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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租赁住房房产纠纷

144****8407 | 2014-04-26 22:35:46

已有7个回答

  • 133****9050

    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查看全文↓ 2014-07-06 17:22:21
  • 152****2234

    一般的公房在上市交易的时候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首先优惠价补成成本价(此房不存在这种情况);二,必须有所在单位的同意出售证明(这是关键),很显然单位不同意员工将此房屋出售;三,一般能够上市交易的公房都有房产证,什么意思呢,在单位房改的时候当房产证的所有权属性变成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份额占100%的时候才能买卖,不用单位出示同意出售证明就可以上市。
    四,有房本的不一定能出售,产权人必须占有100%产权,优惠价已经补成成本价。同意出售证明。看来你得搬家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36:32
  • 145****4072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
    (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六、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承租人就居住问题和拆迁安置达成协议,现一方反悔,如何处理? 答: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人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七、承租人与同住人等因对获得的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是用于购房还是予以分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当用于购房,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支持当事人分割货币补偿款的要求:
    1.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同住人与同住人之间矛盾特别尖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于造成当事人居住困难,或当事人曾达成协议同意分割货币补偿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
    八、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足以在市场购得房屋的,当事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 答: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不考虑分割后各当事人所得的补偿款能否在市场购得房屋;当事人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应予以购房还是予以分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如依据分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十、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 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一、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本条所称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09:14
  • 151****3520

    1、如你外婆仅是口头随意敷衍但未正式与你小姨共同到房管所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你小姨单方面变更承租人的做法属于非法,可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其变更登记;
    2、如你外婆确同意并已配合你小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现在变更为你外婆需要你小姨同意方属合法。

    查看全文↓ 2014-04-28 09:41:49
  • 135****3226

    你好,这个具体你要咨询下相关部门

    查看全文↓ 2014-04-27 17:04:43
  • 152****5945

    你好:你只要是不妨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狗有证,就不属于违约,要是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你就违约了。

    查看全文↓ 2014-04-27 09:09:25
  • 141****7172

    上面会盖公房管理单位的租赁专用章或公章。

    查看全文↓ 2014-04-26 22:46:25

相关问题

  • 1、房屋可以装修,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装修,并且没有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2、不应该,因为在《合同法》中有规定;3、《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第二八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过后的状态”就是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使用后的状态返还;4、应注意在起草合同是不行写的明明白白,尽量不要留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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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合同。合同上有条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正常情况是赔一个月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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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二环这边公房更名要收4万左右呢,而且还不给开收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因为法律规定这种房是不能更名的。有人给做更名就不错了,我觉的没必要纠结这钱,说实话这钱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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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1、要确认案件的被告者。个人的话,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单位的话,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2、由原告具状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3、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有举证期,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资料!5、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通知当事人。若当事人正当理由迟到,人民法院会以撤诉来处理。6、庭前调解(如未达成调解意见,另行开庭)。7、开庭(开庭时记着拿证据原件)开庭的程序步骤: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原告读起诉书;被告答辩;原告提交证据,发表意见,被告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被告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原告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法官询问一些问题;双方辩论;双方**后总结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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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房产纠纷,如果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应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4、举证。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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