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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交房标准有哪些要求

145****4897 | 2019-05-07 10:08:23

已有3个回答

  • 148****8187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查看全文↓ 2019-05-07 10:08:37
  • 142****0819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另《消防法》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查看全文↓ 2019-05-07 10:08:33
  • 134****5828

    商品房达到交房标准所需材料如下:

    相关部门出具的综合验收证,一般是竣工验收报告;

    房屋交付许可证;

    和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房屋质量保证使用说明书;

    房屋使用说明书。

    综合验收合格证、包括:

    三通:(即及水、电、煤)

    综合验收必须有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面积相关说明文书

    房屋综合验收必须是这个小区的竣工验收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的时候应该有房屋交付许可证,如果没有就说明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具体交付资料如下:

    开发商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表:《竣工验收表》、《分户验收记录表》和《面积实测表》

    交房流程: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业主验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要是和两书等资料------接收------办理房产证(一般是开发商办理)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提供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者企业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业主应仔细核对其与合同是否有出入。如果不具备接收条件,业主可以拒收房屋。

    另外,如果开发商延迟交房是要负相应责任的。

    验收注意事项:

    房屋地面是否平整

    墙面和顶棚是否有空鼓现象

    门窗是否严丝合缝,是否安装垂直

    剥离是否完好,有无划痕

    卫生间是否漏水

    排水管道是否顺畅

    查看全文↓ 2019-05-07 10:08:29

相关问题

  • 交房手续一、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二、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四、签署房屋交接书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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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交房标准是: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其中还包括有消防和环保部分,2、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3、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4、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交房时的流程是:1、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2、在交房的时候需要先检查一下开发商所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有三证一书一表。3、要注意房屋的面积是否和合同当中所约定的面积相符,如果差额超过3%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4、如果存在,有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情况,比如说商品房存在又严重的质量问题,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开发商,并且约定好在一定的期限内逐项进行修复,必要的话是可以要求退房的。5、在符合条件之后再签署收房的协议。

  • 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时应该符合以下几点: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二、收房注意事项1、收房中经常出现收房流程严重不合理 开发商总是要求业主先补齐房款(如果面积涨水)、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房屋总额的2%)和契税(房屋总额的1.5%)、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产权代办费等费用,然后方可以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和相关资料,然后才能验收房屋,如果房屋有问题交物业慢慢维修。 在业主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无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在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2、收房不应以缴纳各项不应缴纳的费用为前提 收房以缴纳各项不应缴纳的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产权代办费等费用)为前提,开发商单方为业主收房设置了义务。而依据法律规定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业主必须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向税务部门和小区办缴纳,至于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因此,开发商无权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代办费等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向业主交付房屋的,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等法律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其他问题有:面积误差问题;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开发商承诺的;小区公共配套和共用设施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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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3、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4、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5、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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