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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易该怎样交割房款 有哪些案例分析

153****2103 | 2016-07-12 1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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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6926

    又到岁末年初,不少人认为年前观望需求积压,年后释放市场井喷势必竞争激烈,不少人已跃跃欲试准备购置房产。但房产交易流程比较繁杂,很多购房者不注意房款交割时间便可能吃大亏。看看以下2个房产交易购房者财产受损案例,提醒购房者规避类似购房陷阱。 案例一 李先生看中卖方陈先生的一处房屋,在协商付款方式时,陈先生表示家中有急事,要求直接收取房款;李先生买房心切,同意了卖方的要求。**后,买卖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20万元购买该房屋,10天内到房屋登记部门交件,付款方式为窗口交件前交首期房款36万元,完税后再交剩余的84万元。3天后,陈先生以急用钱为由,提前收取李先生36万元首期房款。然而,第十日到窗口交件时,李先生却被告知由于卖方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购房提示:购买房屋涉及的款项数额较大,买卖当事人选择自行交接房款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本案中,卖方的行为有故意欺骗的嫌疑,买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案例二 刘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欲购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50万元。中介公司让刘先生先将全部房款和8万元税款打到他们公司,称卖方让他们代收而且这样办手续会快一些。刘先生并不了解二手房交易程序,但出于信任就打了款。然而,两个月过去了,中介还没通知他去办理过户手续,等他去中介公司时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购房提示:在选择中介时,中介的信用是首要问题。即使中介不是主观诈骗,但是有些中介违规挪用房款,当事人无从得知,一旦市场变化导致中介投资赔钱,就会给买卖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中介代收房款是不能被视为卖方收到房款。中介携款潜逃的事情近几年屡见不鲜,其中**主要的原因是钱款不受监管,买方交完数额不低的房款(包括全款、**款、尾款,办证税款等)后没有法律保障。 房产交易如何交割房款 房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房款交割,目前**常用的就是通过中介来完成。这种方式虽然是**常用的,但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房款交割还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和考虑: 1、 买卖双方直接交接 购房人在购买一套二手房的时候就直接与卖方进行交接。当与卖方谈好价格签好合同后,购房人将钱存在存折上,同卖方一同去办理过户手续。在完成过户后,购房人与卖方一同到开户银行将钱存入卖方的账户。 2、 通过律师事务所交接 交易双方通过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然后买方将款存入律师事务所,待办完过户后,通过律师事务所将钱付给卖方。由于有律师事务所作为中间人并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都会减少不必要的担心。但据了解,目前这种方式很难实行,因为买方的钱一旦存入律师事务所,则被视为所内业务收入,需要纳税。 3、 通过公证处交接 通过公证处完成钱房的交接也叫做公证处提存。公证处是较有公信力的部门,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时公证部门会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 4、 银行托管交易 资金通过银行来托管交易资金,使交易过程更透明,给买卖双方更大安全保障。银行为个人出具履约保函据有关律师介绍,他们在办理二手房买卖的业务时,普遍采用银行为个人出具履约保函的方式。在履约保函有效期限内,如因买方未能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卖方按履约保函约定向银行索赔时,银行对有关索赔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符合履约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后,无须征得买方的同意即可直接将索赔金额支付给卖方,且该付款行为不受买方与卖方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在房产交易过程,何时交割房款是**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所以得打起十二分精神,谨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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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到岁末年初,不少人认为年后释放需求,房产市场井喷势必竞争激烈,已跃跃欲试准备购置房产。但房产交易流程比较繁杂,很多购房者不注意房款交割时间便可能吃大亏。看看以下2个房产交易购房者财产受损案例,提醒购房者规避类似购房陷阱。 案例一 李先生看中卖方陈先生的一处房屋,在协商付款方式时,陈先生表示家中有急事,要求直接收取房款;李先生买房心切,同意了卖方的要求。**后,买卖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20万元购买该房屋,10天内到房屋登记部门交件,付款方式为窗口交件前交首期房款36万元,完税后再交剩余的84万元。3天后,陈先生以急用钱为由,提前收取李先生36万元首期房款。然而,第十日到窗口交件时,李先生却被告知由于卖方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购房提示:购买房屋涉及的款项数额较大,买卖当事人选择自行交接房款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本案中,卖方的行为有故意欺骗的嫌疑,买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案例二 刘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欲购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50万元。中介公司让刘先生先将全部房款和8万元税款打到他们公司,称卖方让他们代收而且这样办手续会快一些。刘先生并不了解二手房交易程序,但出于信任就打了款。然而,两个月过去了,中介还没通知他去办理过户手续,等他去中介公司时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购房提示:在选择中介时,中介的信用是首要问题。即使中介不是主观诈骗,但是有些中介违规挪用房款,当事人无从得知,一旦市场变化导致中介投资赔钱,就会给买卖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中介代收房款是不能被视为卖方收到房款。中介携款潜逃的事情近几年屡见不鲜,其中**主要的原因是钱款不受监管,买方交完数额不低的房款(包括全款、**款、尾款,办证税款等)后没有法律保障。 房产交易如何交割房款 房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房款交割,目前**常用的就是通过中介来完成。这种方式虽然是**常用的,但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房款交割还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和考虑: 1、 买卖双方直接交接 购房人在购买一套二手房的时候就直接与卖方进行交接。当与卖方谈好价格签好合同后,购房人将钱存在存折上,同卖方一同去办理过户手续。在完成过户后,购房人与卖方一同到开户银行将钱存入卖方的账户。 2、 通过律师事务所交接 交易双方通过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然后买方将款存入律师事务所,待办完过户后,通过律师事务所将钱付给卖方。由于有律师事务所作为中间人并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都会减少不必要的担心。但据了解,目前这种方式很难实行,因为买方的钱一旦存入律师事务所,则被视为所内业务收入,需要纳税。 3、 通过公证处交接 通过公证处完成钱房的交接也叫做公证处提存。公证处是较有公信力的部门,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时公证部门会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 4、 银行托管交易 资金通过银行来托管交易资金,使交易过程更透明,给买卖双方更大安全保障。银行为个人出具履约保函据有关律师介绍,他们在办理二手房买卖的业务时,普遍采用银行为个人出具履约保函的方式。在履约保函有效期限内,如因买方未能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卖方按履约保函约定向银行索赔时,银行对有关索赔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符合履约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后,无须征得买方的同意即可直接将索赔金额支付给卖方,且该付款行为不受买方与卖方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何时交割房款是**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所以得打起十二分精神,谨防陷阱!

  • 又到年末岁尾,在“年前观望需求积压,年后释放市场井喷势必竞争激烈”观点主导下,不少人已跃跃欲试准备购置房产。但房产交易流程较新房繁杂,很多购房者不注意房款交割时间便可能吃大亏。看看以下2个房产交易购房者财产受损案例,提醒购房者规避类似购房陷阱。 李先生看中卖方陈先生的一处房屋,在协商付款方式时,陈先生表示家中有急事,要求直接收取房款;李先生买房心切,同意了卖方的要求。**后,买卖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20万元购买该房屋,10天内到房屋登记部门交件,付款方式为窗口交件前交首期房款36万元,完税后再交剩余的84万元。3天后,陈先生以急用钱为由,提前收取李先生36万元首期房款。然而,第十日到窗口交件时,李先生却被告知由于卖方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购房提示:购买房屋涉及的款项数额较大,买卖当事人选择自行交接房款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本案中,卖方的行为有故意欺骗的嫌疑,买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刘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欲购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50万元。中介公司让刘先生先将全部房款和8万元税款打到他们公司,称卖方让他们代收而且这样办手续会快一些。刘先生并不了解二手房交易程序,但出于信任就打了款。然而,两个月过去了,中介还没通知他去办理过户手续,等他去中介公司时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购房提示:在选择中介时,中介的信用是首要问题。即使中介不是主观诈骗,但是有些中介违规挪用房款,当事人无从得知,一旦市场变化导致中介投资赔钱,就会给买卖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中介代收房款是不能被视为卖方收到房款。中介携款潜逃的事情近几年屡见不鲜,其中**主要的原因是钱款不受监管,买方交完数额不低的房款(包括全款、**款、尾款,办证税款等)后没有法律保障。 房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房款交割,目前**常用的就是通过中介来完成。这种方式虽然是**常用的,但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房款交割还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和考虑: 1、 买卖双方直接交接 购房人在购买一套二手房的时候就直接与卖方进行交接。当与卖方谈好价格签好合同后,购房人将钱存在存折上,同卖方一同去办理过户手续。在完成过户后,购房人与卖方一同到开户银行将钱存入卖方的账户。 2、 通过律师事务所交接 交易双方通过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然后买方将款存入律师事务所,待办完过户后,通过律师事务所将钱付给卖方。由于有律师事务所作为中间人并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都会减少不必要的担心。但据了解,目前这种方式很难实行,因为买方的钱一旦存入律师事务所,则被视为所内业务收入,需要纳税。 3、 通过公证处交接 通过公证处完成钱房的交接也叫做公证处提存。公证处是较有公信力的部门,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时公证部门会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 4、 银行托管交易 资金通过银行来托管交易资金,使交易过程更透明,给买卖双方更大安全保障。银行为个人出具履约保函据有关律师介绍,他们在办理二手房买卖的业务时,普遍采用银行为个人出具履约保函的方式。在履约保函有效期限内,如因买方未能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卖方按履约保函约定向银行索赔时,银行对有关索赔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符合履约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后,无须征得买方的同意即可直接将索赔金额支付给卖方,且该付款行为不受买方与卖方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何时交割房款是**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所以得打起十二分精神,谨防陷阱!

  • 由于自己是外地人,在中山又没有满一年的社保或交税记录,河南小伙因买房心切,草率之中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却一直贷款无门。那么用购房合同能贷款吗?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例。 用购房合同能贷款吗 外地人在中山贷款购房需要一年的社保或交税记录,河南人邱正刚(化名)不具备这些条件,却轻易在购房合同上签下名。合同中约定的余款交纳时限60 天很快过去,贷不到款的邱正刚被开发商告上法庭。邱正刚称受开发商“可花钱购买假社保证明”的诱导,但又拿不出证据。经法院调解,邱正刚**终赔偿9000元给开发商。 庭审现场 ■用购房合同能贷款吗?开发商:不能 2011年5月,邱正刚看中了当时在售的开发区尚高雅庭3栋一处房产。邱正刚说,他在支付定金前就已知会销售人员他没有社保,不符合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条件。“销售人员说他们在社保局内部有熟人,花3500元就可以办到社保,我就信了。” 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首期款82663元以现金支付,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支付余款19万元,支付时间为2011年8月3日。如果购房者逾期超过60天支付,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需承担购房款5%的违约金。 后来,邱正刚听说这种社保“没有社保卡,在社保局也查不到”,意识可能是“假社保证明”。那时,邱家已支付了8万多元**款。 邱正刚说,他把自己的顾虑和开发商说了以后,希望对方能出具担保书,遭开发商拒绝。**终,邱正刚没能办理到银行贷款,19万余款迟迟无法支付。去年10月,他被开发商告上法庭。 ■拿不出 “遭诱骗证据”,购房者败诉赔钱 在一审期间,邱正刚强调自己是遭开发商诱骗而签订购房合同。为此,邱正刚申请证人胡宾出庭作证,胡宾称他曾到该楼盘的售楼部咨询销售人员,没有中山社保能否办理银行按揭,销售人员告知胡宾可以办理,但胡宾后来了解到办理伪造社保购房风险很大,属违法操作,**终放弃在中山购房。 但胡宾与邱正刚是朋友关系,且邱正刚只能提供部分电话录音,法院认为邱正刚没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终,邱正刚的主张没有被法庭采信。也就是说,邱正刚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若邱正刚逾期付款超过60日,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邱正刚需支付给对方购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但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开发商还注明了一处霸王条款,称若购房者逾期付款而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将没收已缴纳款项。这一条款不被法院支持。 邱正刚支付的8万余元首期款中,有2万元是定金。那么多,用购房合同能贷款吗?根据《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终判决邱正刚支付2万元定金给开发商,拿回62663元。 ■不服判决上诉,终和开发商达成调解 一审判决后,邱正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终邱正刚和开发商达成协议:扣除邱正刚应承担的违约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9000元后,开发商向邱正刚返还购房款73663元。这起耗时近两年的商品房预售纠纷才终于落下帷幕。 记者了解到,国家出台政策调控房地产后,楼市出现了不少规避政策的歪招,除了社保造假外,还有用公司名义买房、通过打官司购买房产甚至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有律师表示,这些办法看似绕开了限购,但风险重重,购房者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或将得不偿失。 找中介办理“假社保证明”,一旦被挂靠企业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被确认无效,银行可能拒绝放款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如今很多购房合同均规定“如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需一次性补足差额”之类的条款,对于“用购房合同能贷款吗?”这个问题,购房者更是一着不慎,将被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市场调控增多,有的人因为资金却不够,有的人想省下高涨的房贷利息,各种形式的合伙买房、规避通胀案例应运而生。此类购房行为被戏称为“拼买房”。事实上,这种合伙买房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看看以下案例吧。 案例 曾经的限购令将部分外来置业者和多次置业者挡在了购房门外,加上金融政策收紧,银行停止了三套房贷,所以此前,许多多次置业的买家,大都会用无购房记录或无贷款记录的亲友名字买房,以获得购房资格,申请更低的**和利率。据了解,此类“拼买房”的购房者,双方事先大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以后买卖产权的收益比例等。 解析 对于很多有购房意向但是没有购房资格,或者资金不足的购房者来说,与亲友合伙买房是一种钻政策空子的方法。从司法角度看来,这种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方法,合作买房的双方都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没有产生纠纷,一般能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执行。一旦有纠纷,这份额外签订的补充协议,因为本身违反了相关的购房政策规定,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对于以他人名义购房的购房者,该房屋在房管局等部门的登记人不是自己而是他人。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所有是以产权登记为主,如果对方私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又或者对方存在债务问题,该物业被法院强制查封、拍卖的话,这种情况是原本出资的购房者无法控制的。反之,对于借自己的名字给他人购房的人来说,如果有贷款,万一出资人断供,影响的是名义贷款人的征信记录,还会被银行追究责任。 小编提醒,这些风险几乎是很难提前规避的,打算合伙买房的朋友,要多考虑一下这些方面的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