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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

158****1533 | 2018-06-15 20:37:46

已有3个回答

  • 156****5446

    各地情况不一定,需要根据地上建筑跟当地人防办沟通确定,根据地上建筑性质,建筑高度,面积大小确定人防建筑面积,以西安地区为例,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所谓异地建设的情况通常是你一个工程内需要做几个不同地块分期建设并且几个地块较为接近的情况下,可以把其中A地块所需建设的人防面积在B地块内解决,但是这个必须跟当地人防办沟通后才能设置,因为人防办负责施工结束后的人防审查,具有人防设置的**终解释权。

    查看全文↓ 2018-06-15 20:40:53
  • 151****5517

    应该说人防工程与地下室的区别。不是所有的地下室都属于人防工程,只有按人防工程标准修建的地下室,才叫人防地下室,才具备人防的功用。普通地下室不能作为搜索人防设施使用的。

    查看全文↓ 2018-06-15 20:40:12
  • 148****7360

    这个很容易判断的,不管是建筑平面图或结构图,从墙体的厚度就能判断出。在同一建筑内,人防的墙体比普通墙厚了很多,而且全是钢筋混凝土。
    人防工程都的都在地下,四周的墙体全为钢筋混凝土,墙体厚都在400mm以上;其内部的各功能间墙体也是钢筋混凝土的,厚度仅次于四周的墙。
    人防工程有专用的施工图纸,在主体结构施工前就要完全熟悉,人防结构施工时要埋设很多的预埋件,这个必须是在结构施工时一次性埋进去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如:人防门框、排气管、风管、防爆波地漏、电气、给排水套管等预埋件。

    查看全文↓ 2018-06-15 20:39:25

相关问题

  • 住宅小区的施工顺序是:场地平整-挖基础土方-打桩-铺灰土板-做基础-地下室柱墙梁板-室内外土方回填-标准层柱墙梁板-二次结构+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上施工顺序中,地下室柱墙梁板部分,就是你说的人防工程的施工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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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室无法办理产权证,该室是开发商划分,业主购买,谁购买谁使用的原则。谁购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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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该地下室是否按人防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并经人防部门验收的地下室,才是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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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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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2、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3、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4、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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