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类型 >自建房 >详情

自建房如何认定?

138****0072 | 2018-06-23 14:24:23

已有5个回答

  • 133****5746

    没有产权的,只有宅基地证。

    查看全文↓ 2018-06-23 14:27:10
  • 152****7769

    农民自建房能不能办产权证,主要看该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这个在土地使用证上可以体现出来。如果土地性质是国有的,则可以自由转让,也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则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
    农村自建房可以进行买卖,但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转让和受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查看全文↓ 2018-06-23 14:26:52
  • 156****4304

    已建成的房屋,如果国家没有认定为违章建筑,说明该建筑物的存在是合法的,只是要补办相关手续。
    严格讲,合法拥有房产是看你是否有产权证。
    但是,我们国家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小产权问题,单位自建房问题等等。这些以后都会解决的。
    目前没有明确产权的房产,买卖办证有问题,但是拆迁没问题,拆迁时一般都会同时解决房屋的产权问题。
    如果属拆迁,国家应根据相关规定在确权的基础上予以补偿(不同于买卖);如果是市场化的买卖行为,因为产权不清或存在产权瑕疵定会影响交易行为。

    查看全文↓ 2018-06-23 14:26:18
  • 149****4705

    房屋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形式审查,只要资料符合法律规定,就会颁发产权证书。没有资料的,属于实质性审查,由法院审查确权。

    查看全文↓ 2018-06-23 14:25:31
  • 156****8760

    参考土地使用证、建房出资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后再办理析产
    认真作为沟通准备,了解相应法律规定。

    查看全文↓ 2018-06-23 14:25:24

相关问题

  • 农村房屋所有权应从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即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包含在册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从当前农村拆迁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积作为置换楼房面积的计算基数(一般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经济价值在拆迁置换中得以显现。地的价值在房产(房地一体)价值形成中占有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十分重要且必要。(一)在册人口的认定。在册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批时该家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着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规则。《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宅基地以户的名义取得,属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家庭申请用地时,会对其常住家庭在册人口进行核定,然后分配特定面积。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确定在册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二)人口变动的产生及处理由于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减,家庭在册人数并不固定。如果在册人口变动,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第一,户口迁移导致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在册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第二,户口虽未迁移,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从原大家庭分离单独立户并且另行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再对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不能认定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全部3个回答>
  • 自建房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概念。我们常说的自建房,一般是指出于自住与营利的需要,人们在原有住房的基础上在自家院落或空闲地上所加盖的房屋。  (1)自建时间。由于违法建设的认定主体、处理主体、处理方式等内容**早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制,而后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规制。那么一旦自建行为发生在《城市规划法》生效之前,则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则而不得依据《城市规划法》确认未获得规划许可的自建房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  (2)认定主体。拆迁实践中,由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城管大队等直接认定某一房屋(包括自建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为违章建筑的情形很普遍。实际上,违章建筑只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加以认定。《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违法建设也仅能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那么对于自建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违法建设,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城管大队等均不得擅自认定。正确的做法是,拆迁人应当就可能系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房屋的事宜报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告知被拆迁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人的有关报告或者被拆迁人的有关申请后,再依法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违法建设。  (3)处理主体与方式。同样地,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处理权仅仅归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建房屋虽然影响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被拆迁人在接受处罚后采取了有关改正措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房屋系合法建筑,被拆迁人凭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该房屋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拆迁补偿在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况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该违章建筑。上述两种处理方式贯彻了“比例处罚”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主体,如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城管大队均不得擅自为拆除行为。  (4)处理时效。违章建筑、违法建设并不必然受到法律追责。原因在于,法律在赋予追则主体行政处罚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行使该权力的时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进行处罚的时效是两年。若超过该时效,权力即归于消灭。

    全部4个回答>
  • 以国有土地上为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有关部门会组织将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进行登记、测量、认定、处理。这个时候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都会被对应展现。如果该房屋没有产权证,那么还会专门认定该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如果是,那便没有补偿。如果有房产证,产权没有纠纷,测量后会组织评估,而评估的标准是按照该片区内下发的补偿方案来具体实施的。所以至于多少钱一平,是要看当地的补偿方案才能知道的,全国没有统一价。但是有个参照补偿方案是否合理的方法,那就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应当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同或高于市场价值。所以需要根据房屋具体情况来判断该如何补偿、多少钱一平。

    全部4个回答>
  •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住宅纷纷从土砖加瓦式转变为农村自建房的新农村建设类型。而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自建房主要由堂屋、卧室、厨房、储物间、院落五部分组成。(1)堂屋。堂屋是具有生产、生活、贮存等多功能的房间。用来接待亲友、节假日团聚,办理从丧喜庆活动,也是平日用餐、学习、看电视和从事家庭副业的场所;同时,又是整个住宅的中心,起着前庭入口和各卧室、厨房的交通枢纽的作用。传统建筑的堂屋也作为敬天、地、祖宗的场所,现在已失去了意义。  堂屋作为家庭活动的中心,在住宅的平面布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堂屋一般要求宽敞,以方面的需要,除陈设少量桌椅家俱外还常留有较大的活动空间,以存放部分农具及副业生产工具。为了便于生产活动和挑担的方便,一般对外的门都设双扇,习惯都开在中间。  北方住宅堂屋的开间尺寸多为3.3米或3.6米,进深为3.9米、4.2米,建筑面积在12-16平方米这间;南方住宅堂屋开间尺寸多为3.6米、3.9米,进深为4.8米、5.4米6.6米(带前廊)。  (2)卧室。农村住宅中的卧室一般是围绕着堂屋布置的,设计中要平面布置得紧凑台理,尽理避免卧室互相穿套,同时卧室大小搭配以适应不同的使用需要,节约面积。  根据家庭人口结构及分室要求可以划分为下列户型:一堂一室、一堂二室、一堂三室或者是多堂多室。主要是要满足一家人的合理分居的需要。  南方传统形式的旧楼房,卧室**高且低矮,楼层更低,室内阴暗,加之后墙不开窗,房间的通气采光较差,室内空气常有一股霉腐的气味,在这种环境长年生活极为有害,新建住宅应注意改善。  (3)厨房。厨房的布置形式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①与这他房间组合在一起,它的特点是布置在住房之内,使用方便。在南方地区,有不少农村住宅的厨房是布置在厢房中的。在乐北和华北地区,厨房多与卧室相连,以便利用"一把火"锅连炕,节省燃料。缺点是通风组织不当时,烟气易影响卧室。  ②与住宅相披连。它的特点是布置在住房外与居室披连,与居室的联系方便,不受雨雪的影响,亦可因陋就简,利用旧料修建。  ③在院落中独立建造。厨房布置在住房外与居室脱开,可避免烟气影响居室,卫生条件较好,亦便于利用小料和旧料。缺点是雨雪天使用不便。  (4)贮藏用房。由于农村生活与生产的特点,各种物品贮藏量相当大,在农村住宅设计中,一定要考虑必要的贮藏用房与贮藏设施,利用坡屋顶山尖的局部空间,做上搁板,存放物品,上下一般用竹木活动梯子;或通过增加房屋一定高度形成的搁楼,平日可作贮藏,必要时也可以居住;或利用室内外楼梯上下部空间解决。  (5)院落。院落是农村住宅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落中可饲养畜禽,堆放柴草,晾晒衣物,存放农具、杂物等。有的院落还可搭瓜棚、栽葡萄、种植蔬菜或房前屋后植树栽花、改善居住环境的小气候。  常见的院落形式有  ①前院式;  ②前院带侧院式;  ③后院式;  ④前庭后院式;  ⑤天进院。  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和院落的面积大小的确定要根据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特点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去考虑。在四川潮湿而少风,农民希望开敞的环境,常不筑围墙,而在北方人们总是希望建筑围墙。  合理设计农村自建房除了住宅内还有就是住宅外的环境美化。结合现代农村生活特点,宅周绿化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绿化要结合生产,因地制宜地多种植有经济价值的动物,为国家创造财富,也为集体和个人增加收益。  (2)植树要疏密适中,过疏则不能充分达到绿化效果,过密则通风不畅,影响房屋周围的空气流通。  (3)树木枝叶离房屋应有一定距离,以防大风时扫着房顶瓦片。应注意不应过多的树叶掉到房上,以免房顶排水不畅,对掉到房顶的落叶就注意清除。  在建设新农村的农村自建房中,质量和安全是首要的,建造农村自建房的农民朋友**好不要图便宜,选择没有工匠证的泥水工,因为这样**易出现质量问题;还有就是建筑材料,比如水泥、钢筋等,一定要买正规产品,不然,也会危及质量安全;在施工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来。具体注意事项如下:雨篷、挑梁、外檐沟  雨篷和挑梁是常见的悬挑构件,其受力模式为上部受拉力,所以受力钢筋必须放置在顶部。其底部模板支撑须在砼强度达到95%以上才能拆除。施工**常见的错误就是把受力钢筋放置在底部,在模板拆除后导致梁板顶部出现裂缝,严重的出现倒塌。构造柱、框架柱  构造柱主要起到拉结墙体作用,在结构上不承受结构荷载。框架柱主要承受结构荷载——竖向压力和弯矩。一般框架柱的截面尺寸比构造柱大,柱内配钢筋数量也比构造柱多。构造柱和墙体连接采取马牙槎型式,而框架柱和墙体连接才用竖向预留拉结钢筋型式。因此在施工中一定要注意二者区别。  简支梁、框架梁  简支梁是两端支承在砖砌体等支座上的梁,其纵向受力钢筋放置在梁下部;框架梁是两端支承在框架柱等支座上的梁,其纵向受力钢筋在支座部位放置在梁上部,在跨中部位放置在梁下部。在现场施工时主要注意纵向受力钢筋的放置位置,防止材料用了,却没用对位置,造成安全隐患或浪费。现浇楼板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农村住宅楼板一般都采用现浇结构。现浇板在放置板钢筋时要注意:板顶和板底钢筋要均匀按设计间距放置。在绑扎钢筋过程中往往因踩踏而使板顶钢筋下弯,在浇筑砼前需把板顶钢筋位置校正。板底钢筋要在钢筋底用30毫米左右大小卵石垫空,使钢筋和模板有一定的空隙,以免出现板底露筋现象。  墙体  墙体在房屋中是承重和维护结构。外墙上有外脚手架拉结留下的孔,在粉刷前必须先将孔洞用砖等堵实,然后用水泥砂浆粉刷,否则该部位极易渗水。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采用一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砌体灰缝砂浆应饱满,头缝也要饱满,不可留有透亮孔。现浇结构模板支撑拆除时间  现浇结构模板支撑,必须在现浇钢筋砼达到一定强度时才可以拆除。悬挑结构一般要现浇钢筋砼达到100%才可以拆除(一般要28天以上)。施工缝  施工缝留置位置有规定:  1、梁:主梁不宜留设施工缝;次梁的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三等分点处。悬臂构件应与其连接的结构整体浇筑。  2、柱:施工缝应留设在梁底标高以下30毫米或留设在梁、板面标高处。  3、墙:施工缝应留设在门洞口过梁跨度的三等分点处,也可留设在纵横墙的交接处。

    全部5个回答>
  • 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全部5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