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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竣工验收规定是什么?有网友知道吗?

143****4222 | 2018-08-14 16: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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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001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1]

    查看全文↓ 2018-08-14 16:44:41
  • 131****4854

    房屋竣工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一
    工程契合下列请求方可进行竣工查验:
    (一)完结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好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查看,承认工程质量契合有关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契合计划文件及合同请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陈述。工程竣工陈述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担任人审阅签字。
    (三)关于托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无缺的监理材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陈述。工程质量评估陈述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担任人审阅签字。
    (四)勘测、计划单位对勘测、计划文件及施工进程中由计划单位签署的计划改变告知书进行了查看,并提出质量查看陈述。质量查看陈述应经该项目勘测、计划担任人和勘测、计划单位有关担任人审阅签字。
    (五)有无缺的技能档案和施工处理材料。
    (六)有工程运用的首要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场实验陈述,以及工程质量查看和功用性实验材料。
    (七)建造单位已按合同约好付出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关于住所工程,进行分户查验并查验合格,建造单位按户出具《住所工程质量分户查验表》。
    (十)建造主管部分及工程质量监督安排责令整改的疑问悉数整改结束。
    (十一)法令、法规规则的别的条件。
    房屋竣工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二
    工程竣工查验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建造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陈述,请求工程竣工查验。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陈述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陈述。
    (二)建造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陈述后,对契合竣工查验请求的工程,安排勘测、计划、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查验组,拟定查验计划。关于严重工程和技能杂乱工程,依据需求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查验组。
    (三)建造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查验7个作业日前将查验的时刻、地址及查验组名单书面告知担任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安排。
    (四)建造单位安排工程竣工查验。
    1,建造、勘测、计划、施工、监理单位别离陈述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和在工程建造各个环节履行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的状况;
    2,审阅建造、勘测、计划、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材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测、计划、施工、设备装置质量和各处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悉数评估,构成经查验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查验陈述。
    参与工程竣工查验的建造、勘测、计划、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构成一起陈述时,应当洽谈提出处理的办法,待陈述后,从头安排工程竣工查验。
    第七条 工程竣工查验合格后,建造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查验陈述。工程竣工查验陈述首要包含工程概略,建造单位履行根本建造程序状况,对工程勘测、计划、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估,工程竣工查验时刻、程序、内容和安排办法,工程竣工查验陈述等内容。
    房屋竣工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三
    工程竣工查验陈述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证。
    (二)施工图计划文件陈述。
    (三)本规则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则的文件。
    (四)查验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查验陈述。
    (五)法规、规章规则的别的有关文件。
    担任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安排应当对工程竣工查验的安排办法、查验程序、履行查验规范等状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背建造工程质量处理规则做法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查验的监督状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陈述的首要内容。
    建造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查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子修建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竣工查验存案处理办法》(住所和城乡建造部令第2号)的规则,向工程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存案。

    查看全文↓ 2018-08-14 16:44:09
  • 156****9322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全。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内容: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查看全文↓ 2018-08-14 16:43:07
  • 154****9516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其次是现场验收: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
    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购房人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人注意务必坚持先验收后接收房屋,在未验收前,不要接收房屋,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查看全文↓ 2018-08-14 16:42:38
  • 152****7343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查看全文↓ 2018-08-14 16:42:08

相关问题

  • 消防管道施工规范主要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中的消火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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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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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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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 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 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 以上是摘自“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你可以参考。具体到机型,你的空调说明书上应该有安装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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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1、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2、小产权房可以买卖,但是存在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小产权房是一个狭义概念,通过政府批准有正规建设手续的新民居是合法的,可以长久拥有居住。对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要去买这个才是真正的小产权,它不合法随时会被强制拆除。1、根据建委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3、购买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4、如遇到拆迁,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就算有补偿,也是先将补偿款给产权拥有者,之后按先前购房协议补偿到每一位小产权房业主,如果没有协议,或者产权拥有者不讲诚信,小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以上就是对“小产权房可以买吗,购买小产权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一些介绍。购房时,不能轻信出售人的口头宣传和承诺,买房前,须查验房出售人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决定买房时,须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要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他们丰富的经验,提供有效的帮助,防止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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