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注意事项 >详情

商品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何避免权利被侵占

157****3780 | 2016-07-12 10:28:25

已有1个回答

  • 142****3004

    买房对广大市民来说是件大事儿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消费者的购买依据,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和未来的法律凭证。签合同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对于新手购房者尤其重要。 补充协议需平等协商 市民在购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一个补充文本,有的条款明显是对开发商有利,可又不许更改,让购房者左右为难。 开发商起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文本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应当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因此,开发商起草的买卖合同补充文本不能修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不合理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改正。如购房者与开发商无法协商一致,购房者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 特别提醒: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当要求开发商将准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要签订的补充协议全部事先提供给购房者,购房者要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阅读和全面了解。 买卖合同内容要全 一些市民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也交了部分房款,这一纸协议是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购房者常常疑惑不解。 现实中存在大量购房者与开发商只签订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这些协议是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看这些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是否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如果具备上述条件,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应当具备以下合同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他事项。  五种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也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房屋面积增加、办房证超时限等,是否可单独解除合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交付的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5、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查看全文↓ 2016-07-12 10:33:25

相关问题

  • 购房合同更名注意事项:1.更名风险不容忽视。合同更名是期房转让的一种形式,在期房转让当中,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赚取房屋交易差价。因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就当前房地产转让法规而言,合同更名行为亦可视为无效,所以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2.如果房产商配合进行合同更名,那么地产商与新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等同于一手房买卖,更名后房产商与原购房者签订的合同进行作废;如果房产商不支持更改房屋买受人,不重新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合同更名手续无法办理,合同更名亦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合同更名还要取决于地产商是否支持。

    全部3个回答>
  • ①签订购房合同注意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②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③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各是多少④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房屋的质量要求写进合同⑤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交房的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还应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来延迟交楼时间

  • ①签订购房合同注意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②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③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各是多少④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房屋的质量要求写进合同⑤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交房的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还应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来延迟交楼时间

  • 买房时,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是购房者早已经过无数次推敲后精心拟定的,其中包含着众多普通消费者难以发现的“猫腻”,其实这种感慨也是源于购房者对购房条款和相关政策的不熟悉,如何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它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呢? 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沙盘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 点评:工商部门表示,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 分析: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如在购房中遇到此种情况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二: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点评: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理解,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0%的违约金。 分析: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合同法》中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三种赔偿方式中取其一。 霸王条款三:利用格式条款强制转嫁 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举个案例:“签约时说是4月份交房,没想到提前竣工,开发商要求5日内办理入住手续,这给在外出差的张先生来了个措手不及。开发商在补充条款中称,5日后,无论张先生是否办理了入住手续,所有相关费用都由他来承担。” 点评:补充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将自己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拒绝对方提前履行合同,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开发商提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负担。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中的非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霸王条款四: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 如一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点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分析:《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全部业主共有权益无效赠与他人,以此作为商品房销售中的促销手段,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五:双方违约金比例不公平 在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提到,如果逾期交付商品房,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而如果乙方(消费者)逾期付款,则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 点评: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购房人逾期履行义务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而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分析: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不平等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 网友提问: 律师,你好,我想了解一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宝鸡律师解答: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许多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才发现眼前的房屋与当初开发商信誓旦旦的承诺相去甚远,或者根本就拿不到房产。但由于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不清或者根本就没有作规定,无从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因此,认真签好商品房买卖契约,是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第一道屏障。 签合同时有一个观念是要修正的,那就是格式合同是不可修改的。许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全部服从,大笔一挥了事。其实格式合同是由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并不具有针对性。 建设部1998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开发商不得使用强制性的格式合同,购房者有权对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和修改。据此,购房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商品房的要求及开发商的承诺修改格式合同,修改的内容作为原格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 签合同时第二个注意的事项是商品房的质量条款。据调查资料显示,商品房质量纠纷中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厨房、厕所渗漏,结构裂缝,墙皮或面砖脱落,装饰装修粗糙,器具质量低劣等。因此对质量条款的约定应事无巨细,**好是能请这方面的行家提供建议。对于开发商提供样板房做参考的,对样板房的各项质量指标也应以质量条款的形式落实。 总之,签订质量条款时周到细致是与将来发生质量纠纷时你可能得到的补偿成正比的。 **后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登记具有绝对效力,可以对抗未登记的房产转让行为。这就是说,即使你签约在先,并已交足房款,但如果开发商再将同一房产转让他人,并已抢先登记,虽然开发商会由此承担退回房款和违约责任,但你预想中的房屋必然落空,为买房所作出的种种努力也将付之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