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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有哪些风险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141****7544 | 2016-06-27 12: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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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2126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改革制度的逐步推进,房地产二级或三级市场日渐活跃,二级或三级市场的机制正处在逐步形成的阶段,这种机制包括融资、交易程序、规范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立等,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因为房地产二级或三级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导致了目前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已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比例。笔者通过本文试图对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一个简单分析,希望读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避免法律方面的困扰,保障自己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也希望一线的法官能听一下来自法院外部的不同意见。 一、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手商品房的买卖相对来说产权关系清晰,只要卖方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未设定抵押,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共有人同意出售,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方意思表示真实,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就是合法有效合同。但在实践过程当中二手商品房的买卖远没有这么简单,可以说相当复杂,实践过程当中经常遇到下列几种情况的二手房买卖: 一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但卖方的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完毕。 二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但卖方的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完毕; 三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卖方的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完毕,但卖方未还清贷款,产权证质押在开发商处或银行设定抵押登记。 四是法院执行或拍卖的二手房房屋,产权尚未落实到权利人名下,权利人欲将其出售。上面所列举的几种二手房情况,如果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上述四种情况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合同法》规定的按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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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但卖方的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完毕。这样的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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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这绝不是笔者危言耸听,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件类似案子:由于售楼处工作人员将买方的地址填写的模糊不清导致无法与买方联系,公司受到损失,该工作人员也丢了工作。) 「对策」卖方的基本情况应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相关内容为准。买方的地址应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由于文本只是印制了自然人作为买方的情形,导致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买方时没有相应的填写位置,对此可自行印制买方基本情况替换该部分。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释义」 该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建设过程的合法性的介绍。用以说明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开发主体等方面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常见问题」 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此类房产要出售的,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有些开发商只是和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约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述情况,严格来讲都不属于具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策」 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简单地因为上述土地使用权瑕疵而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购买上述土地上建设的房产,较之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上的房产,买方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较大的风险。卖房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向买方作出全面、客观的说明,以避免引发客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释义」 该条是关于预售许可证的约定。预售许可证是卖方出售标的房产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发售范围不同,预售许可证分为内销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只有取得外销许可证的项目才可以向中国境外客户销售。 「常见问题」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预定协议(又称认购书、认购协议、订购协议),在业内是常见的。如果产生纠纷,一方以不符合预售条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般认为只要在一审诉讼阶段卖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上述行为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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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纠纷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学习如何处理商品房纠纷,掌握相应的法律常识购房者所需要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商品房的概念以及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纠纷的处理方法等。**后还提出了商品房纠纷的十种情况,为遭遇纠纷的购房者提供正确的解决之道。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但房地产的立法不健全,房地产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导致商品房买卖纠纷成为社会投诉热点和关注焦点。本文在这一背景下解读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就商品房买卖中涉及到的部分法律问题谈谈笔者的浅见。 一、商品房买卖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商品房的概念 广义的商品房指所有作为商品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私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等。 狭义的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所有权的房屋。除非特别说明,本文所称商品房是就狭义的概念而言。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 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较复杂的形态。 在我国,由于土地为国家所有,因此商品房所附着的土地权利并非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高层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出现,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还包括了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2.标的物财产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标志。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主要为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我国立法对物权变动采登记或交付要件主义。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的转移也应以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为标志。 3.行政干预色彩相对浓厚。 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较大,对国计民生影响甚巨,故各国法律对不动产买卖合同均有特别规制。在我国,由于土地为国家所有,加之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过程的严格监控,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的行政干预尤为明显,如对商品房预售合同采强制登记制度等。

  • 按照国家规定,商品房的买卖行为是以合同形式签订并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省建设厅、工商主管部门监制的制式文书,同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按照沈阳市的规定,未经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可以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有效资料。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单位应持合同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备案登记后,将已登记的合同返还给购房者。同时,为更加便捷开发单位售房业务的开展,今年年底将开始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个别开发商为一己利益,违规售房屡有发生。主要的特征是“一房两卖”、“未经银行同意,将抵押的房屋卖出”、“未经司法部门允许,将已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房屋擅自出售”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对控制个别开发企业这些“虚假套货”、降低金融信贷风险可起到制约作用。一句话,合同登记备案就是消费者所购商品房屋是否安全有效的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