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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更名后还是夫妻财产吗

143****4639 | 2018-07-19 02:29:19

已有5个回答

  • 153****9978

    属于夫妻共有,
    注明单独所有在房产证,不是说,住房产权就属于登记人个人所有,只要房产证只写一位名字,都会注明《单独所有》意思是,防止你自己私自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如果住房只有你继母一人,然后你爹和继母又到了公证处,办理住房产权公证,为你继母一人所有,你爹放弃共有权益,双方签字按手印,做了公证,
    那么,此时住房属于你继母个人所有,和你爹无关!

    查看全文↓ 2018-07-19 02:30:25
  • 137****6645

    比较麻烦了,因为你不仅涉及到房管局,因为有贷款还涉及到银行还款更改还款人,因为是期房还涉及到当地建委备案的更改,**好的办法就是让开发商给你办,他们能办,但肯定要收钱的。

    查看全文↓ 2018-07-19 02:30:17
  • 138****7839

    婚内共同房产,夫妻共同房产是完是能过户给一方的:
    婚内共同房产只需要一方以赠送方式或弃权方式,就可以将房产过户到另一方的。
    即写一个弃权书或赠送书,到公证处去公证获得公证书。然后双方带上房产证 、弃权书或赠送书、身份证到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就可以办理过户续。

    查看全文↓ 2018-07-19 02:30:11
  • 146****0759

    不影响 夫妻更名可沿用原房本日期,出售时去房管局调满五年证明即可。
    办理夫妻房产证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具体提交的证件因房屋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提交资料如下:
    (1)如是房改房,需提供原售房单位的证明,写明因供暖原因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如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写变更申请并简单注明理由;
    (2)结婚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7)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提供房产证印花税5元,其余任何费用均不需交纳。
    夫妻房产证过户的条件:
    同时也称为夫妻房产证变更,首先必须是非按揭房,如果还有按揭就必须要银行盖章。一般情况下银行不给盖章,似各个银行情况而定。
    要想夫妻房产证更名,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非夫妻房产证过户流程:
    非婚姻存续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过户,只能以赠与的方式过户。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过户的,若要过户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房产证过户。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注意:一般来说,是规定有房无贷的话是要被视为赠与:如果双方需要签订合同,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在实施限购政策后,许多夫妻对房产证的名字犯了难,对于夫妻间房产证过户规则和流程也是一知半解,以为只要办理了过户,另一方就可以另外再购买一套房产。实际上,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房产证过户没有任何意义,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法律上也认可这种约定。

    查看全文↓ 2018-07-19 02:30:06
  • 143****9367

    需要按不同情况处理:
    1,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公证赠与对方的:
    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
    如果只是部分赠与,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仍然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属于赠与人婚前个人财产。
    2,房产属于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赠与对方的:
    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
    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查看全文↓ 2018-07-19 02:30:00

相关问题

  • 夫妻婚内房产证更名可以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的变更登记窗口进行办理,因为是婚内的房产,所以属于个人的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添加配偶的名字是可以直接添加的,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有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产权证,而且添加的时候收取的费用是比较少的。但如果说在婚内想要添加房产证上的名字,房子处于还贷款的阶段,需要先把贷款还清之后才能够进行办理,或者是向银行进行申请提案加共同还款人,所以最好是等贷款还完并且办理的解押手续之后再添加配偶的名字,只要没有离婚,在什么时候添加名字都是一样的,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是非婚期间就不能够直接添加,只能够以赠予或者是房屋买卖的方式来更名。

  • 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财产转让,夫妻婚内房产更名不属于赠与,一般是夫妻双方协议调整房产归属,在不改变房产所有权的前提下,由受让方把原来的房产名字改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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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按不同情况处理:1,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公证赠与对方的: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如果只是部分赠与,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属于赠与人婚前个人财产。2,房产属于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赠与对方的: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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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共同房产,夫妻共同房产是完是能过户给一方的:婚内共同房产只需要一方以赠送方式或弃权方式,就可以将房产过户到另一方的。即写一个弃权书或赠送书,到公证处去公证获得公证书。然后双方带上房产证 、弃权书或赠送书、身份证到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就可以办理过户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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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3、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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