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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共同购房协议有效吗?

151****1640 | 2018-06-09 22:50:39

已有3个回答

  • 158****7460

    购房合同无效。因为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出卖人也就是所有产权人与买受人都必须在场签字,若出卖人是夫妻共有财产而一方因故无法在场,则必须要有公证委托书,委托夫妻一方代签才行。
    若如你所提问的那样买受人只与出卖人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约,不管买受人是不是善意,这合同都是无效的。

    查看全文↓ 2018-06-09 22:51:47
  • 131****9152

    如您们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其约定是有效的,但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第三方如起诉,是需要承担的。建议通过法定流程确认相关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6-09 22:51:30
  • 155****4531

    **好还是在房产证上加两个人的名字。

    查看全文↓ 2018-06-09 22:51:08

相关问题

  • 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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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正常情况来说,界定产权是要到产权处备了案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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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据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林小姐与发展商签订补充协议,实质上是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纠纷,应以后一份合同(即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林小姐不能要求发展商支付从合同约定的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因为林小姐与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已明确,林小姐同意顺延交楼日期180天,故此林小姐只能要求发展商支付从新的交楼日期至今的违约金。同时,因林小姐与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变更了违约金比例,只能以补充协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来计算违约金。 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遇到发展商提出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一定要小心审核合同条款,往往陷阱就藏在这些补充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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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借名购房中,涉及双重法律关系:一为内部关系,即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关系;二为外部关系,即借名人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形成其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先探讨借名购房的内部法律关系,即借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我国合同法并未将借名购房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故其为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借名购房合同侧重于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借名人将自己出资购房经他人允诺而登记他人名下,其法律性质与委托合同相似,故可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应注意的是,借名购房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仅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且其对信托财产有积极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对财产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外,借名购房合同也不是通谋虚伪表示。在通谋虚伪表示中,表意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真意,相对人对此明知并达成合意,因此该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确有将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之法律拘束意思,出名人也在这个意义上为允诺,双方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借名购房合同与通谋虚伪表示有别。判断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可分为效力型禁止性规定和管理型禁止性规定,两者区分标准在于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违反公共利益无效,后者与公共利益无涉,应为有效。对此,应根据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而区分判断:如果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其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倘若其目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未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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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份协议现在是无效的。房屋要过户登记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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