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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分为哪几种类型

134****0338 | 2016-05-11 16: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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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7039

    经查,我国并无明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但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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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分为两类,分别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包括自住住房和购房附加两类)。

  •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于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购买、修建自住用房所需贷款;⑵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即通常所说的住房按揭贷款,适用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贷款;⑶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二者的组合方式即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 1.商品房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也正是由于商品房的这样一些特性,使得商品房除了满足居住的要求之外,还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也因此而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商品房的争执往往较大。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3.央产房  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指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所谓“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由央产房的性质所决定,这些房产只是在北京,并且多集中于东、西、北二、三环一线的大中型社区。央产房的上市交易在2003年才放开,当年的10月8日为央产房上市交易的第一天 。并且委托交易只能经过指定的几家经纪公司,并且只能在朝外大街的“央产房交易大厅”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作为已购公房的一种,央产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般不会受到限制。  4.军产房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 。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这类房产土地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必须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  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军产房无法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更无法作价补偿。在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往往只能搬离该居所。当然,军人一方同意其继续居住的除外。  5.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房。在住房未出售之前,住房的产权(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及产权单位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按产权所有者(管理部门)的不同,公房又分为直管公房(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非统管公房),前者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后者指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由于公房分为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两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在涉及公房的使用权分割时亦会有所不同。虽然公房在根据政策购买以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得到确认的。为此,在财产分割时,若使用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仍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6.小产权房  基于房屋产权的来源不同,我们国家现阶段存在以下三种小产权房:(1)针对开发商的产权而言,将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  第1、2类情形的小产权房,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而第3类情形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由于小产权房的权属并不明确,并且“所有权人”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不会做出判决,而须待产权明晰后另案起诉处理。  7.自建住房  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在我国,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为此,宅基地使用权利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让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由于在实践中,自建住房往往涉及违章占地或建房问题,应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在权属上得不到法律确认。这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这一部分土地、房屋无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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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上的回答的不错,我再补充些:钢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混合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砖木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其他结构 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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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类型:1,现代简约 现代风格装饰特点:由曲线和非对称线条构成,如花梗、花蕾、葡萄藤、昆虫翅膀以及自然界各种优美、波状的形体图案等,体现在墙面、栏杆 、窗棂和家具等装饰上。线条有的柔美雅致,有的遒劲而富于节奏感,整个立体形式都与有条不紊的、有节奏的曲线融为一体。大量使用铁制构件,将玻璃、瓷砖等新工艺,以及铁艺制品、陶艺制品等综合运用于室内。注意室内外沟通,竭力给室内装饰艺术引入新意。2,恬淡田园欧式田园风格:重在对自然的表现,但不同的田园有不同的自然,进而也衍生出多种家具风格,中式的、欧式的 ,甚至还有南亚的田园风情,各有各的特色,各有各的美丽。当零居室与美式田园风格巧遇,奢华不见了,浪漫将之取代。3,新中式中式风格是比较自由的,装饰品可以是绿色植物、布艺、装饰画,以及不同样式的灯具等。这些装饰品可以有多种风格,但空间中的主体装饰物还是中国画 、宫灯和紫砂陶等传统饰物。这些装饰物数量不多,在空间中却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现代中式风格是用简约的笔触构筑了空间的筋骨,其中细节赋予中式元素,看似简单平静的现代简约装饰中却蕴藏着典型的中式风格。中式装饰风格的别墅住宅中,可以大面积使用留白的手法,再点缀气宇不凡的雕花花片,或中式花格,或摆放精湛的中式手艺品,中式宫灯,中式瓷灯,古典风格家具,丝绸绣花靠垫都是典型的中式风格元素。4,欧式古典欧式风格主要是指西洋古典风格。这种风格强调以华丽的装饰、浓烈的色彩、精美的造型达到雍容华贵的装饰效果。5,简约欧式风完美沿袭欧洲古典装饰理念,融入了现代的生活元素,并且风格多样化。从整体到局部、从空间到室内陈设塑造,舒缓柔美。体现欧洲传统的历史痕迹与深厚的文化底蕴,凸显了简单舒适的生活气息。6,地中海地中海风格具有着独特的美学特点。一般选择自然的柔和色彩,在组合设计上注意空间搭配,充分利用每一寸空间,集装饰与应用于一体,在组合搭配上避免琐碎,显得大方、自然,散发出的古老尊贵的田园气息和文化品位。7,美式乡村美式乡村风格 ,是美国西部乡村的生活方式演变到今日的一种形式,它在美式家居设计中带有一点随意,摒弃了过多的繁琐与奢华, 兼具古典主义的优美造型与新古典主义的功能配备,既简洁明快,又温暖舒适。8,美式古典简洁、明晰,优雅、得体:美式古典风格是众多风格中的一种,在传承欧式文化的基础上结合了美国自身文化的特点,而形成的自己更格,其实它的风格是一种混合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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