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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可以买吗? 

155****9900 | 2018-06-14 16:28:33

已有3个回答

  • 152****3323

    公产房,个人没有全部产权,而且住房土地属于集体或者划拨性质,
    此类住房,不允许,也不能办理买卖过户。
    需要买卖双方都是本单位内部人员,通过单位内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不对外部人员办理过户。
    或者有原房主和单位协议买断全部产权,在到房管咨询缴纳税费土地出让金,转变住房为商品房,此时就可以自由买卖转让。

    查看全文↓ 2018-06-14 16:29:04
  • 152****0233

    公产房的话,一般人是没有卖的权利的。但是如果房主已经买下了公产房,房产证辨明现在的房主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即公产房已经成为私产房,归个人财产,可以处分。则你可以买。大部分的人现在还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只是使用权。所以房屋不能买卖。

    查看全文↓ 2018-06-14 16:28:51
  • 151****6938

      是的,没有100%产权不可用买卖。
      公产房不允许进行交易。产权归单位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个人无产权证,只有单位发的房票(房产使用证)。
      公产房产权问题:
      公产房分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权归国家,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第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自管房即国有企业响应国家政策或集资或自建而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公产房的附随权利即公产房的使用权、居住权。
      直管公有住房挂牌是一种全新的房屋交易方式,与以往的交易方式完全不同。它将房屋交易的过程与置换手续办理的过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通过房源信息的集中展示、完全透明的交易价格、真实有效的权属、安全的资金管理,**大程度上的保证了公房住户的使用权转让利益,将原来通过黑中介可能产生的“差价”还给了置换双方,并**终起到调控房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首先,承租人到店面进行咨询,领取《同户籍家庭成员同意置换证明》,预约验房时间。同时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置换申请、同意置换证明,如有拆改须提交拆改证明,另外必须提交缴租证明,**后确定回购价格。同意回购签《公有住房使用权回购协议》,达不成回购意向,与承租人签订《公有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合同》,同时确定接待看房时间。并提交:燃气、暖气、有线电视、一户一表等附属设施的使用证及不欠费证明。**后,摘牌意向人交纳保证金于摘牌日摘牌,若不成交,转为普通挂牌,若摘牌成交,摘牌人签《公有住房使用权调齐合同》交付房款,原承租人腾房,交付房屋。

    查看全文↓ 2018-06-14 16:28:47

相关问题

  • 可以的,但是要符合要求。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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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中涉及到公产房的交易其实并不多,因此很多人对于公产房交易都持有一个好奇的心态,纷纷会问到,公产房可以买卖吗?其实是可以的,只要满足条件即可,而且国家针对公产房买卖也推出了新的政策,用于治理公产房买卖,那么公产房可以买卖吗?公产房的新出售政策有哪些?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工作人员表示,公产房是可以买的,但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公产房的房主只拥有该套房屋的使用权而非产权,如果购买,也只能看作购买了该套房屋的使用权,购买之后还需要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公租房只租不售,政府通过公权力限制公租房的租赁价格,使其低于市场价,并能为低收入阶层所接受。公租房的目的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居有定所的生活条件,故其价格不能以市场价格为参照,而从该类群体的收入水平予以考量,公租房必须纳入到政府可调控支配的范围内,即作为公共租赁的房屋,不依土地或房屋性质而有所差别,只要其在作为公租房使用期间,就必须满足公租房政策所需。在一些供地或房源紧张的地方,政府也尝试在保证公租房性质的前提下,通过回购、回租还建房或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等方式补充公租房房源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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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公产房与私产房的**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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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条件的话,还是把产权买过来。买完以后,房产就是你的,就不用交房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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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没有天津市城镇户籍的人员不可以申请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相关规定如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和使用权置换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过户、分户和并户。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第六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五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第九条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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