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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安置房建设可以进行邀标吗

153****7509 | 2018-07-09 23: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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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2011

    关于安置房建设的提议
    目前,市政建设、城中村改造正在萧然大地如火如荼的展开,很多市民为了响应政府号召被拆迁失去了家园,在为萧山建设作出了贡献以后又期待政府能够把自己的安置房尽快分到手中。
    而萧山好些安置房建设单位在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选择上多采用邀请招标等暗箱操作方法确定。并没有与当地村委、村民代表联系沟通。造成被安置的村民对分配到的安置房户型不满意、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不满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建议区政府重视安置房的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尽可能考虑广大拆迁户的利益。多听被拆迁地村委、村民代表的意见。透明建设程序。在合法、符合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多考虑让广大拆迁户参与到安置房的建设中来,从而能够使(1)避免邀请招标等暗箱操作方法过程中的腐败;(2)能够使老百姓得到符合自己使用要求、质量放心的安置房;(3)能够弥补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4)能够缓解当地干群关系;(5)能够推动后续拆迁积极性。
    希望区领导能看到百姓呼声,采取对策。打破安置房建设中的共同腐败利益体,使老百姓满意。从而推动和谐建设、和谐拆迁,提高社会和谐度。

    查看全文↓ 2018-07-09 23:29:43
  • 136****3848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查看全文↓ 2018-07-09 23:29:10
  • 135****6590

    征收安置房(即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造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用房。近年来,新区的重大工程多,涉及城市道路、环保绿化、文卫体育、休闲娱乐等项目建设,还有旧区改造项目,这些工程需要大量的动迁。因此,征收安置房建设量近年来居高不下。“十二五”期间,经过不懈努力,到2014年底,新建约1000万平方米(不包括向市属基地筹措的面积),但是仍不敷使用。今后几年,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需求量仍然较大。要使征收安置房建设进一步进入良性循环的建设轨道,还需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全力推进。由此引出对搞好征收安置房建设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征收安置房的房源落实

    要动迁征收,就要有动迁房源。2003年以前,政府并无专门建设动迁房的庞大计划,主要想通过货币安置或向市场购买商品房的办法来解决动迁安置问题,因为那时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低。随着房价不断走高,矛盾开始突出。2004年起,新区启动了成规模的征收安置房项目建设,至今已建成征收安置房共约1900万平方米(不包括两区合并前南汇区数据),建设量在全市各区中首屈一指。但由于浦东的大开发、大建设,逾期过渡居民不见明显减少,不能及时回搬的矛盾仍然突出。据初略统计,目前逾期在外过渡(超过二年)的居民达一万多户。

    动迁和安置不能基本平衡的原因,是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时,首先考虑的是项目本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与之配套的动迁房源,常常储备不足或未提前启动建设,造成一些动迁地块按图纸分房。许多要建设的征收安置房地块本身还要动迁,而动迁的难度大,时间周期长,有的地块因为一户或几户居民未达成动迁安置协议,长期影响整个动迁基地的建设。

    政府管理部门对以上问题已引起重视,提出了动迁征收要以“安置为先,适度超前”为原则。这就要求我们提前安排征收安置房的建设,在进行重大工程所需的动迁时,有一定量的在建房源或储备房源。要根据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重大工程、旧区改造的计划,提前进行土地储备,落实征收安置房建设地块,提前启动动迁和建设。就是说,要完善土地储备机制和房源储备管理机制,在动迁征收时,有在建或储备的房源。要把有没有房源作为启动重大工程的前提条件。针对目前房源比较紧缺的情况,还有一个思路是,政府可以在市场上收购农民多余的征收安置房源或者集中采购商品房源。虽然政府的支出会增加,但从全局讲还是基本平衡的,原本用于建设征收安置房的地块可以置换为商品房地块出让。为了充分利用好、调配好房源,还需要进一步掌握动态数据,目前正在开发使用的新区征收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为加强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征收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还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浦东新区的模式是谁开发,谁先投入;谁用房,谁付款。根据定向供应协议,按项目的不同阶段,用房部门和单位须支付一定比例的房款,直至建成后全部付清。但是,目前有不少项目存在拖欠房款问题,有的拖欠严重,给开发企业的建设资金造成困难,一些项目因资金不到位处在停工状态,更拖延了居民的回搬。因此,搞重大工程必须落实居民动迁房源这一块资金,按规定时间节点支付用房款项。要把资金是否落实,作为项目启动和房源使用的前提条件。资金不落实,项目就不要启动。资金不到位,造成停工或者建成后开发企业不肯交房,负面影响很大。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否则反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关于征收安置房项目的招标和定价

    有了征收安置房项目,接下来就是谁来建设、造价如何定的问题。目前,征收安置房建设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采取定向摘牌的方式来确定开发企业。根据企业资质、开发信誉等因素,镇级基地由镇政府推荐开发企业,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正式确定。采用摘牌的方式,从市场化角度看,是一种退步。早在2004年,市相关管理部门就规定配套商品房实行项目招标。后来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和公开招标相比,政府部门限定了开发企业的范围。现在则再退一步,由政府部门来确定开发企业。采取摘牌的方式有其原因和优点。原来,征收安置房基地大多是毛地招标,因不能按时清盘,政府部门不能履行建设协议的相关条款,开发企业财务成本不能控制,造成矛盾。而采取项目摘牌的方式,由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则容易把控。

    但摘牌的方式,也有显而易见的缺陷。主要是缺少了竞争,由政府部门推荐开发企业,就将其它有意参加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排除在外,缺少公平。如果有多个开发企业想参与,选那个单位就带有领导的主观愿望,不一定是较佳的方案。在这里面还会有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矛盾比较突出的是征收安置房的定价问题。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企业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简单讲是土地价+建设成本+微利,由此形成了浦东新区4类地级到9类地级征收安置房收购指导价。这比原来的所谓“一镇一价”是一个进步。但是,这种定价办法仍然存在问题。因为利润较薄,诸多不确定因素会造成无盈利或亏损。因此,不少项目开发企业向政府提出要补差价。对此,政府采取的是“二次定价”的办法,予以补差。这从机制上讲应该没问题,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会有些问题。一是自行协商存在价格弹性,标准不够统一。二是项目审价,同样的项目由不同的审价单位审价,会有差异;三是工作量大,程序较为繁琐;四是审核讨论时常会有一些不同意见;五是一些用房单位因房源价格提高,影响其事先的成本核算,造成资金支付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较好的办法还是回到原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具体讲,就是根据土地价+建设成本+微利,再考虑成本变化的一些因素,核定项目的**高收购价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建设标准要求、开发企业资质等项条件,然后向社会公开招标,谁出价低,谁的方案优,谁中标。和商品房一样,盈亏自负。这样就不存在“二次定价”带来的问题,使项目的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市场是搞好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政府要把市场能完成的功能尽量留给市场,市场无法解决的,才有政府来做。当然,实行公开招标,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要学会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做事。

    三、关于征收安置房推进机制

    动迁居民过渡时间过长,其中一个原因是征收安置房建设的周期长。从土地储备、项目招标、住宅建设到交付使用,一般需用五年左右时间。前期的土地储备,需要立项、地块测量、土地评估、权属确认、项目认定、土地征用、劳动力安置、征收动迁等手续,然后才能拿出土地进行项目招标(摘牌)。据测算,以上周期需要600多天的时间。这还是正常的时间,单是动迁征收一项,如果不顺利,化上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开发企业在项目摘牌(招标)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前期的各项审批手续繁复。项目立项时,还要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时,要征求各方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批;总体设计时,还要征求意见,再进行审图;然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和施工、监理招标,等等。总之,开发企业从取得土地到开工,需要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这“四证”,正常的时间周期大约要8个月或者更长。虽然,对征收安置房项目的前期审批,政府部门想了不少办法,原来需要走串联流程的,现在并联进行,缩短了不少时间,但是仍显繁复。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为例,环评公示由原来三次增加到五次,时间周期从2-3个月增加到4-5个月。

    当然,审批是必须的,但是可以从简,缩短周期。今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天津考察时见证了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109枚公章被永久封存在箱子里。李克强赞许109个章变1个章是政府自我革命的大动作。对1个图章审批,不要抱幻想,但完全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学习自贸区负面清单的精神。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出让前,就有环评的内容,因此,只要有规划参数,完全可以将项目环评放在前面一并进行。开发企业拿地后再作环评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缩短行政审批周期可以减少开发成本,减少支出过渡费用,加快征收安置房的建设,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减少逾期过渡的矛盾,保持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管理部门对征收安置房建设的推进机制也需要完善。为了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上海市近年来每年下达指标考核各区县。对浦东新区来说,新区建交委是负责保障房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自然把年度保障房包括征收安置房的开工等指标压在新区建交委。但是,要使征收安置房顺利开工,涉及方方面面的职能。土地在出让前的一系列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实施,资金要由发改委、财政局和镇政府落实,项目规划要由规划部门审批,征收动迁以镇政府为责任主体。等等。对此,区府已引起重视,下发了加快征收安置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当然,还需加大考核力度,每年下达和细化考核指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目标任务。

    四、关于征收安置房建设的质量和标准

    征收安置房的建设质量百姓关心,政府重视。市相关管理部门下发了不少保障房质量管理、建设要求的文件。在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建设协议书中,对住宅设计、住宅配套,套内设备配置、地下车位配置、环境绿化建设要求、施工质量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大力推进征收安置房项目创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四高”即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障房建筑质量,有关管理部门还出台了《浦东新区保障性住房设计要求》,对其性能设计和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作了规定。应该说,通过加强管理,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的建设水平有较大提高,有些小区与一般的商品房的差别已不大。当然,个别项目也发生过一些质量问题。另外,其建设标准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例如,门窗、电梯、墙体保温和外墙涂料等设备材料可采用更高的标准,环境绿化的投入还可以增加。但是,征收安置房不同于商品房,建设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政府投入的增加。浦东新区的征收安置房多数用于农民房屋征收动迁的安置,从实际操作来看,平均每户安置面积约180平方米,二三套住宅。动迁征收的条件放得宽,农民得实惠,所以农民不愿意选择货币补偿。良性的状态应该是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各占一定的比例。都是房屋置换,政府造房的负担太沉重,说明其中的一些环节、机制还不完善。建设标准提高,增加的投入主要要由政府来埋单。如果政府从市场上收购这些农民多余的房源以备新的征收安置之用,则政府还要支付比原来更高的价格。提高建设标准,可以改善城市形象,也使动迁居民得益,但对政府来说,则增加了财政负担。

    因此,我以为,对征收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可以多化些精力,建筑质量一定要管得严,须符合住宅建设的规范标准。对开发企业要加强监管,切实按征收安置房建设协议书的规定进行建设。至于其配置标准就不要太高,我们要尽力达到“造价不高水平高、标准不高质量好”目标。

    查看全文↓ 2018-07-09 23:28:40
  • 136****6739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三产安置留地政策制度,规范安置留地审批与管理,维持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我县村级安置房建设招投标及分配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级安置房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村级安置房建设招投标行为

    (一)村集体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村集体须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成员由安置户代表组成,人数控制在5至7人,成员名单报属地乡镇(街道)审核。

    (二)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房项目招投标管理,针对村级安置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组成不同,采用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

    1.村集体在村三产安置留地上建设村民安置房项目,且资金由安置户全额自行集资的,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中关于“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自主组织交易活动;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规定执行,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时须80%以上安置户同意。

    2.村级安置房项目的建设资金,除了大部分由安置户集资外,其余部分由村集体资金构成的,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但拟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村集体资金所占总投资额度不得超过20%;

    (2)村集体所有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室)不得超过20%;

    (3)应组织80%以上的安置户召开代表大会,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项目招标人系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在决定招投标方式时应按“五议两公开”的决策程序予以决定。

    村级安置房项目的建设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邀请招投标方案由县资管办牵头,会同县清理办(设在县审管办)、县住建局、属地乡镇(街道)共同研究确定。

    为了加强服务,减轻农民负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三产安置房建设项目所需费用予以免收。

    二、加强村级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村级安置房分配行为

    (一)属地乡镇(街道)要对代建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内容加强审查。代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代建管理费。如需代建单位垫资的,垫资利息由村集体与代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除此之外,代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委托业主收取其他费用。

    (二)村级安置房应分配给本村村民,且应一次性分配完毕。但对一次性分配完毕确有困难或村集体拟用作其他用途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余留安置房可先以村委会名义报批。待安置房竣工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余留安置房可用于拆迁安置和无房户、困难户、地质灾害户安置,或向社会公开出售,也可以由政府收购。

    三、加强村级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管理,规范村级安置房转让行为

    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后,产权人按规定程序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村集体完成安置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土地性质属于划拨供地的,自取得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17〕131号)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查看全文↓ 2018-07-09 23:28:11
  • 156****4893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编辑本段]安置房分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编辑本段]拆迁安置房购置注意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编辑本段]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编辑本段]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居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编辑本段]安置房在二手房市场 安置房几大优势受追捧: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预约销售方式流行 很多安置房尤其是新近交房的安置房交易都是采用预约销售的方式。即安置房业主还没有拿到房屋的产权就转让,所以买家购买房屋后暂时不能过户。**常见的方式就是买卖双方找一家可靠的中介,由中介牵头双方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要等产权办好再过户。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付款方式也根据协商各有不同,比如有的是先预付30万元订金,交房后再付20万元或一次性付清总房价的90%,余下的办理房产过户后付清。不过,没有过户就买房无法进行银行按揭,购买的市民就得一次性付出几十万元现金,压力也不小。 公证并不完全保险 不仅在安置房,甚至在一些普通商品房转让中,为了躲避税款,采取公证预约销售的方式也很常见。不过,公证并不能完全保险,有些公证交易**后会变成产权纠纷。 从公证法的角度,经过公证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要看法官在判决时是否采用此证据以及如何采用。李兆民说,遇到这种情况,买方一般只能以申述期限太长应视无效来反击。即过去两年这么长时间,你都没有意见,除非你能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知情,否则就可视为默认,而现在突然提出异议,可视为恶意异议。 买安置房有政策风险 这类房屋的交易行为比较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加以规范,出现或抬高一些入市门槛,比如2004年6月开始由政府统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买卖交易。 如果你们签订了预约合同,但国家法规又规定该房屋不得转让,那法律上可以视为情势改变,造成该合同不能履行 安置房能否入市销售? 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我市土地房产局相关管理人士。 据该相关人士介绍,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

    查看全文↓ 2018-07-09 23:27:46

相关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集体土地,集体本身是不能划拨的,要想划拨集体的土地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征收地后才能进行划拨。集体组织只限于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分配和调整。

    全部4个回答>
  • 安置房虽然是国家针对重大事故对需要安置的人进行住房安置的政策,虽然是市政工程,但是政府安置房的房屋产权是属于被安置人个人所有的产权,但是如果政府安置房想上市交易,还需要满足条件,那么政府安置房可以买吗,政府安置房有房产证吗?政府安置房可以买吗1、所谓政府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的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而进行的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动迁的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了受到法律和法规的规范,还会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2、根据相关的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是因重大的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将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是不能上市交易。3、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的因素而动拆迁的,动拆迁的公司通过其他的途径安置或者视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该类的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是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政府安置房有房产证吗1、政府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对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两卖的项目。2、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3、目前的政策是,出售满五年的住宅不用交营业税,但是出售满五年非唯一的住宅是要交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的,另外,目前的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首次上市还要交3%的土地出让金。以上就是关于政府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以及政府安置房有房产证吗的介绍了,很多购房者都会被安置房的低价格所吸引,安置房也可以分为很多种,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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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不等同于商品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之前是不能够办理过户的,也就意味着安置房不能够进行买卖,但如果说拆迁安置房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并且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产权和正常的商品房一样,就可以上市交易,所以在购买安置房时,要检查好该房屋是否有房屋所有产权证,没有办理产权证的话,在购买时会存在比较大的风险,会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遇到一些问题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房屋所有产权证之外,还要了解该地区对于拆迁房的出售有没有一定的限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风险:1、容易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2、家庭内部成员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协商不成会造成房屋无法过户。3、拆迁安置房一般在5年之后才能够取得房屋产权,时间漫长,交易的变数比较大,也有可能会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1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安置房能够买卖,**主要就是看有无全产权。如果安置房有进行产权登记,并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就能够在市场中买卖,没有的话就无权买卖,也不能够过户。根据安置房的性质,过户也分两种情况:1. 由政府补贴给被拆迁方的安置房需要当事人去办理房产证,一般需要时间比较长。而且要5年后才能在市场上交易、过户,而且还需要补完国有地税。要办理安置房过户时**好是找律师,以正规渠道办理。如果是不满5但是要着急过户的,可以办理赠予或者继承过户,不过这时候需要交纳较高的国有地税。2.由拆迁方安排的安置房 是比一般的商品房市价要便宜的,所以有一定的风险存在。一旦是没有房产证的,就很难进行房屋的买卖。具有正规房产证的安置房,如果需要过户,费用与普通商品房过户费一样,只要将国有地税补完,就能正常进行买卖。3.安置房过户是必须有当事人办理 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权,满足一下两点,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第一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第二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所以,安置房也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市面上挂牌出手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因此,购买这样的安置房不仅风险大,还没有保障。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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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一类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两种类型的安置房都是有产权的,并归个人所有。安置房产权问题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是属于被安置人个人所有的,但是如果想上市交易,需要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后,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安置房上市交易问题安置房的购上市交易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在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由市政工程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安置房买卖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或是更取得产权证,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引用《物权法》: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安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就算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在买卖安置房时要注意查清拆迁前的产权性质,查看产权证,产权期限,办理公证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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