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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没有下来之前签署安置房房屋购买指标有效吗

156****4278 | 2018-07-16 13:08:03

已有5个回答

  • 154****9477

    你好:
    需要看安置房土地性质,如果是集体土地,无法办理过户。
    如果不是集体土地不具有出让资格,也就不存在5年后过户的情况
    要办正式房本也是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
    需注意的是:
    1、不是。房屋的安置人还是当初售房的农民,要办理房产证,登记于该农民的,肯定还会办理他名字的房产证的。
    2、是不是需要补缴税费,要看房屋拆迁政策及土地性质而定。
    3、土地性质还是需要看当地的土地部门相关政策而定!
    没有房产证就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买房票只是合同问题,如果卖方违约的,还是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且这种情况下应该是需要卖方协助才能办理房产证的。
    注:存在风险,建议谨慎处理。
    祝愉快〃

    查看全文↓ 2018-07-16 13:09:40
  • 156****5871

    “指标”不允许买卖,买了以后不兑现咋办?
    好处是熟人,但也要注意~可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购房事宜,委托费先交纳5万~
    这样的话无后顾之忧~

    查看全文↓ 2018-07-16 13:09:16
  • 137****6868

    案件介绍:

    2006年,徐甲居住的某市城中村改造,徐四取得一套位于A小区某单元201两居室的回迁房指标后,和李女士签订了一份回迁房转让协议,约定:李女士以51万元的价格(包括指标钱和房款)购买徐甲的201两居室,51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开发商交付201两居室后,徐甲把房屋直接交付给李女士居住,待201两居室房产证办到徐四名下满五年后,再由徐四协助过户登记到李女士名下。

    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依约向徐甲支付了51万元。2008年10月,涉案201两居室建成交付,李女士全家搬进201两居室居住,2010年2月,徐四取得了涉案201两居室的产权证,证权证上写明的房屋性质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李女士从2016年5月开始,多次要求徐甲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李女士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徐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徐甲辩称该转让协议无效,因为该房屋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李女士名下有多套房,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一、回迁安置房的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的性质

    回迁安置房虽然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但是并不等同于经济适用房,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从房地产交易政策方面讲,相关主管部门并不限制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必须满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

    这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这个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卖人转让己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回迁安置房的购房指标是否可以转让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就是要探讨关于回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截至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和政策并没有禁止回迁安置房的转让。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指标仅是一种拆迁安置利益,将其转让只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另外,即使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如果李女士也不符合购房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这份转让协议也不应当因为违背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这些规定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我国法律规定,只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文件才能认定无效。

    况且按照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本案中的徐甲和李女士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待201两居室房产证办到徐甲名下满五年后,再由徐甲协助过户登记到李女士名下。

    这表明,本案在诉讼时已经具备了上市交易条件,因此,本案中的转让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况。



    三、购买回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过户?

    近年来,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价涨得比较快,很多热点城市陆续采取了限购、限贷、限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本案中,虽然徐甲与李女士的回迁安置房转让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是,如果李女士属于不符合限购政策,也有可能面临不能过户的风险。

    总之,关于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房屋过户登记应当符合地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要求,否则也有可能存在过户不能的风险。

    查看全文↓ 2018-07-16 13:09:01
  • 153****6429

    经济适用房、保障房、两限房等房屋,在市场上的开放申请量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国家限定价格帮助购房比较困难的人,当然不能无休止的修建,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很多人都会提到购房指标,那么什么是购房指标呢?定向安置房是否占用购房指标呢?

    什么是购房指标 定向安置房是否占用购房指标

    什么是购房指标

    一、一个指标对应着一套,房屋的价格在万元上下;而其他区域正常在万元之间。这些买房指标在各个区数量不等,包括房地产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成为了一级购买主体然后再出售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联合房地产中介公司转而售给购房人,而出自购房人的这笔费用就被前面各个环节层层分食。

    二、指标房价格是低于普通房价,并高于建安价的房屋价格,通常是通过买房人排队来获取号码,并获得指定的房源以低价买房的方式。指标房,凭借着显著的价格和地段,成为了一些购房者眼中的馅饼,对购房者具有难以抗拒的诱惑,因而也受到了市场的关注。

    三、比如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怎么弄,如下:

    1、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经济适用房申请。

    2、区房产局在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其中所需材料如下: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对初审合格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

    4、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经济适用房申请人。

    定向安置房是否占用购房指标

    1、安置房脱离商品房市场机制约束而由政府定价,这种推动拆迁的作用是以高位商品房价为条件和未来交易兑现巨额差价为目的的,对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人群,国家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指标。

    2、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将房屋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以上行为违反国家关于购买定向安置房的相关规定,法律认定该类购房指标的转让协议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购房指标以及定向安置房是否占用购房指标的介绍了,指标资格的转让,并非房屋权转让纠纷,属债权范畴,即使涉案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其法律效力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不影响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查看全文↓ 2018-07-16 13:08:41
  • 136****6369

    上次我们讲了关于借名买房的几个案例,借父母名买的房变成了要被分割的遗产。因为有老人留下的遗嘱才物归原主。

    今天我们又要讲一个类似的案例,同样是借名买房,但是遗嘱却说房屋是被继承的遗产,又该怎么办呢?



    上期回顾:

    《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谁出钱房子归谁吗?》

    案例回放:借母亲的名买房 遗嘱却是被继承的遗产

    季先生与张女士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季大、季二、季三、季四。季先生去世后,张女士改嫁刘先生,并与刘先生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刘一、刘二、刘三。

    张女士改嫁后,季氏兄弟姐妹4人便与他们的大伯一同生活,后来大伯去世,季二继续承租了大伯的公房。几年后,季二承租的公房遇到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季二能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和近50万的拆迁补偿费用,季二念及兄弟姐妹情分,提出将其中一套给季大,将拆迁补偿款分给自家兄弟们。

    又因为拆迁政策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只能让渡给被拆迁安置人的直系亲属,季二便将此事告知母亲张女士,张女士听后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姓名帮季大购房,季二又将此事告知其兄弟姐妹,其他人也欣然同意,随后大家签署了书面协议并按此协议内容执行。

    2015年张女士去世,其女儿刘三一纸诉状将季大告到法院,称季大一家居住的房屋是她母亲张女士的,张女士生前留下遗嘱称待其去世后房屋由刘三继承。刘三认为,张女士为涉诉房屋的产权人,而且季大并不享有购买此套房屋的资格,之前的协议内容违法所以无效。

    律师解读:基于回迁安置的借名买房能要回来

    上述案例中的借名买房关系是成立,协议也是有效的,具体而言,可由以下三点支持。

    首先,季大兄弟姐妹与张女士有约在先,该协议经过季大兄弟姐妹及刘三签字、张女士按手印确认;

    其次,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季大缴纳,购房票据、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房产证、代收产权登记费等票据原件全由季大持有;

    第三,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亦由季大持有并保管。

    上述三点符合借名买房的基本特征,因此律师认为季大与张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季大为涉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张女士所立遗嘱应属无效。

    同时,律师认为,基于回迁安置而来的房子,其性质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住房,并不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房的协议也属合法有效。

    提醒:借名买房一定要牢记三点

    首先,买之前一定要先查清房屋性质,确保不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

    其次,要与被借名人达成书面协议;

    保存好购房款票据、税费票据、物业费票据及房产证原件。

    查看全文↓ 2018-07-16 13:08:21

相关问题

  • 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写谁的名字都可以的。但是如果之前写上父亲的名字,现在要求转为母亲和儿子的名字,父亲不同意是没办法起诉的。防止卖房的话只有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所以**好还是直接写上儿子或者母亲的名字,或者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再把结婚证和户口本藏好。因为就算所有人的名字都有,父亲如果带上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再找个人代替母亲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照样能通过的。如果想解决继续作恶的方法,一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好财产,抚养权的分割转移方法。二是进行财产公证。但是这两种方法都是自合同签订起起效,之前的债务还是要家人共担。如果有非婚生子的话还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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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指标正常程序是不能转让的(除非你认识得力的人,不过这是特例)。你要换位思考,如果政府同意更换指标人姓名,你反过来告政府,说你没有享受到指标,那政府不是白搭了。还有就是,你转让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易,你应该走房屋交易程序,你是不是应该缴税?你私底下签个合同就转了,那是不是逃税?你还是应该以本人名义继续领用该指标,然后把房子卖给别人。从合同纠纷的角度来看,如果你的承诺不能兑现,你是要承担责任的。不知道当初别人有没有给你付订金,如果付了,那你就不好办了。尽量把房子指标拿下来把,政府也不会轻易取消你的指标的,毕竟你本人是合法的指标享用人

    全部3个回答>
  • 没有两证的话,接手的人要冒很大的风险,相当于一点保障都没有,所以只要你能转得出去,那肯定可以转了。五年后办两证的钱是业主自己。

    全部3个回答>
  • 上次我们讲了关于借名买房的几个案例,借父母名买的房变成了要被分割的遗产。因为有老人留下的遗嘱才物归原主。今天我们又要讲一个类似的案例,同样是借名买房,但是遗嘱却说房屋是被继承的遗产,又该怎么办呢?上期回顾:《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谁出钱房子归谁吗?》案例回放:借母亲的名买房 遗嘱却是被继承的遗产季先生与张女士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季大、季二、季三、季四。季先生去世后,张女士改嫁刘先生,并与刘先生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刘一、刘二、刘三。张女士改嫁后,季氏兄弟姐妹4人便与他们的大伯一同生活,后来大伯去世,季二继续承租了大伯的公房。几年后,季二承租的公房遇到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季二能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和近50万的拆迁补偿费用,季二念及兄弟姐妹情分,提出将其中一套给季大,将拆迁补偿款分给自家兄弟们。又因为拆迁政策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只能让渡给被拆迁安置人的直系亲属,季二便将此事告知母亲张女士,张女士听后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姓名帮季大购房,季二又将此事告知其兄弟姐妹,其他人也欣然同意,随后大家签署了书面协议并按此协议内容执行。2015年张女士去世,其女儿刘三一纸诉状将季大告到法院,称季大一家居住的房屋是她母亲张女士的,张女士生前留下遗嘱称待其去世后房屋由刘三继承。刘三认为,张女士为涉诉房屋的产权人,而且季大并不享有购买此套房屋的资格,之前的协议内容违法所以无效。律师解读:基于回迁安置的借名买房能要回来上述案例中的借名买房关系是成立,协议也是有效的,具体而言,可由以下三点支持。首先,季大兄弟姐妹与张女士有约在先,该协议经过季大兄弟姐妹及刘三签字、张女士按手印确认;其次,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季大缴纳,购房票据、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房产证、代收产权登记费等票据原件全由季大持有;第三,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亦由季大持有并保管。上述三点符合借名买房的基本特征,因此律师认为季大与张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季大为涉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张女士所立遗嘱应属无效。同时,律师认为,基于回迁安置而来的房子,其性质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住房,并不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房的协议也属合法有效。提醒:借名买房一定要牢记三点首先,买之前一定要先查清房屋性质,确保不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其次,要与被借名人达成书面协议;保存好购房款票据、税费票据、物业费票据及房产证原件。

    全部3个回答>
  • 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自住房屋集中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D级房屋,按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且自愿按成本价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住户。

    全部5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