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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157****8200 | 2014-03-16 10:35:23

已有6个回答

  • 158****5954

    不会支持甲的起诉,因为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地上房屋可以买卖,并只限于同村村民间,如你所说你们是一个村的,所以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起诉

    查看全文↓ 2014-03-19 09:43:50
  • 133****2317

    个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但就那个老宅子而言,你四伯他也是有份的呀,你爸五兄弟都有份,那是你爷爷的财产。既然他有两间房子,那我个人认为他是可以住在那里的。

    查看全文↓ 2014-03-18 13:34:31
  • 137****9081

    五十年代土地改革后,土地的归属性质已经改变,你的合同不可能实现了

    查看全文↓ 2014-03-18 10:11:17
  • 144****0183

    这个,只要他们给你300块钱房子就是人家的了。

    查看全文↓ 2014-03-17 15:13:13
  • 142****7952

    您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给予农村居民的福利,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享有。农村居民进城的,其原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收回。加之房屋是大儿子所建造,我个人认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归大儿子所有。房屋也归属大儿子。

    查看全文↓ 2014-03-16 12:05:33
  • 133****5361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你们所签定的租赁合同如果产生纠纷是有一定的异议的.建议慎重处理.

    查看全文↓ 2014-03-16 10:44:48

相关问题

  •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具体参照《物权法》第152~155条: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只是不是“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无故遭到剥夺,这里就要看是不是还生活在这村里了。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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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从你上面的文字叙述中还无法判断实体部分应该如何处分比较合理,比如说你妹妹的居住状况、生活状况以及其他具体情况。你的要求在农村是合乎常理并令人同情的,但不等于合法,至少现在还不能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的宅基地(即所谓“老宅基”)使用权纠纷,应当参照宅基地的长期使用状况,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解决。按照你所说的情况,目前政府已经将这块宅基地确定给你母亲使用(因为宅基证上载明的使用者是你母亲的名字),而你母亲又健在,这块宅基地目前的使用权只能由你母亲行使。在你母亲不同意、有关部门又没有审批的情况下,你在这块土地上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对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异议或者说对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有异议,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在程序上你可以选择下面两种渠道中的任一办法来解决:1.在家庭内部和你母亲、妹妹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互相协商,必要时可邀请一些你们家比较年长且德高望重的亲友(有些地方称为“公亲”)来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再申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辖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这些虽不是法定程序,但是农村的事情,往往调解、协商比“经官动府”处理效果要好,不易伤和气,不易造成矛盾激化,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2.如果事情已经僵局,且亲友及有关组织调解、协商都无效的话,你可以申请颁发宅基证的人民政府(具体办事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确认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如果不服,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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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有相关规定表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的说法,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用来作抵押办理贷款的,但这种禁制现已被打破。2016年3月24日,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该办法将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另外,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并拥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且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同意书;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需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书。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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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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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的宅基地不是遗产,不可直接继承。1、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人身依附性及保障性,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属于依法不能作为遗产的“特殊的财产”;3、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自然谈不上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用或者出租),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和继承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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