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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拆迁的房子女方有份吗

144****8656 | 2018-07-18 19:21:30

已有5个回答

  • 151****4995

    1、是否可以写女方的名字,这取决于作为动迁房屋所有权人男方的意志。
    房屋所有权属于男方婚前所有,因此,男方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关于加名字,只要男方自愿,可以在动迁协议订立时与拆迁方协商追加女方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人,如果男方不同意,则女方无权要求强制加名,因为,毕竟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即便经过动迁这个环节,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属性的客观事实。
    2、婚姻法18条所称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
    司法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9条

    查看全文↓ 2018-07-18 19:22:27
  • 157****8042

    女方没有权力参与房屋拆迁分配、因为房屋产权是属于男方父母的、而不是婚后财产
    追问
    拆迁前户口已经牵过来了,也没有吗?而且村上也给我了田地的补偿款

    查看全文↓ 2018-07-18 19:22:20
  • 136****4224

    没有分配权,因为拆迁的实施时间是婚前进行,是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范畴。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8-07-18 19:22:15
  • 153****5094

    和户口没关系,看房产证。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
    比如A与B结婚,房产证写的A的名字,拆迁后分到的房子就是A的。
    但是B因为与A是夫妻关系。A得到的财产,属于婚后财产。
    这个财产虽然是A得到的,从拆迁的角度新的房子是给A的,但是从家庭的角度来说B也是有份的。

    查看全文↓ 2018-07-18 19:22:09
  • 134****2180

    动迁之前的房屋,如果系男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则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在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该安置房原则仍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其中增加面积部分是婚后共同出资的,增加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男方原有的房屋是其结婚以前就拥有的,应属个人财产无疑。而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在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该安置房的取得是以男方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为前提的,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仅因拆迁,就将原有的个人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因此,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看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应当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来源,综合予以认定。

    查看全文↓ 2018-07-18 1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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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在的问题是你要证明这套房子是做父母的出资。。。那么,原先那套房子的购买合同,付款人,卖掉房子的合同,收款人等等,都应该作为证据。具体操作要点应该去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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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是婚前你老公的个人财产,婚后卖掉用该钱又买一套房子,是个人财产转化而已,仍是你老公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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