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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提前交下年合理吗

136****8965 | 2018-07-12 15:25:07

已有3个回答

  • 148****2551

    物业企业能否服务到10年以后,还是个未知数,怎么可能一下子交10年的钱。
    以前曾经有文件规定,物业费**多收取12个月的。后来这个文件被废止,新的物业收费文件中没有收费期限的限制。
    但是,根据合同法,物业收费**长期限,也不能超过合同期限以外。现在新签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前期合同大多不超过5年,正式合同大多不超过3年。所以,物业**多收费,也不过是在前期物业服务期内收取5年的费用。由于前期物业合同往往不是从业主入住当天起计算日期的,是从开发商和物业签约时计算,所以收取费用应该不会有5年(60个月)那么多

    查看全文↓ 2018-07-12 15:25:55
  • 131****5966

    这是不合理的

    1、应该按月交。但是一般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方便也会预收三个月。

    2、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费在前期物业管理时期,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物业管理区的设施设备、配套完善程度,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服务等级,物价部门根据服务等级批准一个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多层的**低的等级是0.2元。

    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现实生活水平协调一致,既不能超出业主的实际承受能力,也不能一味降低收费水平,进而造成业主房屋财产的贬损和制约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研究和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面向实际,客观决策。

    目前,除实际市场调节价的高档项目外,有些中小城市的普通住宅物业收费难以满足房屋及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基本需要,房屋及设备设施加速损坏,缩短正常使用期限的情况较为严重。因此,除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应结合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物业服务费用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向业主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方面要深入宣传,增强业主物业管理消费意识。很多业主不了解房屋养护管理需要大量费用,而是简单的认为,购买房屋后就可以一劳永逸。房屋保养需要大量的追加投资,根据大量实际数据测算,砖混结构房屋的建安造价与建筑寿命期的维修养护管理费用的比率平均达到1:1,换算到商品房价格与维修养护管理费用的比率,要达到1:0.7左右。因此如果维修费用不足,不能正常的进行保养维护,就会加速业主房屋财产的老化,提前结束房屋的使用寿命。

    另一方面要强调业主应当具备的公共意识。一些业主缺乏公共意识,对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漠不关心,甚至推脱责任,怠于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专项维修资金,致使其他业主的共同财产连带遭受损害。因此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教育业主,了解自己的财产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公共义务,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

    查看全文↓ 2018-07-12 15:25:47
  • 136****0176

    楼主提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要求提前交付一年的物业费的问题,首先我们不能肯定说是不合理和不合法,如果双方自愿,并且签定了相关的协议就是合理合法的.所以重要是看双方是如何协商的,这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象手机用户可以按月交纳电话费,也可以预付一年一样.如果是强迫性的,那肯定是不合理的,当然也不合法.我身边的很多业主朋友,由于自己长期在国外居住,主动要求提前支付数月的管理费用,在物业管理条理和合同法等中均没有这样的限制.
    另外一个问题是乱收费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确定物业公司是否是真的乱收费,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者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价格标准,如果是,则不能算乱收费,如果不是,你可以拒绝交纳,并且想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或者物价部门进行投诉.
    总之一点,我们交给物业公司的钱要有理有据.

    查看全文↓ 2018-07-12 15:25:35

相关问题

  • 1、物业要求提前交付一年的物业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2、对付物业费乱收费,就两个字:不交。3、但是,如果物业管理费打个6折~8折,可以考虑交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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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物业要求提前交付一年的物业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2、对付物业费乱收费,就两个字:不交。3、但是,如果物业管理费打个6折~8折,可以考虑交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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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理,乱收费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南京为例: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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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会计和税务处理要分开,您的做法还是正确的,应交税金可以出现借方余额的。欢迎再次咨询!你这样做是对的,你单位交的是营业税,收入按12个月确认,同样税金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按每月确认的收入计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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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物业费都是要求提前交,具体以合同内约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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