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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房产分割

145****0237 | 2014-03-26 15:00:35

已有10个回答

  • 135****9653

    很难,当初的一不留神,现在追悔莫及。下次接受教训吧。

    查看全文↓ 2014-03-28 17:44:10
  • 132****2387

    无结婚证就没有什么财产分割

    查看全文↓ 2014-03-28 11:00:48
  • 136****9456

    肯定属于女方,

    查看全文↓ 2014-03-28 09:28:11
  • 148****4228

    婚前产权!没有权力要!

    查看全文↓ 2014-03-28 09:15:17
  • 152****4448

    你们的房子属于一般共有,债务也是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应当共同承担。关于房子竞价问题,你说的两种可能性都有,关于你还了月供,你没有保留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

    查看全文↓ 2014-03-27 15:24:11
  • 157****4673

    同居说明,你们俩位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房子的产权是谁的就是谁的房子,如果他要强行霸占,他是没道理的,你可以请公安局的帮助!

    查看全文↓ 2014-03-27 13:07:29
  • 137****4613

    你们同居期间购房共同出资,如果是有协议证明的话,你卖房必须征得男友的同意,如果同意的话卖房款你们按协议证明的出资比例是可以划分的。而至于你人流要求补偿金这是道义上的问题,你看你男友的态度了。

    查看全文↓ 2014-03-27 10:04:01
  • 143****0312

    共有房屋分割是一个难题,不仅仅是法律实务方面的难题,更是共有关系人之间的一个交互性难题。法律上,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除了特别约定之外,共有人均有权要求分割其份额;法律也规定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等分割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往往因为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遭搁浅。
    况且,主张分割财产的共有人之外的其他共有人还有优先购买权,这种购买权尚不是必须购买共有份额的义务,使得问题变得异常难以处理。
    回归共有人之间的交互关系,我们不难发现,共有人之间多是朋友、恋人、亲人或者曾经的夫妻关系,一旦提出分割共有财产,本身就标志着这种友好关系的终结,那么,愤怒甚至敌视的情绪无时无刻不在阻碍着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建议,针对不可分物或者难以简单分割的财产(如房屋),除了夫妻关系之外,**好不要选择共有;如果选择了共有,那么,协商沟通,变价处理或者折价补偿是**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只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单间房屋或者其他不可分物分割时,要求法院拍卖(唯一住房除外)成为唯一途径。
    如果共有房屋尚处于按期偿还一方按揭贷款的阶段,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甚至可以说比共有房屋分割本身更加复杂。
    共有之情感基础消失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由其中一方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是**理想的方式,这样可以终结和银行的借贷关系,余下问题仅仅是双方的共有纠纷。
    但是,处于争议之中,任何一方也不敢冒险。诚然,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由一方支付折价款取得整个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对于以银行的贷款人名义出现的一方来说,如果由其一次性还清贷款,那么,解除了因拖欠贷款而被银行追索的后顾之忧,但是,留下了向对方追偿的难题;
    对于非银行贷款人的一方,一次性偿还银行欠贷,只留下了向对方追偿的难题。当然,同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除外。所以,双方选择银行托管或者第三人担保之后,实现一次性还贷了结银行贷款的方式比较可靠。

    查看全文↓ 2014-03-27 09:47:40
  • 132****3852

    我搞不明白,你的意思不是还给他以前给你的东西嘛?怎么感觉你在问他能不能强制要回去啊。做人要忠于自己的良心,才会快乐,我承认钱是很重要,特别对于一个好吃懒做的女人。当然男人也一样。我强烈建议你把他的都给他,不管什么人,想要什么都要自己去争取,别要别人的东西。做人做成这样才值得。我相信那个男的不是存心欺骗,有时候真是身不由己。毕竟人都有包袱

    查看全文↓ 2014-03-26 19:42:53
  • 132****2887

    首先说明一点,未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没有权利要求他的房子出卖掉,至于补偿金你可以找些相关的证据进行诉讼请求,**后一个维护权益,是没有办法维护,这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这是一个自由恋爱的国家,

    查看全文↓ 2014-03-26 15:21:15

相关问题

  •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的不同认识,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两种共有形式。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认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综上可知,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民通意见》第88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参照双方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如果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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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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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的不同认识,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两种共有形式。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认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综上可知,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民通意见》第88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参照双方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如果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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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说:就是一方要房子、一方拿钱。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参考现在的市场价格(增值或减值)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金额。如果双方都坚持不要房子,那只好变卖或拍卖后两人分钱。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房子,那 对不起只有打官司解决了。如有按揭,通常由拿到房子的一方单独承担此后的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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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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