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产权产证 >详情

房产证重叠,法院如何处理

148****3217 | 2018-06-26 14:12:47

已有3个回答

  • 141****8387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权属界址线索封闭的地块,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的若干地块时,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宗地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也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通常,一宗地是一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一个地块,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不相连的几个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应分别划分宗地,但一个地块为两个以上权利人拥有或使用,实地又无法划分界限,这种地块称为共用宗。

    查看全文↓ 2018-06-26 14:15:54
  • 143****4983

    看你们的房产证,同时可以到法院起诉.

    查看全文↓ 2018-06-26 14:14:06
  • 154****0495

    1、正常吗? 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 如同您在问题中描述的,是打印时银行的小姐不够认真,没翻页造成的。
    2、怎么办? 如果在第一页上重叠打印的“第三页”还没有打印满,下次应该翻到第三页直接打印。 当然,第三页的上半页还是空白的(明细内容在第一页)。
    3、打印重叠的那些明细,已经不能在存折上重新打印了。 如果您需要核对或保留,可以请柜台的工作人员用复印纸重新打印一份。

    查看全文↓ 2018-06-26 14:13:31

相关问题

  • 法院查封房产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查封行为进行约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全部3个回答>
  • 1. 要想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一是原告申请解除,二是提供现金担保,就是讲同等数额的现金交给法院,三是原告撤诉,案件审结,四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是诉讼请求,并且案件已经生效。2. 除此之外,法院是不会解除查封·的。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4.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5.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全部3个回答>
  • 由房屋的产权人来写一份申请书,写明自己产权证丢失的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要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的单位盖章(产权人若无单位,由产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签字盖章)。2产权人要带着已经签字盖章之后的申请书来到各区县的房地局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办理相关具体事宜。由原来发证机关来开介绍信,在当地额报刊上刊来登遗失声明。3声明已经见报之后,产权人要带着刊登了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也就是产权人)所书写的具结(其中内容包括:a.遗失的证件找到后要交回;b.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雹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全部3个回答>
  • 你好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新的房产主人也可以变卖。

    全部4个回答>
  • 兄弟之间,能和好就和好,和不了就上公堂,用法律维权,建议找个好点的律师,比如在北京的话,可以试试刘四国律师,人很公道,按合同办事,而且专业素质过硬,可以去咨询下他。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