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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买卖有什么陷阱

141****9170 | 2016-05-23 16: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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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0221

    商品房买卖须知
    购房人认购商品房前,敬请仔细阅读本《预售商品房买卖须知》及开发商展示的相关资料,认真理解、反复斟酌条文内容,谨慎购房。
    一、预售商品房买卖的必要条件
    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通化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楼(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登记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购房人不能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商品楼(房)预售必须明示的证件和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售楼处张贴该项目预售楼(房)的《通化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及本《买卖须知》
    购房人认购前,应看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内容,核实预售楼宇在项目平面图上的位置与实际是否相符;仔细阅读“明示的证件和资料”,慎重考虑。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1、购房人应在售楼现场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并注意条款与售楼广告书(或宣传资料、售楼员承诺)所明示的内容是否相符。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的有关合同(协议)中约定。
    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补充条款,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天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送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后(同时办理按揭手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由房管部门保存)。
    2、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或买卖合同时,要确认签约对方必须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注明的开发企业,而不是代理机构或投资商,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四、商品房交付使用
    商品楼(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由购房人办理,但购房人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它中介机构代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楼(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管理处申请确认产权,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购买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办理确认产权登记,领取《房地所有权证》。

    查看全文↓ 2016-05-26 15:05:14

相关问题

  • “认购定金难归还”被中消协列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警惕九大陷阱之首。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第二阶段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详尽剖析。点评主要涉及九个方面:认购定金难归还,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面积误差设陷阱,违约责任不对等,一房二卖搞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购房签约先交钱。 目前,商品房市场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约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是要了解有关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关注开发商的商业信誉,调查其是否有不良记录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三是务必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对补充协议、附件、双方约定的内容要认真阅读研究,弄清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交付定金;四是要把好从签约到验收的每一关,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对方修改,不要在导购人员、宣传广告、沙盘模型、口头承诺的影响下草率签字。 中消协有关人士称,正在进行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和大力支持,到目前为止,已收到全国各地的来信一百零六封,涉及十八个省,条款一百八十三条。其中,关于商品房方面的来信二十八封。下一阶段点评的内容是物业、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

  • 明辨商品房 新房子并不等于商品房。根据司法解释,商品房是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向社会公众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再建或已竣工的房屋。这类房屋的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必须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二是必须向社会公众销售。 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或福利性住房,其购买人都被严格限制在特定的范围,销售价格比商品房市场价格低。消费者在选择购房时,不能贪图便宜,要关注交易的合法性,否则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认购先查四证  四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在具备四证的前提下才可开工建设,也仅在具备四证的前提下,方可领取《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从而成为已经合法交易的商品房。 “认购协议”非“买卖合同”  认购、预订之类的协议往往较为简单,通常不被认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仅仅是一个“预约”。由于签订认购、预订协议时,开发商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往往还是“纸上谈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签订这类协议时,双方都具有一定风险。 如果未经确定的商品房交易内容,因为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在缔约时刻来到时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认购,归还定金。反之,如果任何一方违背认购协议的内容,拒绝订约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年限要搞清 我国的城市国有土地除了个别特殊情形外,均实行有偿、有相应使用期限的出让制度,不同性质的建设用地具有不同的**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购房人要对照约定的房屋使用功能,考量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的合法性。 销售公司口头承诺莫轻信  销售公司卖房时做出空头承诺,开发商也不知情,事后不予承认。还有一些分明是一个前台白脸,一个后台不照面。对此,建议购房人一是要搞清售楼人员的身份,二是**好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有要求、有想法,**好明明白白写进合同,对待口头承诺也要适当留一手,不妨将这些美言留在录音机里。 “得房率”要补进协议 商品房交易中,契载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有差异,是**常见的一类纠纷。法律上,处理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按约定办理。”还有一类面积差异纠纷比较特殊,现行规定并未明确涉及,那就是公摊面积大了,使用面积小了,但是建筑总面积差异不大。建议购房人将“得房率”写进补充协议,并约定相应处理办法。

  • 大多数购房者在买房签约时,用的都是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在这份购房合同中,也许就有“格式条款”,如果事后双方在此条款上 有分歧,大多会发展成纠纷。为了避免纠纷,小编为您详细解说“格式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场合,合同文本多为开发商提供,存在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购房人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正因“格式条款”未经磋商订立,实际履行过程各方易有理解分歧,是买卖纠纷类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当买卖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首先应该是以一般人的理解力为标准进行统一且客观的解释;而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均合理时,考虑到开发商作为条款制作人,有可能通过预设意义不明确的文字将不合理解释强加于购房人,此时,应对开发商作出不利的解释,以维护购房人权益。 再者,“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逐条磋商拟定,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思,所以发生条款冲突时“非格式条款”比“格式条款”优先适用。 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负有就“格式条款”向购房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注意的义务。 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规避应负的义务、或是加重购房人责任的条款,如约定认购定金不作退还、楼宇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面积误差不能退房等,均属无效。 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法官提醒市民在购房时应注意:一、仔细并逐条阅读合同文本,有疑问的条款可当场要求开发商予以释明;二、对于“格式条款”,购房人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亦可商定修改;三、手写、手填等“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适用性,若有特殊约定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载入合同文本。

  • 商品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买卖行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买卖,买卖标的额巨大,手续繁琐,持续时间长。购买人对商品房买卖流程的了解,有利于其在与开发商的博弈中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和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各大城市的商品房买卖流程大同小异,基本流程一般为:签订《认购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即通常所说的办理银行按揭)→办理预售登记→《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备案→房屋交付→办理大确权证(初始登记)→办理产权过户,领房产证→办理抵押权登记→买受人还清按揭贷款,注销抵押登记。 1.签订《认购书》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所签署的合同文件。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预(销)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商品房开发商以及委托的代理商通常在楼盘所在地设立售楼处。购房人如果对某套商品房有意向,可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出售方应将《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买人,并应实事求是地向购买人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当签订完《认购书》后,出售方应给购买人《签约需知》,以使购买人清楚下一环节及签约有关细节。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购买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应当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是整个购房程序中**重要一环,是购房人与开发商达成商品房买卖的**终合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践中一般是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的同时上报房管部门的市场交易管理系统予以公示,由购房人在购房时确认。 3.与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为鼓励购房者购买所建房屋,开发商请求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发商要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银行、开发商与购房者应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和担保书。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通过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通常方式是支付一部分楼价款(即**款)给开发商,其余房价款则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给开发商。在此按揭过程中,购房人须与贷款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及《借款合同》。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由开发商通过协议将购买人对期房的期权让与给金融机构作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待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开发商解除担保,购房人将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处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 你是否有买商品房的打算呢?如果有,那你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不知道的话那就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知道在合同中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完整地阅读合同:提出质疑,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认真调查清楚。 (2)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及历年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业绩,并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开发建设和销售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五证”等。 (3)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应了解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不是,应当提出疑问并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 (4)所售商品房是否巳作了抵押。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房产在购买前就设定了抵押并不能如期解除抵押关系,抵押权人就有可能随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样,购房人不仅不能顺利取得房产证,甚至会陷入一场纠纷之中。 (5)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开发商在售楼书、广告中许诺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6)关于付款方式。如果在合同中选择分期付款,应尽可能增加付款次数、拉长付款的间隔时间,以便减少付款后逾期交房的风险。 (7)关于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购房者不能只单纯地信任样板间或广告、售楼书等宣传品中对装修的许诺,而应在购房合同中将房内外的装修和设备设施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等内容约定清楚,这样才能**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8)关于房屋面积。在签合同时应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面积误差比为多少,根据全国的建筑水平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有能力和义务将建筑面积的误差比限定在3%以内,购房者应根据选择的计价方式,对建筑面积的误差比进行限定,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9)关于交房期限。开发商对延期交房常借故推脱责任,因此在签约时购房者应注意不可抗力以外的逾期交房原因,而不能让开发商任意地列举一些牵强的理由。 (10)违约责任。签约的目的是为房屋出售后出现的违约情形而提前设置一些防范条款,对违约的内容、违约的责任应尽可能用可以衡量的标准确定下来,这样便于操作。 (11)解决争议的办法。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列举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提请仲裁,二是提起诉讼。两者只能择其一,如果双方合法地选择了仲裁条款,将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12)签订补充协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尽事项要进一步补充,如:将开发商做出的口头的或广告中的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约束开发商,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