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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房时开发商要燃气费合理吗?

133****6674 | 2018-09-09 17:24:47

已有5个回答

  • 148****8436

    是指燃气开口费吧,要看购房合同里具体款项说明。一般安装时统一由开发商垫付,若合同规定由用户承担,则交房时开发商会收取这部分费用。

    查看全文↓ 2018-09-09 17:25:33
  • 136****3065

    物业管理费:
    按规定,业主收房之后就必须要缴纳物业管理费,但业主可以按月、季交费,物业公司无权强行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长期物业管理费作为收房入住的条件。
    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业主首次将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售房单位则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方式一次性计算缴存。另外,商品房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将直接按购房总价的2%缴纳。不过,可以提醒一点的是,公共维修基金不需要在入住时缴纳,但应在产权证办理前缴清;另外,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将不再涉及到相应的公共维修基金。
    水、电周转金:
    根据现行北京市相关规定,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公司无权收取水、电周转金。
    煤气开通费:
    从实际情况来讲,收不收煤气开通费取决于开发商与住户之间是否有协议,比如在售房时,开发商并未承诺煤气管道入户,而是写明由业主承担,则在交房时收取煤气开通费就有了前提。一般来讲,煤气开通费由开发商交给煤气公司,这笔费用无形之中已纳入了总房价款,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管道煤气入户,一般可推定这笔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款中了(除非另有约定)。
    有线电视、宽频网开户费:
    该项费用不属于物业收费的范围,如果业主与开发商没有协议的话,业主没有义务在入住前缴纳该项费用,业主可以自己与相关机构(有线电视管理机构和电信机构)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并缴纳费用。
    产权代办费:
    如无合同依据或业主自愿,开发商均无权强制代办产权。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业主,因为开发商已经没有任何风险,收取代办费用的理由就不充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业主,因为开发商还承担阶段性担保的风险,其之所以代为办理产权,也是为了避免风险,其要求代办虽然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但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亦应征得业主同意。有合同依据或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代办产权的可以收取合理的代办费。
    面积测绘费: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查看全文↓ 2018-09-09 17:25:26
  • 134****9140

    不合法,建设部早就明令禁止将燃气、水电等基础安装费另行收费的规定,基础设施的安装费应该计入总房价内。

    查看全文↓ 2018-09-09 17:25:18
  • 153****4747

    现行的规定,开发商拍地的时候已经把这笔钱交了,买房者不需要再交天然气初装费了。早几年的时候,是需要交的,现在的房子都是不需要交的。已经含在房价里了。

    查看全文↓ 2018-09-09 17:25:12
  • 133****5951

    先明确你买房时的费用里面包含开户费没有,如果不包含,交房收开户费是合理的。因为开发商已经垫付了所有的开户费,因此交房时要收回这部分费用!

    查看全文↓ 2018-09-09 17:25:06

相关问题

  • 水电筑路费属于开发商建设成本的一部分,即使增加也应由开发商承担,不应向购房者收取。开发商虽然称与客户存在由客户承担水电筑路费的约定,但由于此约定有违《商品房价格销售管理办法》,所以是无效的。在交房时,开发商只应按户收取水电表押金及代收水电表安装费等,不能按平方米计算。消费者如遇此类情况,可拒绝缴纳并向物价部门投诉。如开发商因为消费者拒绝缴纳而没有按期交房,消费者可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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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法! 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所有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价格违规行为。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坚决不能交钱啊!!!---支持到底!!!)**好找相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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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室内散热器管道的厚度大概在2"4MM之间,其实这些不用你来担心的!开发商竣工后必须由给排水、供暖、供燃气、物业公司等,这些将来接手小区各项管理工作的部门来进行验收!虽然可能会放些水,但如果有大的质量问题他们是不会糊弄的!毕竟他们也不会把大麻烦留给自己,而且一般这些公司接受前!开放商应该对小区进行1到两年的管理——也就是保质1"2年,这段期间有任何问题你可以想开放商提出。还有就是你说的应该是楼板面层,一般家庭要自己铺地板所以需要自己加上找平层或者防水层再在上面铺地板!开发商一般偷工减料是在哥中配套设施上,比如窗户、墙面、给排水管道、供暖设施,像楼房主体啊、燃气啊这些方面一般不敢的,怕出大事情。那个说的4分、6分是暖气片口径大小。参考资料:圣劳伦斯暖气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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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理。开发商收取更名费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但考虑到开发商的成本支出和预期利益损失,原预购人、新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较为合适的更名费,并以合同形式确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可以以合同方式就更名费用作出约定1,开发商无义务配合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办理“更名”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在原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商品房不能够办理转让手续,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如果要完成“更名”手续,则需要开发商配合解除原合同甚至撤销原合同备案,而这是商品房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交易行为,开发商并无配合其完成交易的合同义务。2,开发商会产生相应费用支出。开发商在办理“更名”手续时类似于充当了中介机构的角色,会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支出;此外,根据不同地方主管部门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撤销备案登记重新申请备案登记时可能需要交纳相关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都由开发商承担也不尽合理。3,开发商可能会放弃追究原预购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导致其预期利益损失。实践中“更名”的需要很可能是因为原预购人的原因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需将购买的商品房转让,在此情况下本来开发商有权追究原预购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通常开发商为配合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达成交易而放弃追究原预购人的违约责任,而新的购房者甚至有可能因此而低价受让原预购人的已付款项,这种背景下如果要求开发商无偿地进行“更名”手续,对开发商而言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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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理,就算收也应该是网络运营商收,广电部门收,跟开发商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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