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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合同不符的问题

144****5462 | 2014-03-09 22:51:50

已有5个回答

  • 144****4857

    找相关部门了解一下,退不回来了

    查看全文↓ 2014-03-12 09:13:09
  • 141****6253

    您这是暗箱操作的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吧,这本来就不违规的,这合同是不认可的

    查看全文↓ 2014-03-12 09:06:13
  • 131****7843

    这事政府说的算,想退回来除非你政府有人.

    查看全文↓ 2014-03-10 10:44:55
  • 148****1697

    找相关部门了解一下,退不回来了

    查看全文↓ 2014-03-10 10:18:42
  • 146****5989

    关于印发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海宁市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海政发[2008]2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海宁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原则是每户家庭只能申购一次,限购一套,并实行轮候制度。
    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购对象必须具有所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该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两年以上。申购家庭的人口,必须是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或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转业士官可即时申请。
    2、申购家庭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3、申购对象必须是取得结婚证的已婚居民(含已婚离异后满2年的人员)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4、申购家庭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具体为:单身家庭36平方米以下;两人家庭45平方米以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以下。
    5、新建居民区申购家庭必须为未享受过农村建房土地指标的家庭。
    六、购房价格及享受面积
    1、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申报,市房委办会同市物价等部门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2、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为住房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三人(含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为住房建筑面积73平方米。超过上述规定建筑面积的部分,须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结算。
    3、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如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购买过安居房、经济房、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的,在上述规定标准内抵扣原享受的建筑面积。
    4、原自购商品房由于经济、债务等原因诉诸法律而被拍卖、抵债等而造成无房的,如有法院有关依据,并且被拍卖、抵债发生的时间距离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时间超过三年的,视作无房。 原自购商品房在2004年6月1日前自行出售而造成无房的,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视作无房。原自购商品房在2004年6月1日(含)以后自行出售且面积标准超过本办法第五条第4款之规定的,按已有住房处置。
    5、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如申请时租赁公房的,若符合房改政策购买条件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后抵扣享受面积。若不购买的,则腾退原租赁公房后按规定享受面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配售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户主提出申请,凭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向市房委办领取并填写《海宁市城镇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表》、《海宁市城镇职工申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收入证明》。 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鉴证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鉴证盖章),农村未建住房的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部门鉴证盖章。
    2、市房委办对申请家庭提交材料初审登记。
    3、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对申请家庭情况开展调查和审核。
    4、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委办通过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配售对象。
    5、确定为配售家庭后,申购家庭按申购的先后顺序(初审程序)向经济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国家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商品房建设规模中安排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散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取得和上市交易制度
    1、申购家庭与经济房建设单位签订《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付清房款、缴纳有关税费后进行产权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拥有有限产权。
    2、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购房合同应载明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差(即政府对其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和配套等相关规费)。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须加盖“经济适用住房”章样,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价格”、“超面积部分面积、价格”。
    4、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居住达到规定的年限需要上市交易时,必须补交该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款,方准予办理交易手续。所补交的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计缴市财政,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房改和城镇住房保障资金。
    5、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定上市交易期限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而发生房屋所有产权转移的,经市房委办核准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期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因法院依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按本条第
    (四)款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允许提前上市。
    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十、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查看全文↓ 2014-03-10 0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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