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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都有什么内容?

134****8040 | 2018-08-07 20:59:41

已有4个回答

  • 143****1101

    商品房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包括了层高标准、容积率标准以及面积误差标准等。那么商品房规定交房的具体标准都有哪些?今天就跟大家一起看看商品房国家规定的交房标准细则。商品房应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并且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1.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楼层空间高度标准。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容积率、绿化率标准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3.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房屋公摊面积标准关于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国家没有相关规定,但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应当列入共有面积进行分摊的有: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因此,凡是上述设施齐全的,其分摊面积相应较大。
    4.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家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主要控制指标如下:氡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00贝克;游离甲醛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8毫克;苯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9毫克;氨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2毫克;总挥发性有机物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5毫克。
    5.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商品房面积误差标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只有各项指标都达到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后,商品房才可以交付使用,所以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

    查看全文↓ 2018-08-07 21:01:13
  • 131****8429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面积“缺斤短两”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为此建设部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也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销售面积的测量方法,计算及测量偏差都作了相应规定。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不论其高度均算一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大厅、门厅,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3.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4.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未封闭的架空通廊和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等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凸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挑檐、半园柱、勒脚、台阶等。2.半园柱的雨篷。3.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游泳池。
    (四)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各产权户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均作为共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为共有建筑面积。
    
    (五)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查看全文↓ 2018-08-07 21:00:41
  • 136****0489

    商品房国家验收标准如下:
    1、由业主向开发商索要房产局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我们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
    合理。
    2、检查实际交付房屋结构、设备是否与合同相符(包括水电、门窗等)
    3、检查墙体、地面的空鼓、裂缝等
    4、 检查蓄水、渗水等
    5、 检查煤气表、电表(单元表)、水表三表到户
    6、 检查开发商提供房屋竣工图看水电管线如何走,配电箱的标识是否明确。
    7、 检查水通、电通
    8、 检查建筑、结构、水电等是否有不符和相关国家设计规范及不合理的情况
    9、 检查建筑、结构、水电等是否有不符和相关国家建筑质量验收规范
    10、 告诉业主装潢要注意的事项(哪些墙可以打等等)
    11、检查房屋几何尺寸

    查看全文↓ 2018-08-07 21:00:20
  • 135****4102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查看全文↓ 2018-08-07 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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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商品房退房标准1、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那么购房人有权拒收并且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的手续的时候,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这个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这个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2、、延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超过三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3、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4、开发商缺证.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5、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商品房退房流程1、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15天内办好各种手续 有关专家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3、开发商退还房款 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自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当每天向买房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有好多人总是分不清普通商品房跟政策性住房,总觉的是指一种类型,其实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包括经适房、公房、廉住房等这些就属于政策性住房!那么商品房也有缺点,大多都在郊区,上班、购物都不太方便,一些房屋设备、配套乃至设计上的问题因为未被使用,一时还发现不了。有利有弊,大家选择时一定要谨慎,多问,多看,多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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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注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如果没有明确标明,则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筑法》第62条规定:供热系统工程等项目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如你所述的情况,是建筑质量不合格,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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