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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拆迁安置

146****6731 | 2014-04-15 14:48:50

已有6个回答

  • 138****55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查看全文↓ 2014-04-17 13:36:40
  • 157****4869

    宿政发〔2004〕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规范拆迁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平抑房价、调控市场的作用,运用社会保障方式,向城市被拆迁户中的弱势群体提供适当住房,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市北至运河南堤,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通湖大道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居民住房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售价的原则,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综合统筹每年的拆迁量和需安置户数,确定年度安置房开发建设规模。
    第三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由规划部门负责选址,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人防费、新墙体改造费、教育附加费等行政事业规费。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小区必须有完善的公共配套和公共设施,有中心景区和绿化广场。套型面积为45、55、65平方米左右三种套型。
    第六条 按照规划设计“三高”、建设施工“三化”要求,认真执行规划设计要求和基建程序。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严禁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价格的确定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屋售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及税后利润等八项费用构成,税后利润控制在3%以内。每期工程价格由物价、建设等部门控制确定,在工程发包时予以明确,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 拆迁安置房的组织申购、确认、选号、看房、选房要在监察部门、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购房代表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整个程序公开、公正操作。
    第九条 拆迁安置销售对象为在我市具有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拆迁地,在市区无其它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弱势群体:⑴城市低保对象;⑵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困难家庭;⑶拆迁补偿费低于4万元的被拆迁户。
    第十条 拆迁安置房每户只能购买一套,对使用一处私房而户口分立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按一户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2)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拆迁补偿协议;(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无其它住房证明。
    第十二条 拆迁户购房申报资料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收集,统一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购房申请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公示,同时统一定期在《宿迁日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房分配实行抽签定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置无人照顾的高龄老人或明显残疾的居民。 购房人凭批准文件和抽签确定的房号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协议,在缴清房款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拆迁安置房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购买拆迁安置房资格,并收回其所购的拆迁安置房。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安置房审核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户,应向市国土部门申请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进行拆迁收购。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小区要留有一定数量的廉租房,供特困家庭或在宿打工的外地劳务人员租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24日起施行,宿政办发〔2003〕82号文件同时废止。

    查看全文↓ 2014-04-17 09:12:23
  • 135****6151

    一是这类拆迁安置房可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产证,也就是说不是国有土地,且也不可分割的,所以可能是没土地证的.二是如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须经征用,也就是说必须交纳一笔土地出让金,这个钱不是小数目,三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是不允许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

    查看全文↓ 2014-04-17 09:09:45
  • 142****1278

    风险非常大,要是原业主已经享受过这个拆迁补偿了,那是肯定没你份的。就算没有,你也许要了解清楚,你这种新交易的是否可以享受这个补偿。便宜莫贪啊!!!

    查看全文↓ 2014-04-16 09:28:30
  • 158****0516

    俩个房子价格不同,那算的房子的差价。

    查看全文↓ 2014-04-15 18:57:44
  • 133****8949

    应该不是。得看当地你的政策。在者就是潜规制 如果你和操办那个事情的官员好的话。可能补的钱少点。或者你可以选择不换房之类的。在者送送礼之类的

    查看全文↓ 2014-04-15 15: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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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不是。得看当地你的政策。在者就是潜规制 如果你和操办那个事情的官员好的话。可能补的钱少点。或者你可以选择不换房之类的。在者送送礼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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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29条,即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方应制定一方案报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证据保全。惯常的做法是你先与单位搞清产权关系,是公房要么就补偿单位差价后接受拆迁方货币或房屋安置,要么就是单位先与拆迁方取得房屋安置后你继续享有房屋使用权。关键是拆迁方,单位和你三方是如何协商的,但目前多是补清单位内部价款取得产权后,再接受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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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采取实物置换的方式,房屋的过渡期很难避免。因为过渡期的长短取决于房屋的建筑工期,所以合同中交房的时间一般由拆迁方决定,但同时有违约赔偿责任。不可能在安置房验收满意后交付房产证,这是拆迁程序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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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房5年内不允许过户,可以公正为赠与,公证费用按房屋价值比例收取,建议5年后采取二手房交易的方式过户,不过5年后过户需按照当时市场行情缴纳税金,另外,现在二手房交易必须把钱打到专有账户,**起码你得准备几十万在手里 不过这房子属于另一个女人的,属于婚前财产,不可能到你手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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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事情只有跟政府协商解决。你们只要全部都不同意,那就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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