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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扩建的理由

138****5124 | 2014-03-25 22:29:24

已有7个回答

  • 146****6145

    办这些事情,需要关系的,有很多理由不给你办理的理由的

    查看全文↓ 2014-03-28 09:10:30
  • 151****0061

    不同意的理由是您扩建房需要到房管局申请建房许可证的。

    查看全文↓ 2014-03-27 19:12:27
  • 136****4697

    不合理,调动岗位,调节工薪都要经本人意愿并签署文件方可有效

    查看全文↓ 2014-03-27 13:23:00
  • 138****1178

    首先你们已经是非农户口,不可能再给你们加住宅面积。另外,住宅面积是国家根据你们的人口来计算的,不会随便给你们增加批复,要不就乱套了嘛,谁想建房就建房,还有法律吗

    查看全文↓ 2014-03-26 17:12:38
  • 132****9620

    不是理由的理由.父母有父母的想法,总是为了孩子的幸福(父母自己的想法)但是现在的人都喜欢自己的事自己做主,对或错有自己的看法.好好的和你的父母谈谈.他们毕竟是喜欢你的,只要有毅力,你的父母会同意的

    查看全文↓ 2014-03-26 10:10:24
  • 158****5771

    你应该首先找质量检测部门作一下检测,以确定房屋有无质量问题,然后可以根据检测结果向原房主和中介机构索赔。

    查看全文↓ 2014-03-26 10:05:52
  • 138****3821

    一般租约方有优先权买下自租得房子,有合同为证,租赁合同是30年,期间业主把房子卖出去了,应该按照合同进行赔偿。不过不知道你以前签订的合同有没用双方违约的相关事项。

    查看全文↓ 2014-03-25 22:39:38

相关问题

  • 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 合同有效需要双倍赔偿买方定金《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所有人追回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买房人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所有人的追回权。通俗的说,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时为善意,没有和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且以合理的交易价格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方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不知情的卖方配偶,无权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撤回房屋交易。因此,如果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卖房人不配合办理交房,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买房人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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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如果有多个所有产权人的话,按照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的形式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尽相应的义务,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之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针对于处分共有无动产时需要超过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或者是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处分,如果共有人之间有另外的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执行,提出异议的情况之下,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进行书面申请。对于处理拥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另外一方不能够不经他方的同意而擅自处理,在同等的条件之下,另外一方有优先的获得权。遵循的原则是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于房屋的产权进行处理,需要先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没有协议的话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

  • 1.首先卖方可以出具委托书,让委托人全权代理公证及产权变更任务,可以不到场。2.这样才能办理公证,以及提供所有手续如:卖方直接签署的合同、结婚证、共有人同意证明、户口证等等。3.房产公证费一般2百多一点。4.房产归属权应该没到房管局变更还是卖方的,你要注意以后办理产权变更时候,房管局是依照合同签署日期、公证日期,还是到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日期收取5年二手房费用的,这点你现在需要特别搞清楚的!其他没什么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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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的继承权在谁的手里谁就拥有这栋房子,如果证件在你的手里那可以不买,如果不在那请求相关政府部门把房子拥有权归属于你那么你就有权合法拥有该房子,不然你就没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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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法》承包以后的土地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是法律对土地经营承包人的保护,但是,国家或者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整体利益需要征用或征收农村土地时,那也是可以的,但要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审批,并且出具合法不得越权的批准文件,按土地管理法的程序履行征地过程中的法定手续,并且应当给与合理补偿,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征收。  参阅以下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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