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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法律常识有哪些 买房注意事项是什么

146****7819 | 2016-06-21 10: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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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3019

    在楼市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很多朋友们打算入市买房,小编为打算买房的朋友收集整理了25个买房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打算买房,那就收藏起来慢慢看吧。    1、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工业用建筑权属年限是50年。 2、在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没有“意向金”,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证金。 3、挑选户型至少需要以下几种图:规划图、单元平面图、户型平面图。 4、低层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为四层至六层,小高层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为十层及以上。 5、别以为九到十一楼不错,这是阳光**强烈的位置,事实上是扬灰层。 6、购房时大都会有一些面积是赠送的,如阳台。阳台分为封闭和半封闭两种,封闭阳台要全部算面积,半封闭阳台只算一半面积,半封闭阳台越多越超值。 7、别以为实测面积是对的,**好自己带上卷尺测量。 8、大家购房所付的保险费其实是可以打八五折的,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为你打折。 9、住宅的净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 10、住宅的开间,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 11、住宅的长度和进深,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一墙皮到后一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 12、住宅的层高,为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层高=室内净高+楼板厚度。 13、提取公积金缴付房租的前提条件是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 14、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款比例为25%。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6、居住证持有人或将享与户籍人口同等多项权利,其中就包括享有公积金服务。 17、职工办理离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办理提前退养或内退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8、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由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9、公积金贷款都有**高限额,全国各地的限额标准不一样。例如,上海(楼盘)公积金政策是,首套自住房**高贷120万。 20、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指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其不足部分向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21、**新执行公积金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 22、目前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主要为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两种。 23、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的区别:等额本息,就是每个月还款额度始终不变;而等额本金,是在每个月还款总额里本金不变,利息另算。 24、配偶买过房且贷款未还清,另一方买房仍算作二套房,不能享受首次购房的各种优惠政策。 25、向银行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项手续费有:公证费、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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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很多人买房往往比较迷茫,不知道从何下手。那么首次购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一、要确定买房目标买房前应该有一个整体的规划,理性和有规划的消费,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等经济情况开确定,并选择适合楼盘。二、积累买房**款购买房子的关键是要积累**,初定一个目标之后,就要学会合理分配个人收入,一边做好储蓄,为买房付**做好准备。三、筛选买房范围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楼,该买面积多大的,交通如何等这些都需要先做好考虑。一般来说,二手小房子的优势是交通便利、配套方面成熟、价格相对优惠。而新开盘的小户型的优势是户型更合理、居住舒适性较高、未来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四、考虑出行时间成本由于穿越城市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正变得越来越昂贵,购房前还应考虑出行的时间成本。如果每天花费2小时在交通上,那么1月=60小时=2.5天,1年=730小时=30天。开车或乘公交车的上班族,若平均一天有两个小时花在交通上,一年就有约一个月的时间待在车里。如果把这每天花掉的两个小时集中起来,连续不断地坐一个月车,或不眠不休地开一个月车,就能体会其时间数量的可观了。反之,如果把这些时间花在工作上或其他方面,则能创造更多的效益。如果再将时限放大到50年,时间成本的价值就显得惊人了。五、要学习买房常识学习必要的房地产基础知识,这是购房的必需。房屋因为涉及金额巨大,购房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行为。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还不是特别的完善。因此,买房前学习一些房地产基础知识是必需的。很大一部分人买房一时付不起全款而选择按揭贷款买房,那么按揭贷款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按揭买房有哪些注意事项第一、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因为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将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这样的话,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就为零,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了,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第二、要注意在借款**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因为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第三、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第四、如果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比如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第五、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第六、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房屋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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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用安全的;(二)属于违法建筑的;(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三、哪些是合法的出租人?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四、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3)租赁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6)房屋修缮责任;(7)消防安全责任;(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10)转租的约定;(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六、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七、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鄂价房服(2002)77号文件规定如下:1、住宅(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 50元(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 80元(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2、非住宅(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 200元(2)1000平方米以上的 300元九、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十、房屋是否可以转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十一、出租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配合管理服务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二、承租人及租住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站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属于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五)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六)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七)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机构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管理服务站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管理服务站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十四、违反《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不具备租赁条件的房屋出租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出租人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高不超过30000元;对危险房屋出租、有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出租、违法建筑出租、不符合消防规定的房屋出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房屋分隔出租,或将厨房、地下室等出租供人居住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出租人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租人未及时告知管理服务站租住人员变更、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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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者作为消费者,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大多数购房者对购房相关法律法规是知之甚少的,这样容易发生房产纠纷或埋下隐患的。看看以下买房必知的法律知识吧。 一、注意虚假广告 房地产虚假广告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发布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广告,欺骗购房者。按照相关规定,广告应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应当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及其有效期,应以该房地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含有**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装饰内容。 防范措施: 应到实地考察、保留广告单、楼花等宣传资料,**好把广告宣传的内容以附件形式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二、注意按揭问题 按揭问题主要分两种:一是某些开发商推出零按揭、一成按揭等卖房措施;二是开发商为了尽快售罄,盲目为那些并不具备还贷能力的购房户贷款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按揭比例**高不得超过80%,零按揭、一成按揭不过是开发商将合同上的房价提高,虚报给银行。 防范措施:贪小便宜要不得。对购房者来说,虽然暂时少付了房款,但合同金额的增高意味着要承担更高的房屋契税、维修基金、保险费等与房屋总价直接有关的费用,得不偿失。 三、注意合同签订的补充条款问题 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是经政府部门审查过的格式合同,但很多开发商都会要求在购房合同上空白的地方签订补充条款,或在购房合同之外签补充协议,以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损害购房者利益。 防范措施: 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特别是免除开发商义务,削减业主权利的条款,遇到空白处应填上对自己权益有利的内容。 四、注意房屋配套设施问题 很多房子都是预售的期房,房屋的规划和配套基本都是看开发商的设计图和规划图。但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从而实现利润**大化,到实际交房时,不少规划都变成了空的,配套设施要么没有,要么质量和数量大缩水。 防范措施: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 五、购买期房时注意开发商证照问题 因所购买房屋是预售的期房,购房者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就应该尤其注意,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和根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防范措施: 审查开发商能否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对预售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审查,看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座落在预售许可证所载明的预售房屋范围;去房管部门或登陆房管部门网站对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防止开发商弄虚作假。 六、注意所购房屋是否已经抵押 实践中许多购房者在买房后发现所买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已经在银行进行了抵押,导致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甚至房屋被银行优先受偿,而此时如果开发商卷款逃跑,购房者将血本无归。 防范措施: 选择有实力的口碑较好的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向土地登记部门、房管部门查询土地或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及时备案。 七、交房时注意要求开发商提供“三书一证一表”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防范措施:看清“三书一证一表”,只有这些证件都齐全了,楼房质量才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这是开发商交房的必要条件,业主一旦签了有关收楼文件,就视为对房屋质量的认可。

  • 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前,不能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从买房到入住,哪些法律小常识你需要了解?看看以下内容吧。 买房 1、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前,不能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无逾期交房的压力。 2、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的问题。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购房者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然而,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为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者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上述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而是视具体情况不同,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者赔偿损失。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有时会逾期交付房屋。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若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需要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条件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购房者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接收房屋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入住 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质量有问题,缴纳物业费不冲突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交物业费,业主责任不能丢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损害第三方权利,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这种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权利。从债务的角度分析,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转移,将原属业主的债务转移给承租人,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有效,这种债务转移没有得到债权人即物业公司的同意时并未免除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责任。 4、业主财产被盗,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其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风险及应对策略,但是购房者在买房时可能还会遇到其他问题,所以一定要尽量小心谨慎,及时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见招拆招,在促成交易的同时**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购房者商品房验房交付注意的法律问题 1.购房者未验收房屋前,不宜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算房屋交付使用。因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仅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无逾期交房的压力。 2.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及应对方法 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的问题。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购房者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情况也较为普遍。 购房者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然而,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为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者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 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上述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而是视具体情况不同,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者赔偿损失。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有时会逾期交付房屋。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若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需要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条件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购房者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接收房屋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房屋入住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质量有问题,缴纳物业费不冲突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交物业费,业主责任不能丢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损害第三方权利,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这种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权利。从债务的角度分析,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转移,将原属业主的债务转移给承租人,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有效,这种债务转移没有得到债权人即物业公司的同意时并未免除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责任。 4.业主财产被盗,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其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风险及应对策略,但是购房者在买房时可能还会遇到其他问题,所以一定要尽量小心谨慎,及时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见招拆招,在促成交易的同时**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