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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购房资格有哪些

137****4952 | 2016-05-11 16: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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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1734

    无锡市购房资格有哪些?个人申请住房贷款程序是什么? 一、个人在申请商品房住房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权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3、借款人单位出具的职务和收入证明,私营企业主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能表明其偿债的经营收入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借款人首期房款存款证明及复件。 5、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格式由银行提供)。 二、个人申请住房贷款程序: 1、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2、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提供银行所需资料。 3、经银行审查条件合格,在银行存足首期购房款或出具**凭证。 4、经审批合格后,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 5、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房屋保险及公证手续。 6、办理贷款入账及转存手续。 7、到开发公司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三、个人住房贷款从贷款后的次月开始还款。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两种,即每月本金加利息总额固定的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本金相同的等额本金还款法。目前,银行常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因为在相同的借款期限内,采用这种还款法,每月还款额固定、便于记忆,借款人初期的还款压力较小。 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 银行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多年限为30年,月利率分别为:1年4.185‰,2年和3年4.32‰,4年和5年4.3875‰,6年至30年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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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锡版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26日正式予以颁布。该政策出台,旨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推荐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人。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通过直接提名或者采取10%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条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内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时,业主数量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委托意见。到会业主代表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返回意见的业主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主要议题、方式、时间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人列席会议。 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辞职获准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必须提前2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提出书面辞呈。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选,但缺额人数达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者被补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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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无锡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①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至少1人具有无锡市市区城镇户籍; ②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③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 ⑴ 暂定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 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⑵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 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⑶ 暂定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限购1套住房;

  • ⑴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⑵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⑶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款比例调整至30%及以上;⑷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