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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改变 需要注意什么

155****2445 | 2016-07-12 1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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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8670

    潍坊市房产交易中心表示,目前潍坊市区已全面启用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今后,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的,均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签约,使用了10多年的2000版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以下内容是2014版买卖合同和2000版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 一房多卖要加倍赔偿 与旧版合同相比,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了“房屋权利状况承诺”一条,明确: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如果一套商品房价格70万元,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购房者办不了房产证,购房者可以依据此条款主张退房、要求开发商支付140万元,再加上70万元本金部分的利息损失。 水电气未通禁交付 新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除了原有文本中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外,新增的交房文件中还包括房屋测绘报告。另外,在交付时必须具备的配套设施设备的约定中,提出了比原来更明确、更高的要求。对于水、电、暖基础设施设备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交付时电话通信线路、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敷设到户,这四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新版合同将楼盘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和时间表明确写在合同中,包括绿地率、小区内非市政道路、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规划车位和车库等公共设施配套的交付时间、工程进度。如果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交付公共配套设施,应按买卖双方合同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先查验合格再交房 房屋交接前,要想检查质量,必须先交契税,很多买房人曾有过这样的经历。此外,有的开发商还要求先收房,再进行验房。 新版合同增加了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查验的相关约定。出卖人在交房之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若房屋验收过程中发现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问题,买受人可要求与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约定时间修复,并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严禁返本销售商品房 新版合同对出卖人作出更多明确的限制。针对房屋买卖中极易产生纠纷的销售承诺提出明确禁令: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另外,新版合同增加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买受人信息或者将其信息挪作他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出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处等场所公开展示新版合同文本供购房人查阅,保证购房人在正式签约前有机会和足够时间了解合同文本的全部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应提醒购房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审慎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可以针对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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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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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购定金难归还”被中消协列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警惕九大陷阱之首。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第二阶段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详尽剖析。点评主要涉及九个方面:认购定金难归还,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面积误差设陷阱,违约责任不对等,一房二卖搞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购房签约先交钱。 目前,商品房市场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约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是要了解有关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关注开发商的商业信誉,调查其是否有不良记录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三是务必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对补充协议、附件、双方约定的内容要认真阅读研究,弄清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交付定金;四是要把好从签约到验收的每一关,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对方修改,不要在导购人员、宣传广告、沙盘模型、口头承诺的影响下草率签字。 中消协有关人士称,正在进行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和大力支持,到目前为止,已收到全国各地的来信一百零六封,涉及十八个省,条款一百八十三条。其中,关于商品房方面的来信二十八封。下一阶段点评的内容是物业、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

  • 1.验证开发商的五证,二书应该是交房时候的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必须齐全才能签,尤其是《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不全,可能办不了产权证和土地证!2.开发商应该公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这个你都要在签商品房合同前提前索取,回去研究!开发商都是应该提供给你的,网上也是都有的!如果签的合同有出入,一定要问清!特别是其中关于面积变化的约定!3.在签订合同前缴纳 房款或**款、代收契税、维修基金、委托公证费,这些都是合理的费用,不要矫情了,老实缴纳,契税、维修基金多退少补!另外还有合同公证费,则是可以选择,不是强制性的,建议缴纳!4.签订合同时要核实房号、名字、身份证号是否无误!空白处都要划掉!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曾有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的事例。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5.签订合同时,**好合同上甲方处和骑缝处要有开发商的公章,防止开发商偷换合同内容!注意交工标准,尽量把开发商的承诺写进合同!6.如果对合同不满意,需要修改,一定要给开发商发律师函,必须马上给予书面回应,否则后果由开发商承担!7.签订合同时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也是格式合同!你应该留存!注意物业费是否是承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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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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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查看开发商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1、查询开发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是否具有商品房开发、销售的经营范围。2、查询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过期或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3、查清出卖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是同一主体,即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正在销售的房产。二、检查开发商的五证原件是否齐全1、《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均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如果没有取得该证件,按照《城市规划法》,其开发项目是违法的,将来无法取得房产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件是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要件,没有该证,购房者根本无法取得产权证。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该证件是开发商对外销售商品房合法证明文件,没有取得该证件,开发商不得对外销售商品房。注意证件载明的开发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否为同一主体;注意该证件是否包含所要购买的楼盘;查验该证件是否存在转借、冒用他人许可证的情形。三、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购房者除约定层高、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核对合同附件所附房屋平面图与开发商售楼资料介绍的是否相一致,另外应约定商品房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四、付款方式及期限购房者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注意写明付款时间;选择分期付款的,注意写清每期付款的金额与期限;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付款的,写明首期款的付款日期及数额、贷款的成数与年限。另外,在约定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时,购房者应注意约定的责任如逾期期限、违约金比例要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限、违约金比例相对等。五、面积差异处理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应当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购房者应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处理办法。六、“不可抗力”的理解与界定购房者注意合同中“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条款的表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七、交付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用电、用水、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约定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约定条件的处理条款。八、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逾期情况的天数不宜过长,一般应以逾期90天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2、违约金比例至少与购房者逾期交付购房款的违约金比例相对等;3、约定逾期后购房者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九、设计变更约定因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在退还所购房者购房款外,对购房者的损失赔偿不宜过低,至少按不能低于购房者购房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购房者利息。十、权利保证购房者注意开发商是否已将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或售予他人的情况声明在合同中,并约定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十一、装饰、设备标准装修、设备附件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如未达到约定条件,是要“双倍赔偿”的。这样的处理方式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讲有些过于苛刻,建议约定为:“经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确认后,由出卖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到约定标准,或赔偿差价。”十二、产权登记将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和期限进行约定,并要约定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因开发商的原因在约定的时限内无法办好产权证,并且逾期到一定时间后,购房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时不论是否解除合同,开发产均应承担的一定的违约金,且不宜过低。十三、保修责任约定开发商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十四、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及屋面、外墙面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应明确约定“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在小区交房之前由开发商保留此项权利(因为此时由买受人或业主行使此项权利也不现实),而在交房之后归小区的业主组织;而交付后的商品房外墙面、屋面所有权、使用权一律均归买受人。十五、违约责任的对等问题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会列出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却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公平、不对等。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并要注意所约定的双方违约责任一定要公平和对等。十六、注意开发商填好的补充条款现在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开发商加入补充条款,这些补充条款往往都是对开发商有利而购房者签合同时没有注意看的。对此,建议购房者认真阅读,如有异议,可以选择更改;如更改不成,双方又无法达成新的妥协,还不如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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