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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供商品楼,已交首期款,但未签房屋接收合同,前天下一场雨后发现房漏水。这房可否退,或赔钱?

131****0108 | 2014-03-06 21:41:01

已有2个回答

  • 148****7996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如果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必须要给对方一个合理的准备时间。
    2、对于押金,如果没有书面证据,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证明,比如人证、录音证据等。

    查看全文↓ 2014-03-08 09:39:37
  • 157****3007

    **好在补签一个合同

    查看全文↓ 2014-03-06 22:01:38

相关问题

  • **就是买房子时第一期付款。买房子时不能全部贷款。要先付一部分,余下的从银行贷款。现在的要求是付房款的30%。因为考虑到贷款的还款风险,相关的部门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一部分**,就是预先由个人支付一部分房款,以证明你有还款能力。  **的高低直接影响购买者的决择,这是的的确确存在的事实;但什么是低**,什么又是高**呢?其实物理里面的这种概念同样适应于楼市里的低**和高**。就以某区热点片区某某的房价为例,03年3000元/平的房子还是不少的,100平的房子就是30万;二成**是6万,三成**是9万,四成**是12万;今天在龙华6000元/平的房子还要排队买,同样100平的房子就是60万,二成是12万,三成是18万,四成是24万;如果房价得不到有效控制,涨到10000元/平,100平的房子就是100万,二成就要20万。  比比就知道了,说四成高于二成是没有意思的,如果要说,那就是得有前提,同一价位上比较;否则几成多几成少还真好说!这就出来了,如果提高**能够有效控制房价,甚至是让房价回落,那四成并不一定多于二成;**的30%是这么算出来的,用房屋零售的单价x房屋的总面积=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款x30%,计算出来的结果直接进到千位,举例说明:如果计算结果是121200,那么实际30%就应该是122000,因为银行提供贷款一般都到千位,而且你的**一般都应该多于30%,因为银行不会提供超过70%的贷款,而计算结果肯定都有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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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具体指事实不符是指什么?如果是发现因为中介居间义务没有完全履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中介的过错程度,可以要回中介费,并依据买卖合同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中介和出卖方串通,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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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按照您所说的,认购书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关于定金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关于定金您是无法要回的。再次,按照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规定,要求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如果买卖合同或者认购合同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问题,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后,针对此问题,开发商无权拒绝退房,因此,您要尽量与开发商协商吧,既然对方主张不退房,那么不退房的依据在哪里,这个要对方拿出相关依据,否则,对方主张是不成立的,如果协商不成,还是建议您在当地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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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多数购房人都会有这样一个经历,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开发商往往都会先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鉴于《认购协议书》独特的法律地位,以及现阶段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尚不明晰,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签订该协议所引发的纠纷正日渐增多。对于购房人来说,签订《认购协议书》是购房过程中值得重视的一个环节。 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卖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买方以外的第三人,买方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卖方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约定的是买卖双方为将来订立合同进行谈判的权利义务,而并非**终必然导致签约结果的发生。由于《认购协议书》大多是由开发商事先制订的,因此在部分条款上对于开发商更为有利,这些认购书在内容上通常存在下列缺陷: 1、内容过于简单。实践中有一部分认购书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等基本事项,而对于违约责任、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等重要条款却没有明确,这样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全面了解交易条件。一旦购房人在与开发商...大多数购房人都会有这样一个经历,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开发商往往都会先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鉴于《认购协议书》独特的法律地位,以及现阶段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尚不明晰,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签订该协议所引发的纠纷正日渐增多。对于购房人来说,签订《认购协议书》是购房过程中值得重视的一个环节。 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卖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买方以外的第三人,买方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卖方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约定的是买卖双方为将来订立合同进行谈判的权利义务,而并非**终必然导致签约结果的发生。由于《认购协议书》大多是由开发商事先制订的,因此在部分条款上对于开发商更为有利,这些认购书在内容上通常存在下列缺陷: 1、内容过于简单。实践中有一部分认购书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等基本事项,而对于违约责任、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等重要条款却没有明确,这样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全面了解交易条件。一旦购房人在与开发商就正式合同条款进行谈判过程中遇有分歧,往往会使购房人陷入困境。认购书应看作是一个购房意向,与正式合同还有很大差别,单纯凭借认购书来决定购房,这对购房者来说非常不合理。 2、约定不明确。一部分认购书中有这样的约定,“在签署本认购书后若干时间内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缺少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起重要作用的决定性因素的约定,从而很可能**终签不成正式合同而造成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该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很多购房人的体会是:一旦签了认购书,往往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在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可能会发现房屋并不理想,或者开发商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对正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一致而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有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很有可能不能返还。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什么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尽管认购协议书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只要开发商具备预(出)售的法定条件,认购书中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认购书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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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涂一层防水涂料,不然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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