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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是什么

134****1741 | 2018-06-24 20:23:11

已有3个回答

  • 138****5735

    对于房地产原值,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了5种不同住房的标准。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查看全文↓ 2018-06-24 20:23:51
  • 136****0476

    房产原值是指构建建筑物时的总花费。 
    "房产余值"是房产税计税要素,指自有房产按房产原价减去一个固定的扣除比例,作为计税依据,税率是1.2%。扣除比例在大多数省市都是30%,就是按照房屋价格×70%得到房产计税余值,再x1.2%按年征收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06-24 20:23:39
  • 147****1199

    房产原值是指购买该房产当时的价格,及原购房发票金额,一般用在差额计算税费时。

    查看全文↓ 2018-06-24 20:23:35

相关问题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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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以下四种: 1、居民自用的住宅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2、出租(用于经营)房产按年租金12%计征房产税。 3、其他情况均按房产原值缴纳1.2%房产税。 4、特例,免费租借,视同第2条,按市场均价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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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计税原值是房产税从价计征中的一个指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简单来说即房产建造之初所花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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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产税计税原值是房产税从价计征中的一个指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简单来说即房产建造之初所花的总金额。2、房产税计税原值就是房产的账面原值,有的包含土地价值,有的土地单独列账,缴纳房产税时就是以房产的账面价值加未计入房产价值的土地价款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包含土地)X70%X1.2%。3、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以下四种:居民自用的住宅类房产免征房产税;出租(用于经营)房产按年租金12%计征房产税;其他情况均按房产原值缴纳1.2%房产税;特例,免费租借,视同第2条,按市场均价核定征收。4、土地评估也应按照会计规定处理,若按会计规定已将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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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确认房屋原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2、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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