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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公示是什么意思啊?

131****6431 | 2018-06-30 14:50:36

已有3个回答

  • 154****7140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将以下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7、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8、明码标价书及每套商品住宅备案销售价格;

    9、建筑节能信息;

    10、商品房销售情况。

    查看全文↓ 2018-06-30 14:52:12
  • 146****9342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查看全文↓ 2018-06-30 14:51:19
  • 144****337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查看全文↓ 2018-06-30 14:51:08

相关问题

  • “限制”一词并非全国统一使用的某种概念,不同地区的房屋产信息网中的栏目设置、所使用的非标准化文字的含义是有差别的。针对每个具体网站中某词的含义,只有该网的运营者才有解释权,即,如何理你所说的“被限制”,你得问当地房管局,其他人的解答都不作数。在售房的网站上,所谓限制房产是指由于某些原因,暂不允许出售的商品房。有可能是房屋拿去做了抵押,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可卖的。只要房子属于限制销售的范畴,那么都无法进行销售,限制销售一般包含“在建工程抵押”“查封”等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业内人士建议,购买此类限制销售的房子有一定风险,如果开发商一直没有解押,将来可能办不了房产证。据一般经验,你的房屋呈现“被限制”状态,第一可能是该房屋为特殊房屋,比如经济适用房、半产权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等,这些是限制流通的;第二,可能有人向房管部门申请了物权异议登记、或转让、抵押预告登记;第三,可能房屋之上已设置了抵押;第四,可能房屋已被查封保全;第五,可能房屋所在的片区已被划入拆迁范围,产权被“冻结”。建议你到房屋管理部门直接查询,以明确问题之所在,早作应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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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理论上是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果是代理商代理销售,还要公示代理商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委托书、房管局的备案文件)和五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实际上,只要公示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果是代理商代理销售,还要公示代理商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委托书、房管局的备案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可以了。因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根据前面四个证发的,房管局已经审查了是否有前面四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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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向开发就是指定向销售,一般为大单位的住宅项目,不对外销售或者尾房对外销售。签订合同时应该首先注意产权的归属问题,有些住房属于小产权房,所以要特别注意。二是使用年限问题,这类住宅有点使用年限不是七十年的,这个也需要注意。剩下的部分就是一般的房产交易合同细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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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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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认筹是指在房地产商在开发初期,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发商为了筹集资金,推行的一种营销策略,也叫VIP认购,即收取一部分定金,预定商品房,享受较大的优惠。 认购有两种,如下: 一种是在开发商未拿到预售证,而向购房者预约房源,待拿到预售证正式销售时正式成交。即在没有正式的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购买协议。也叫认筹、预约、预定。 另一种是开发商在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达成购买协议,但没有进行正式的书面签约,而只进行简单的协议签署,确认达成购买协议。这种情况是因为签署房屋购买协议过程比较复杂,条约较多,还涉及贷款、银行、以及各类证件的证明,而进行的简化过程,正式签约一般会在认购之后正式签署购房协议。因此,许多楼盘开盘当天声称卖了N套,卖了N%,均为认购数据,而不是实际的成交。也叫做去化,与开盘总房源的比率称为认购率、去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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