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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是单位的职工,住的是单位的公房,后和单位解除合约。现房屋拆迁,是否有资格分新房

152****9478 | 2014-05-29 11: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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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3873

    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应当有相应的补偿,包括安置费、拆迁费等项目,建议依**。

    查看全文↓ 2014-05-29 16:48:15
  • 158****0259

    要交租金的 又不是你的 只能有安置费、拆迁费

    查看全文↓ 2014-05-29 11:29:59

相关问题

  • 单位产权和个人产权的区别1,税收性质不同 权利人不一样。卖掉纳税也不一样。企业所得主要区别是卖出的时候,公司产权的说率要高的多,公司产权属于商业地产性质,卖出时交税费是按商业来交,但是卖出的时间没有五年的限制;2,单位产权是指:国营(国家)和集体以及单位的所有资产,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房屋等系统的固定资产。凡是单位出资建造的房屋,其产权归属于本单位。3,个人产权是表明公民个人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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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 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二、公房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现在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现在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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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交租金的 又不是你的 只能有安置费、拆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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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所有权为某企事业单位的可以称为单位公房。有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单位内部人员销售,称为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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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要看房屋的性质,如果是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那种福利分房,通常在改制时都进行了房改,即按私人房屋评估补偿,少数未房改的应补办房改再拆迁。不属这种性质的单位职工宿舍,补偿给单位,并看土地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划拨土地补地面上建筑重置价减折旧加搬家费,出让土地性质除上述补偿外再加土地使用年限剩余部分补偿价,具体参照当地土地出让价由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单位与职工存在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协议或另行安排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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