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冻结,分财产保全冻结和限制交易冻结,限制交易冻结又分拆迁冻结和违章冻结。1、如是财产保全冻结,则需要纠纷处理完毕,法院宣判后解冻,或者申请人主动撤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2、如果 是即将拆迁的房屋被冻结,则无法解冻。3、如果是违章冻结,如产权人乱搭乱建,欠交税款或其它违法违规形为,则需拆除违章建筑或解除欠税、欠费等纠纷后方可申请解冻。
全部4个回答>房产证被冻结影响吗
156****2371 | 2018-06-10 15:52:24
已有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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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172
如果理解成房产证被冻结(法院或者银行抵押),这样的情况下房屋不能转让过户,但还可以居住。
查看全文↓ 2018-06-10 15:54:06 -
133****5107
房产被冻结,分财产保全冻结和限制交易冻结,限制交易冻结又分拆迁冻结和违章冻结。
查看全文↓ 2018-06-10 15:53:55
1、如是财产保全冻结,则需要纠纷处理完毕,法院宣判后解冻,或者申请人主动撤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如果 是即将拆迁的房屋被冻结,则无法解冻。
3、如果是违章冻结,如产权人乱搭乱建,欠交税款或其它违法违规形为,则需拆除违章建筑或解除欠税、欠费等纠纷后方可申请解冻。 -
145****0568
通常不可以,房产证冻结期间,房屋产权可能有变化,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比如抵押贷款期间,就不能房屋产权变更。
查看全文↓ 2018-06-10 15:53:13
房产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房产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房屋产权证(如未取得房产证,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3、要求公证的协议书或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二)提出公证申请
1、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出公证申请
资料审查;
2、公证人员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询问当事人若干问题,当事人配合公证员诚实作答,并在公证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就是问对相关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骗、误导、强迫,并告知当事人协议签订后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3、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协议或合同签字,公证完成。
三、进行房产公证的注意事项
1、房产公证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委托他人代办将不被受理;
2、在准备材料时,协议书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日期留空,在公证人员审查和修改后,再行签字;
3、当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158****4694
所谓冻结,就是保持产权的现状,不能动。
查看全文↓ 2018-06-10 15:52:54
如果,该房产已经有了产证,那么。不能转移产权,(买卖,赠予等),不能变更产权,加名字等;
如果该房产,还没有办出产证,那么,不能申请办理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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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房屋冻结一般情况因该房屋发现纠纷或已被规划用地,为避免发生矛盾和恶意炒房,房产局才暂时将房屋冻结,禁止买卖,抵押。2、你的情况属于规划用地房屋冻结,所以拆迁时应该不能交易,除非规划取消才解冻。
全部3个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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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解除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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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冻后才可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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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产证能冻结吗答
可以查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在实际的操作中,因为没有办理权性登记,所以法院无法查到该不动产的确切信息,需要当事人提供线索和属于被查封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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