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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不能上市买卖交易?

152****8236 | 2014-04-12 22:07:32

已有9个回答

  • 147****2295

    确定产权性质特别重要,如果确定是经济适用房,就可以走买卖手续,只不过税多点,经济适用房必面和满5年才能卖,

    查看全文↓ 2014-04-15 10:03:49
  • 154****9943

    如决定不回购的,则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约定,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并且结清所有的水费、电费、煤气或天然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将入户查看房屋情况,确定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已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支付回购款。未结清的有关费用,将在回购款中扣除。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如要上市转让,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转让。但转让前,应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是否回购。房地产权利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书;
    (2)《经济使用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
    (3)原《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4)《房地产权证》;
    (5)身份证;
    (6)户口簿;
    (7)其他相关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如决定不回购的,则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约定,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并且结清所有的水费、电费、煤气或天然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将入户查看房屋情况,确定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已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支付回购款。未结清的有关费用,将在回购款中扣除。

    查看全文↓ 2014-04-15 09:32:47
  • 144****8231

    您好,经济适用房分为二种:纯经济适用房和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二种。纯经济适用房目前政策是2008年4月以前的,满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以后的则交易不了,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是可以直接上市交易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查看全文↓ 2014-04-14 19:13:37
  • 148****6947

    可以交易,但是各地对经济适用住房交易都有不同的规定,不知道你想了解哪里的,先把烟台的给你,如果需要其他地区的可以和我联系。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政发〔1999〕137号 1999年12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存置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我市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的原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住房(含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宅)。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买卖、互换、赠与、继承、析产、典当、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通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住房上市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辖区内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购住房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限制上市交易的外,任何单位不得限制上市交易。??

    第二章 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共同居住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署是否同意出售意见;?

    (五)原售房单位签署同等条件下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并盖章;标准价购房的,应与原售房单位签定收益分配合同。?

    房屋买卖的需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需提交互换合同;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赠与的需提交赠与人出具的赠与书;继承的需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法定继承人的书面资料;析产的需提交析产单;典当的需提交典当契约。?

    第七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请并填写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二)房产管理部门对上市交易审批表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批准后,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并办理公证;?

    (四)当事人双方持批准文件和合同15日内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五)自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所有权有纠纷的;?

    (二)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或经鉴定为危房的;?

    (三)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出典人书面同意;?

    (五)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七)违背房改政策规定多购住房或已购住房又租住执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旦未按有关政策规定退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限制或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三章 交易税费征收的种类及标准??

    第九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相关税种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已购住房居住超过1年的上市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1年的上市交易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

    (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按交易额的1?5%征收;继承、析产的免征契税;?

    (三)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已购住房上市互换的,视为买卖,免征营业税,契税暂按互换差价的1?5%征收。房屋互换价格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下同);?

    (五)已购住房因赠与、抵押、典当而发生权属转移的,视同出售。受赠人、抵押权人、承典人为自然人的,契税暂按评估价格的1?5%征收;受赠曾人、抵押权人、承典人为法人的,契税按评估价格的3%征收;?

    (六)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向交易双方分别征;房产证印花税按每证5元向持证人征收。?

    第十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1年内再按市场价格购买住房,视同产权互换,契税按互换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 已购住房上交易,按交易额的0?5%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分摊。?

    第十二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受让人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第十三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具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应指定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税费收缴基数以评估价格为准。?

    交易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评估价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的(含私自交易),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或政府要求解决住房;不得再租住公房;也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房和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所建设的住房。?

    第十六条 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法租住、购买公房和政府优惠政策所建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已租、购住房,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按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房价格补交房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否则,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税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4-04-14 09:52:39
  • 155****5547

    费用较少,只有一些手续费。

    查看全文↓ 2014-04-14 09:52:03
  • 154****3056

    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之后可以上市买卖过户、亲属更名也是走买卖流程交税、08年4月以前的就交10%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正常税费、08年4月以后的交的税费多一些、是70%

    查看全文↓ 2014-04-14 09:06:55
  • 145****9121

    经济适用房5年后你才能像国家购买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59:54
  • 148****1058

    根据目前的政策来讲新房新政策老房老政策如果是2008年以前购买的都可以上市如果是以后的就不能上市了新房子如果不是纯经济适用房!比如是哪指标购买的肯定不行如果是回迁型或者康居型都可以上市交易的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33:09
  • 141****5392

    这个不是自由买卖的,就相当于上海市的的现在赵的经济适用房,要申请,审批等很多程序的,一般退伍的军官可以买的到的,或者是在役军官,一般的义务兵或者合同兵都很难申请到的.,

    查看全文↓ 2014-04-12 22:22:59

相关问题

  • 地方不同可能会又些出处。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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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红本的房子就不可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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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要看您所在部队的相关规定。根据《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说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有且只有你和你家人的名字,且部队没有明令禁止,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流程比普通商品房更麻烦,涉及手续更多,建议您还是先到部队相关部门询问仔细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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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但是得五年以后,而且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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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审核经济适用房是否在居住,如果你只是买下来没有居住的话是不会给房产证,审核你确实在居住中那就可以拿到房产证了,审核内容包括如下规定: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3、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4、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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