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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使用性质的土地需要地票

153****8837 | 2018-07-12 10:55:53

已有3个回答

  • 137****97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 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复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测算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六条 建设用地复垦应当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
    第七条 申请复垦的土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具备主要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三)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还应当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复垦用于地票交易:
    (一)违法建设用地;
    (二)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
    (三)2009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首次)登记时间未满5年的;
    (四)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五)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
    (六)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七)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查看全文↓ 2018-07-12 10:57:29
  • 156****5828

    以1982年为界,区分处理所拆房屋的土地权属问题,1982年以前公用土地所建房屋,拆除后发给屋主“地票”,可置换同等面积的土地,1982年以后乱占公用土地的,拆除后集体无偿收回土地。

    查看全文↓ 2018-07-12 10:57:11
  • 133****4966

    地票,地票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在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
    换言之,地票,是一个市场运作并经法律认可的附有经济价值的土地指标。

    查看全文↓ 2018-07-12 10:56:08

相关问题

  • 1、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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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变更地籍调查表原件(限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供);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限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变更登记提供);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出让红线图原件、土地出让金缴付凭据复印件(限出让合同变更或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变更登记提供);5、土地转让合同原件、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四、规划建设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等复印件(限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提供)。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拆迁还房协议、继承公证书、房改房售(购)房合同等复印件;六、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项目投资估价报告书、土地转让审批文件、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材料、土地座落变更证明材料等(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七、完税凭证或缓、免税材料、《土地登记纳税鉴定信息交换表》(单套房屋交易不需要提供)。八、特殊情况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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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层层申请批准,办乡镇企业用地,有的办的是养殖地啊,就要看关系了办国有的也可以要的钱就更多,那得县以上的土地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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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机关指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指法人证书;企业单位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指居民身份证。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属单位房产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审意见(原件)。 6、属划拨土地房屋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补签出让合同(原件)和出让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7、属房改房交易的提交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复印件)。 8、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9、变更后的契证(复印件)。 10、个人(企业)转让房地产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及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11、地名如有变动时,提供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 1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1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说明: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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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局说以后基本就不用综合性质的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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