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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契税减免吗

148****6993 | 2018-07-18 22:58:06

已有5个回答

  • 134****5376

    农村户口首次买房可以减免契税,但目前只有重庆有这个优惠政策。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7〕3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民购买城镇住房,经研究决定,现就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只享受一次契税优惠。农民购房享受契税优惠,应向征收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已婚者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间为依据。原《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工购买城镇二手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21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财农税〔2008〕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007年11月,我局下发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3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和征收机关掌握,现就相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是指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如其中一方已购买过一套城市住房的,不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三、农村居民所购房屋的单价超过各区县房管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和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50%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各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充分利用征管资料,主动会同房管部门统计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市场均价,并上墙公示。
      四、购房者办理减免需提供购房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文前已在财政征收机关办理了减免手续的,不予追征。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59:32
  • 152****8026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契税征收标准: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4.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59:17
  • 153****0367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59:09
  • 147****2558

    契税和户口无关都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58:52
  • 141****1157

    外地农村户口是不能够免契税的,购房都是需要缴纳契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58:42

相关问题

  •   首套购房契税征收方式(以家庭为单位):90㎡以下为个人居住首套房缴纳为1.5%,为家庭唯一住房缴纳1%。90-140的全部是1.5%。140㎡以上的3%。二套房全部3%。  房子除了安置房和回迁房之外,还有可以减免的方法!  下边是国家关于契税征收的暂行条例:  一、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严格契税减免的审核批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按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征收机关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免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减税、免税证明(样式附后)。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以上免税的办理须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房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房地管理部门和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对于财政征收机关健全征收台帐工作每月定期需要查询的涉及每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中有关承受人、面积、价格等与契税征收有关的资料要给予积极支持,对反映交易情况的年月报表,每月终了10日后及时予以提供。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完善契税征收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征收台帐,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资料。  三、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做好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对契税征收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房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情况,对1997年10月1日后契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在征收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而造成税款应征未征现象及是否按级次办理税款入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区县在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1月1日后市财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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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免征契税的条件1.因为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导致重新购买住房的,可免征契税。2.土地或者房屋如果被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所征用或者占用之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中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3.城镇职工如果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的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则可免征契税,如果有超过的部分,那么仍应该按照规定来缴纳契税。如因原来的住房没有达到本市所规定的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则也可视为第一次购房。二、契税的征收契税首套购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契税征收方式为:9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居住的首套房需要缴纳契税为1.5%,而如果是为家庭的唯一住房则需缴纳1%。90到140平方木的全部都需要缴纳1.5%。140平方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如果是二套房的都需要缴纳3%。而如果房子是安置房或回迁房的是尅减免征收的。 三、办理首套房契税减免当事人需要带齐所需要的证件还有材料,然后到市的房管处档案室窗口填写完整查询的申请书,然后便可办理各类的房产档案证明。在办理首套房的契税减免在房管处查档出证时发现,当事人并未带齐证件以及材料而导致无法办理各类房产档案证明的有很多。所以如果您及您的朋友今后需要出证的,请别务必带齐必需的证件、材料。办理契税减免证明所需的材料首套房的契税减免以及按揭的证明都是以家庭成员为单位而进行受理查询并出具证明的。办理时需要当事人带齐身份户籍的证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如果孩子已经入户口的,则须带入户的户口簿,如果儿女满18周岁则不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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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三、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关于实施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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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免税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购房必须缴纳契税,二手房和商品房都一样。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⑶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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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免税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购房必须缴纳契税,二手房和商品房都一样。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⑶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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