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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上能写两人名字吗,买卖合同丢失怎么办?

152****4107 | 2014-04-26 10:41:38

已有6个回答

  • 155****3867

    可以。因为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就有购房人和共同买受人。你只要提供买受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都可以共同买房,当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该办理一本共同产权证,两本副证,而且**好你们之间应该作一个财产公证,这样对以后的财产分割会好处理一些。

    查看全文↓ 2014-04-28 14:38:36
  • 132****8544

    房产证虽然还未办,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的两个人,贷款也办理了,不知是否已经放贷,开始供过楼了。若果是,那就没有任何办法了。银行系统都是能查到的记录,就算你们现在有办法一次还清贷款都还是没有作用。根据现行政策,你都是有一套房产记录,购房贷过款了。 如果只是刚网签了合同,银行只是刚低了资料,还没有审批完,确定没有放款和还没有进行抵押备案登记,那么,有可能的话,向发展商申请、协商下,内部做退房处理,把你的名字去掉,再重新以对方的名义单独购买。
    如果只是手续上调整下,不是真的退房,发展商有可能会收点手续费给予配合的,可以这样尝试。有条件的话,只有这一个办法。

    查看全文↓ 2014-04-27 21:57:30
  • 145****0881

    是谁出资,就应当写谁的名字。不该写你的名字,不存在怎么办的问题。

    查看全文↓ 2014-04-27 20:57:06
  • 152****3838

    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通常购房合同写了名字,将来办房产证才能一起署名,房产证是按购房合同上写的购买人来出证的,比如以后还想添名字,只能是先用你夫妻的名义办房产证,贷款还清后再以赠予的方式转户给子女等。
    谢谢,希望采纳!

    查看全文↓ 2014-04-27 11:10:40
  • 132****4456

    您好,合同上是要签2个人的名字,贷款的话一个人申请是可以的,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查看全文↓ 2014-04-27 09:24:23
  • 131****8384

    房产证是以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为准,合同上买受人写谁产权证上就是谁。如果是贷款购房的话,银行要求做贷款是必须要求夫妻双方都到场的签署贷款合同,不论合同上写你的名字还是写你爱人的名字或是你们两个人的名字。
    因为夫妻是个共同体,房本上无论是谁的名字,只要你们之间没有约定的话,是夫妻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4-04-26 10:48:16

相关问题

  •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丢失,双方应当尽快联系当事人,就有关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并重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2、双方还应当准备相关的买卖证据,以证明有关买卖实际发生的事实,例如:购房双方签订的《买卖证明书》、银行存款凭证、房屋钥匙交接凭证、房屋登记簿等。3、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失窃证明,以证明原有合同丢失的情况。4、如果买卖双方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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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找另一方再抄一份,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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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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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办理事宜,若是开发商的原因。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以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如合同中约定了办理产权证时间,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如未约定,则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书,可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责任。另外,还需明确所购买的该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产房”,如是“地产房”则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依据前述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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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三、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但依据《合同法》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和银行签变更协议。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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