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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交房哪个部门管

136****4747 | 2018-07-08 23:22:13

已有4个回答

  • 142****7206

    如果开发商违规交房,没有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话,可以向房管局投诉,向开发商索赔。

    具体说的话,开发商在交房的时候应提供“三书一证一表”的,即《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尤其重要。
    何谓两书?
      两书指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律师提醒:《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都是由开发商自己拟定的,然后到房产局备案。
      一般来说,两书只是告诉你如何使用房屋、应该注意什么、保修时间等,并不代表开发商承诺了责任。由于大部分两书都不写明违约责任,业主一旦与开发商有相关纠纷,告上法庭,法庭判案基本会以合同为主,两书仅作参考使用。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把与质量相关的问题明确写入购房合同,以免上当受骗。
      何谓一表?
       一表指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备注。
      【提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查看全文↓ 2018-07-08 23:23:41
  • 145****0897

    现在购买新房一般都不能够即刻交房的,大多数的新房都是期房,签订购房合同之后一般都需要在等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交房,所以购房合同中都会列明交房的日期,但有的开发商却因为一些原因延期交房,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该怎么办,如何维权呢?

    查看全文↓ 2018-07-08 23:23:17
  • 148****9703

    违规交房是怎么回事?
    你可以向住建局的建管站投诉,或者向房产局投诉。

    查看全文↓ 2018-07-08 23:22:54
  • 143****0461

    开发商违规交房,业主可以向城建部门反映。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查看全文↓ 2018-07-08 23: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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