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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房可以拍卖吗

155****9222 | 2018-07-12 15:41:40

已有4个回答

  • 136****0512

    一、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二、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

    查看全文↓ 2018-07-12 15:43:05
  • 134****4671

    有一处房产没有房产证,土地证是集体的,如果起诉,法院可以强制拍卖该房产,但集体土地不能拍卖。

    查看全文↓ 2018-07-12 15:42:42
  • 135****3862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过户,是有条件的,买受人必须是该集体的成员,以前只限本村,现在有些地方扩大到本县,有些地方还规定须有建房资格指标,跟是不是法院拍卖没关系。

    查看全文↓ 2018-07-12 15:42:26
  • 134****1863

    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法院拍卖。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所取得的对除国有土地之外的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的权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农用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在法院受理的房产民事案件中,因当房产事人用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而导致的房产诉讼案件较为普遍。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房产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仍逃避或无其它财产履行生效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抵押房产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需依法将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进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其他的规定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那么究竟房屋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查看全文↓ 2018-07-12 15:42:14

相关问题

  •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可以拍卖。共有人之一的债务,如果只能执行该使用权,其他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收购债务人的份额,可不对外拍卖,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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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土地是集体土地,政府还没有进行征地,国土局是不能将此地由国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现在国土局进行土地招拍挂,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省政府已批准征收土地,只是你们本地没有开展相应的征收工作而已。你们先去国土局让国土局公开省政府土地征收批件,如果有批件,这种情况属于对征收补偿有异议,有两种途径可以偿试:一是根据规定可以到省政府申请裁决。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确认政府征收程序违法。如果没有批件,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法院确认国土局拍卖行为无效。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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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唯一的房产,符合法定情形时,也是可以拍卖的。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不能拍卖。法条链接:**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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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购买。 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称为小产权,小产权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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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则上说当然可以的如果程序什么的没有问题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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