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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土地卖给本村人违法吗

142****4935 | 2018-07-13 09:37:35

已有3个回答

  • 141****3360

    你好,是否取得村委会同意是是否合法的关键。

    查看全文↓ 2018-07-13 09:38:24
  • 154****3530

    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根据条款应该不可以建房。但事在人为,跟村委会商量吧

    查看全文↓ 2018-07-13 09:38:03
  • 137****8453

    第一,村委出卖土地没有经过村民大会同意,肯定是违法。无效的。
    第二,那块土地听你的描述也没有说审批给你们作为宅基地,所以并非属于你的土地,你没有起诉的主体权利。你个人起诉的话一般法院会驳回。
    第三,如果想起诉,必须以村民集体起诉,才能受理。
    第四,可以申请赔偿,但是时间段以及赔偿额度需要自己分析好,比如你正常起诉啊,开庭啊这些浪费的时间法院可以支持,比如人家要建房,你们去理论啊赶人家走啊,这些浪费时间应该不受理。
    其实啊,鉴于现在农村现状啊,你是真没有办法搞定这些事情。第一审批宅基地,对方能拿到肯定是掏钱了贿赂了,你要想不让人家盖其实很难,即使成功了,那么你也得罪贪污的村官了,那么你想申请到那块地那是没门的,除非你走2条路,一个绊倒村官,换人了,一朝天子一朝臣了,事情就有转机了,要想绊倒村官现在的官没有不贪污的,就从贪污着手。再一条路就是你出更多的贿赂,或许还有转机,呵呵,天朝的事情只能如此办了。

    查看全文↓ 2018-07-13 09:37:49

相关问题

  • 如果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进行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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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建议咨询当地土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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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宅基地和自留地为农村的根本,国家不允许买卖,更不许其他村民申请本村用地,如果宅基地和自留地可以申请和自由买卖,那农民就没有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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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的代表,可以依法发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没有权利买卖。同时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发包耕地的,只能向本村村民发包,不得向村外人员发包。2、发包荒山等五荒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任何人发包,但需要提前经本村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另外,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3、上述所有已经发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项目,不能做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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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拓展资料: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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