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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条件是什么,国家商品房的交房标准有哪些?

146****5090 | 2014-05-19 16: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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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5604

    幸福满庭身处三环旁北改桥头堡,毗邻地铁1号线延长线,地铁5号线出口就在家门,与市中心无缝衔接。楼下即有2万平方繁华商业配套,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幸福生活时尚风情街区。社区内精心打造双中庭大围合式园林,在主题、水系、用材等细节上精心考究,传递温馨优雅式的生活体验。低碳健身样样具备,幸福生活至此揭幕。不仅满足业主在生活与购物、休息与思考、独处与社交、生态与便利之间自由切换的需要,更能实现业主“进则繁华,退则私谧”的生活需求。

    查看全文↓ 2014-05-21 09:07:45
  • 157****6133

    每个楼盘的交房标准(条件)都不一样,但一般政府有比较普通的规定,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七通一平"为基本要求上制定的!!
    我们在买房下定单的时候一定要弄清交楼的标准(开发商提供),也要写进购房合同的.
    工业用电为非居民用电,不能保证居民的供电,因为工业用电在用电高峰是受限制的,而居民用电不会,所以不符合交楼标准,不可以交房.
    开发商必须提供居民用电才可以交房.

    以下是某楼盘的交楼标准,供参考:
    结 构: 砖混结构,房屋底层采用防 潮架空,屋面现浇叠合层,楼底搞震设防。
    层 高: 建筑层高3.0米。
    外 墙: 外墙面砖,色彩典雅。
    内 墙: 白色腻子抹光。
    地 面: 水泥砂浆拉毛面层。
    门 窗: 单元入口设对讲程控门,进户均选带门铃外开多功能防盗门,室内门窗预留,外窗采用铝合金(银白色)门窗。飘窗及落地窗设铝合金防护网。
    阳 台: 阳台设不锈钢栏杆。
    厨 房: 墙面作抹灰平层。
    卫 生 间: 卫生间预留上、下出水口,外卫生间安装蹲式大便器。
    空 调: 设空调机位及专用插座,预留空调管孔,设外机搁板,冷凝水专管排放。
    供 水: 给水管采用PP-R聚丙烯管道,排水管采用PVC管道。
    供 电: 设区内专用配电设备,一户一表20A-40A四回路供电。
    电话系统: 每户客厅及主卧均预留电话接口。
    电视系统: 每户接入光纤电视网络系统,客厅、主卧预留插孔。
    集中抄表: 每户独立水、电、气供应系统。

    交房是通过房东验收完成程序的.
    收房先看“两书一证”,业主收房时应先请开发商出示“两书一证(表)”。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证(表)是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在收房时**好先验房,再办理入住手续。从这个角度上说,**好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房,如果没有约定,则可采取在售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便于日后维权。
    因此,如果还是工业用电,那就是**基本的生活设施没有解决好,怎能交房?

    查看全文↓ 2014-05-21 09:01:35
  • 151****6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查看全文↓ 2014-05-19 21:20:53

相关问题

  • 商品房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包括了层高标准、容积率标准以及面积误差标准等。那么商品房规定交房的具体标准都有哪些?今天就跟大家一起看看商品房国家规定的交房标准细则。商品房应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并且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1.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楼层空间高度标准。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2.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容积率、绿化率标准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3.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房屋公摊面积标准关于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国家没有相关规定,但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应当列入共有面积进行分摊的有: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因此,凡是上述设施齐全的,其分摊面积相应较大。4.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家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主要控制指标如下:氡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00贝克;游离甲醛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8毫克;苯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9毫克;氨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2毫克;总挥发性有机物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5毫克。5.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商品房面积误差标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只有各项指标都达到商品房国家交房标准之后,商品房才可以交付使用,所以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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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交房条件有哪些,商品房交房标准法律规定如何?购房者接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单时,就标志着收房开始了,那么商品房交房条件是怎样的,购房者要怎么验房收房,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看完本文您就明白了。一、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四)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五)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我国很多法律对交房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购房者收到入住通知单以后,就可以带上入住的相关文件去验收房屋了。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一定要准备妥当,同时带好验收工具例如直尺、卷尺、照相机、笔纸、小刀等,方便测量取证。二、商品房交房条件有哪些?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看看是否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房收房目的是查看所购房屋的质量是否有保证,否则价格再优惠,条件再方便都会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所以提醒购房者一定要重视检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房条件,对于自己可以查看的文件要让开发商及时提供,如果查看文件有困难可以请律师帮助审查。对于自己发现的问题开发商不承认时可以请专业检测机构来检查,购房者注意保存证据,以便诉讼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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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3、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4、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5、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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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有关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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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注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如果没有明确标明,则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筑法》第62条规定:供热系统工程等项目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如你所述的情况,是建筑质量不合格,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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