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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怎么算啊?

154****8942 | 2017-02-24 09:58:26

已有4个回答

  • 137****151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查看全文↓ 2017-02-24 10:08:35
  • 142****8242

    楼房的建筑面积是指本楼房勒脚以上的外墙投影面积,也就是说含墙体在内的水平面所有面积总和乘以楼层数,为该幢楼的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一般是指套房内空间实有面积;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之间没有恒定的比例,通常情况下,使用面积是建筑面积的80%--90%之间,你可以据此测算一下。

    查看全文↓ 2017-02-24 10:08:16
  • 146****7698

    一般来说,建筑面积约为使用面积*1.3,使用面积=计租面积+阳台面积我不知道你的测量墙体是怎么测的。但是根据这个公式,94.31/1.3大约等于72平米,和你测量的使用面积还是差不多的。

    查看全文↓ 2017-02-24 10:07:27
  • 144****8825

    房子面积计算规则为:
      商品房建筑面积(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其中:
      公摊面积=电梯井+楼梯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等。“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简单来理解也就是说外墙厚度的一半算作套内面积、一半算作公摊面积。

    查看全文↓ 2017-02-24 10:05:12

相关问题

  •   购买的房子面积计算规则为:  商品房建筑面积(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其中:  公摊面积=电梯井+楼梯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等。“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简单来理解也就是说外墙厚度的一半算作套内面积、一半算作公摊面积。  具体到你给出的建筑面积105平方=(12平方+外墙面积等等)+(77+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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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说,**新的房产测绘规则出炉了,那么大家**关心的莫过于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有哪些部位是不计算入房屋面积的呢?别急,请往下看! 一、房屋面积是谁来测量 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都会写明房屋的公用面积以及房屋面积等等。这些数据的来源均是根据房产测绘师所测量的,其测定的特定范围是房屋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土地。 二、共用面积包括哪些 现在规定,房屋共用面积包括这些 共用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可分为4类: 1、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水、电、气、暖通等相关设备用房。 2、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 3、墙体部分,包括外墙、套与共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的其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4、本幢内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大厅、门厅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三、新规定到底包括什么 而以下这些则不能计入房屋面积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9、露台

  • 有规定,具体如下: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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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一)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二)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办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三)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套内墙体面积。  (四)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一)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二)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三)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δSi  K=-- ---------  ∑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二)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第二点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二点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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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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