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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首次出售转让,免征增值税吗

134****5292 | 2018-07-22 09:24:50

已有5个回答

  • 134****8052

    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查看全文↓ 2018-07-22 09:28:01
  • 137****9234

    1、首先你的拆迁房要过了规定的年限,才可以入市进行交易(有的地方三年内不得交易,有的地方五年内不得交易,有的地方是在五年内干脆暂不给办理房产证)。
    2、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被拆房屋拆迁补偿款)×税率。 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3、应纳税在减去以上减免部分外,按商品房交易计算和缴纳税费。 卖方应缴纳税费主要有: 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为计税基数。 各类税收共有8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契税。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合计税率为5.55%; 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15‰;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2%,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以上回答仅供你参考.

    查看全文↓ 2018-07-22 09:27:37
  • 146****4101

    宁波晚报讯6月开始实行税收新政以后,宁波地方税务局近日对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的营业税进行了规定:对拆迁户将居住不足2年(时间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的普通住宅出售时,就其超过原拆迁面积部分计征营业税。

      根据规定,拆迁安置房2年内出售的,可扣除原拆迁面积部分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超过2年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普通住房的,可免征营业税;属于非普通住房的,除可扣除原被拆迁面积部分外,如有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的,还可扣除支付的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

      拆迁安置房取得的时间为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确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执行。拆迁安置房出售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须提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该房为拆迁安置房的其他资料,拆迁安置协议原件经税务部门审核加盖已抵扣章后归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部门存档。超拆迁安置面积购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购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拆迁安置房买卖的征税,国家未有专门政策,我市一直确定将拆迁房适用于普通住宅的征税政策。本次税收政策之所以对拆迁户进行了适当倾斜,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住户的原住房因为城市建设被拆掉后,购买拆迁安置房是用于居住而并不是为了炒房,而且很多拆迁户收入相对较低。

      业内认为,这个利好消息将刺激此类房源的成交。

    查看全文↓ 2018-07-22 09:27:19
  • 133****3291

    没看到安置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但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安置房不会超过的。

    查看全文↓ 2018-07-22 09:26:34
  • 148****9971

    是要征收的
    安置费是要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土增的减免税规定比较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

    查看全文↓ 2018-07-22 09: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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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管是普通还是非普通满五年还是不满五年的动迁房都是不用交营业税的。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子是满五年唯一的个税是免征的,若是满五年不唯一的普通住宅个税是百分之一,满五年不唯一的非普通住宅个税税百分之二;如果是不满五年的话,普通住宅个税是百分之一,非普通住宅是百分之二。以上是卖家的税费下面是买家的税费:(买家只有一个契税),若是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契税是百分之一,若不是首次购房的普通住宅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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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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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该项500万元拆迁补偿收入应该是冲减拆迁补偿支出,而不是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也就是说,该项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文件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范围明确为: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虽然可以作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例如:该房地产企业开发某项目时,购置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2000万元,但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补助500万元,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构成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净支出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500万元补助收入不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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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津府发〔2005〕6号 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津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新津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新津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新津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情况,对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实行“三费合一”一次性收取。配套费由县建设和规划局统一收取,原水气配套费不再由成都市地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市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代收。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花源镇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文物勘探发掘费; 4、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异地绿化建设费;(四)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七)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外,统一按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在工业园区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其配套费(不含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收取。第四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花源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交纳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在县建设和规划局交纳。本县城市规划区和花源镇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和规划局负责统一办理。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四)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时涉及的拆迁安置方案,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修建的拆迁安置房。(五)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剧院、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一)军队修建的营房;(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学生食堂;(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民政部门所属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四)农民在批准宅基地范围内修建的自用房屋;(五)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第八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足额补交建设项目报建费。第九条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县建设和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免报建费的项目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减免报建费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县建设和规划局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批准的额度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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