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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

137****4741 | 2024-01-23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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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3614

    房产分割的原则
    1、遵循着男女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做房产分割的时候,夫妻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不管其来源与贡献大小,都要进行平等分割。
    2、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原则。在财产分割的时候会优先,以照顾子女为主,一般谁抚养子女,谁可以多分得一些财产。
    3、分割房产的时候要在不损害其效用与价值的前提下,要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
    4、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且情况相当的时候,可以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财产。
    5、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补偿,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支付的,从个人财产中补足。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房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1、协议分割
    在分割共有房产的时候,需要所有共有人都同意,然后对共有的房产或者是其他的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将其分得部分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
    2、裁判分割
    进行裁判分割时,原告需对房产有分割请求权,然后按照实物分割或者是变价分割的方式,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若达不成协议,共有房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3、折价分割
    若达不成协议,共有的房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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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一个总原则:宅基地属按户申请,所有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 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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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有的宅基地都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范围内,这是原则问题,不要想利用任何理由、借口凌驾于原则之上,离婚不是申请、发放宅基地的条件,就不要牵扯宅基地了,借用房子变相牵扯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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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共同建造在婚后依法属于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判决离婚时,是平均分配的。参考: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房屋离婚分割原则:  一、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  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二、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四、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五、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六、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  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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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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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分割共同财产是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否合理也是夫妻双方自己的感觉,外人并不好说明如何是合理,但一般没约定分割份额的,都是平均分割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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