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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收取业主水电立户费,请问下这是合理的收缴吗

134****5624 | 2018-07-17 21:23:43

已有3个回答

  • 158****8437

    水电筑路费属于开发商建设成本的一部分,即使增加也应由开发商承担,不应向购房者收取。开发商虽然称与客户存在由客户承担水电筑路费的约定,但由于此约定有违《商品房价格销售管理办法》,所以是无效的。
    在交房时,开发商只应按户收取水电表押金及代收水电表安装费等,不能按平方米计算。消费者如遇此类情况,可拒绝缴纳并向物价部门投诉。如开发商因为消费者拒绝缴纳而没有按期交房,消费者可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24:17
  • 132****6242

    不合法!

    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所有

    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价格违

    规行为。

    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

    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

    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

    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

    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

    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

    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

    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

    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

    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

    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

    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

    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

    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

    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

    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

    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

    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

    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

    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

    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

    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 坚决不能交钱啊!!!---支持到底!!!)

    **好找相关部门解决!!!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24:09
  • 141****2606

    如果强行收的,即不合法合理。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23:54

相关问题

  • 不合法! 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所有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价格违规行为。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坚决不能交钱啊!!!---支持到底!!!)**好找相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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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指燃气开口费吧,要看购房合同里具体款项说明。一般安装时统一由开发商垫付,若合同规定由用户承担,则交房时开发商会收取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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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理。开发商收取更名费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但考虑到开发商的成本支出和预期利益损失,原预购人、新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较为合适的更名费,并以合同形式确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可以以合同方式就更名费用作出约定1,开发商无义务配合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办理“更名”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在原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商品房不能够办理转让手续,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如果要完成“更名”手续,则需要开发商配合解除原合同甚至撤销原合同备案,而这是商品房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交易行为,开发商并无配合其完成交易的合同义务。2,开发商会产生相应费用支出。开发商在办理“更名”手续时类似于充当了中介机构的角色,会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支出;此外,根据不同地方主管部门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撤销备案登记重新申请备案登记时可能需要交纳相关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都由开发商承担也不尽合理。3,开发商可能会放弃追究原预购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导致其预期利益损失。实践中“更名”的需要很可能是因为原预购人的原因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需将购买的商品房转让,在此情况下本来开发商有权追究原预购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通常开发商为配合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达成交易而放弃追究原预购人的违约责任,而新的购房者甚至有可能因此而低价受让原预购人的已付款项,这种背景下如果要求开发商无偿地进行“更名”手续,对开发商而言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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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如果不住人时,也至少交20%。是供暖公司、物价局、政府统一制定的办法。开发商仅仅是代办而已。否则开发商也无法与供热公司联系供暖的呀!其他居住的业主,就必须受冻了呀!同时建筑物也会因为冻面损坏,甚至倒坍呢!祝您早日解除烦恼,开心快乐,健康积极地学习、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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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垃圾清理费属于正常物业范畴的,垃圾是不被需要或无用的固体、流体物质。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垃圾处理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常见的做法都是直接将垃圾投入垃圾桶,汇众丰源提示垃圾桶,又名废物箱或垃圾箱,是指装放垃圾的地方。多数以金属或塑胶制,用时放入塑料袋,当垃圾一多便可扎起袋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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