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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公房能卖吗

136****4596 | 2018-06-28 17:44:16

已有3个回答

  • 142****4824

    公房使用权可以有限制的转让。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全部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是指由国家以及企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单位,国家和单位通过适当收取租金或者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职工或者居民使用。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损害产权人的利益。因为使用权人与产权人属于合同关系,使用权人转让使用权,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查看全文↓ 2018-06-28 17:45:00
  • 137****5189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无所谓继承问题,但公房承租人去世之后,公房的承租权主体是否发生变更?谁有权继续承租呢?继续承租人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呢?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如果出现争议,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继续承租的,必须经过房管部门同意。

    查看全文↓ 2018-06-28 17:44:51
  • 144****5052

    1、在房子没有买下来的前提下是不能分的,这时的产权是国家的,个人怎么能分国家的财产呢?
    2、在你买下产权前,**好召集户口本上所有成年人协商,并就各自的份额拟定一份协议。虽然不涉及到遗产,但在中国人的思维中,这多少也算祖上遗留下来的...

    查看全文↓ 2018-06-28 17:44:41

相关问题

  • 按现行房改规定,售出的公房5年以后可以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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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问题并不明确,因公产房的承租权纠纷可能有多种变现形式,其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其次,公产房承租权纠纷多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对此需要明确的公产房不是个人财产,顾名思义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企业的财产,这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关于公产房的租赁权是可以继承的。回答您的问题,需要您明白继承的相关知识,原承租人所有子女对于原承租人财产或者权益都是有继承权的,承租权变更的部门为了防止产生纠纷只有在别的继承人都出具了书面的证明协商一致后才会办理承租权变更的手续。关于公产房的租赁的法律法规都是散落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只能到当地的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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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算二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在个人名下拥有两套(含二套)以上的房产属于二套房。被认定为二套房的情形有:(1)自己有住房,给成年子女购房。(2)自己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3)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算二套。(4)有全款购买住房,再贷款购房为二套房。(5)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也会被算作二套房。(6)先商业贷购房,再使用公积金买房。(7)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再购且户口不在一起。(8)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再购房。(9)名下有商业公寓,再购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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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卖,但是需要一次性付款的,而且这种老房子难得卖出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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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中规定,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第二、现在很多地方规定,一些国有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房改房。例如可以参考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字〔2000〕178号)文件,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必须取得权属证明,也就是具有确权证明和经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具结保证书,才可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须在办理权属证明之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审批管理权限,上报主管房改部门,由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门批准同意出售。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产权单位和职工正式签订公房买卖合同,并持批准文件到房屋所在地辖区内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购买价格和住房属性不同,职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公房,支付了与商品房同等的价格,土地性质也是出让方式,所以在向职工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照商品房产权性质办理产权,发给商品房产权证。第三、尽管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性质上的特殊,但是一旦进入买卖领域,那么国家也是一个私法主体,公有房屋的买卖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虽然我国规定以产权证书登记为产权转移的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房改房屋开始卖到办理房产证之间,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未办理产权证前,购房职工往往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向售房单位交付购房价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购房职工)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付款),双方就应该相互配合,将合同认真、全面地履行完毕,直到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不能认为产权登记,就可以撤销合同,职工也就没有权益保障。二、出售公有住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已购公房是否可以自由买卖的问题。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 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4)有所有权纠纷的;(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此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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