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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品房交房条件是什么?达不到交房条件如何解决?

143****2352 | 2018-08-21 23:21:53

已有5个回答

  • 135****6872

    每个楼盘的交房标准(条件)都不一样,但一般政府有比较普通的规定,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七通一平"为基本要求上制定的!!
    我们在买房下定单的时候一定要弄清交楼的标准(开发商提供),也要写进购房合同的.
    工业用电为非居民用电,不能保证居民的供电,因为工业用电在用电高峰是受限制的,而居民用电不会,所以不符合交楼标准,不可以交房.
    开发商必须提供居民用电才可以交房.

    以下是某楼盘的交楼标准,供参考:
    结 构: 砖混结构,房屋底层采用防 潮架空,屋面现浇叠合层,楼底搞震设防。
    层 高: 建筑层高3.0米。
    外 墙: 外墙面砖,色彩典雅。
    内 墙: 白色腻子抹光。
    地 面: 水泥砂浆拉毛面层。
    门 窗: 单元入口设对讲程控门,进户均选带门铃外开多功能防盗门,室内门窗预留,外窗采用铝合金(银白色)门窗。飘窗及落地窗设铝合金防护网。
    阳 台: 阳台设不锈钢栏杆。
    厨 房: 墙面作抹灰平层。
    卫 生 间: 卫生间预留上、下出水口,外卫生间安装蹲式大便器。
    空 调: 设空调机位及专用插座,预留空调管孔,设外机搁板,冷凝水专管排放。
    供 水: 给水管采用PP-R聚丙烯管道,排水管采用PVC管道。
    供 电: 设区内专用配电设备,一户一表20A-40A四回路供电。
    电话系统: 每户客厅及主卧均预留电话接口。
    电视系统: 每户接入光纤电视网络系统,客厅、主卧预留插孔。
    集中抄表: 每户独立水、电、气供应系统。

    查看全文↓ 2018-08-21 23:22:35
  • 151****7252

    1,交房指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
    2,商品房交房的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查看全文↓ 2018-08-21 23:22:25
  • 141****7356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是这样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正常使用。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必须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工程质量已经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勘查等单位审核通过;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规划设计已获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消防、环保已获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认可等内容。可见商品房要达到使用标准,开发商在交付时除应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外,还应提供消防、环保、电梯等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即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必须安装到位且能正常使用。

    查看全文↓ 2018-08-21 23:22:18
  • 149****5346

    商品房交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交房:
    1、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4、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查看全文↓ 2018-08-21 23:22:12
  • 147****40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查看全文↓ 2018-08-21 23:22:03

相关问题

  • 是否“达到交房条件”要看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房屋取得竣工备案的条件下是符合了交付标准的要求;业主在办理收楼时,开发商不能要求客户签署了协议和缴交了费用后才能去验房。业主有权要求先验房再签署相关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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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何为验收合格?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并分别签署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资料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也就是说,验收合格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并不是以工程验收竣工行政备案为准。(二)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险责任。“(三)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其中,第6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其他的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从基本的生活常理出发,房屋竣工合格,并不意味者立即交付使用,因为在城市,如果不具备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那么房屋也是没办法使用的,比如,供水,供电,等。而销售办法把供水等5项列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个只能从生活常理出发来考虑此条款应有,比如,南方的房屋也未必有供热,有些情况通讯可能正在接通过程中,也应认定当具备“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条件”。至于其他的配套设施的条件,如道路,花园等,应当具备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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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交房条件是什么?1、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省市,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有的开发商为了赶工期,往往不顾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便仓促交付,使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2、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3、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4、《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商品房交房条件是什么?商品房交房注意事项是什么?商品房交房注意事项是什么?1、在验收的时候房主与开发商是一定会签署一些协议的,在这里不排除开放商制造陷阱的可能性,因此大家要仔细阅读,及时指出不合理的地方。业主们要谨慎签核,因为协议一旦签署,就具备法律效力,放弃的权利也难以再追回。因此在签署之前一定要认真的通读协议,不要被开发商所蒙骗。2、在建房验收的时候,一定不能草草的观察一番,就直接签署交房协议了。这其中会有某些开发商制造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往往会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先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大家一定要谨慎不要轻易的答应这一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发现问题再让开放商解决就没有那么简单了。3、大家都知道业主们在交房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一些费用的,其中有很多硬性规定,像是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都是需要正常缴纳的。这个时候业主不要因为怕麻烦直接交钱完事,应该仔细核对每一笔费用的出处,不要多交了冤枉钱还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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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开发商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2.住宅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3.住宅用电已按照电力部门提供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4.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相接;5.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6.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7.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道路相连接,已完成小区内的道路建设;8.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按照园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9.已完成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确定的配套设施建设;10.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11.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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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一行政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明:1、规划验收合格证、2、消防验收合格证、3、绿化验收合格证、4、环保验收合格证、5、卫生防疫验收合格证、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7、车库及道路验收合格证明、8、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9、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二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1、邮政通邮证明、2、环卫设施验收合格证明、3、室外供水管线验收合格证明、4、电力户外管线验收证明、5、社区用房验收证明、6、管道煤气工程验收证明、7、有线电视室外管线验收证明、8、室内给水及卫生洁具验收证明、9、电信室外管线验收证明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 规定,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高的资料,否则买受人无法行使买受人的权利和履行买受人的义务,另外公摊面积的具体计算结果,作为业主有知情权并是结算房款与办理房产证所必需。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四1、《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住宅质量保证书》、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4、《竣工验收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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