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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还贷怎么办理分割手续?

154****5052 | 2018-10-23 21:22:56

已有3个回答

  • 155****6134

    一、按揭房屋过户前必须付清银行贷款
    根据先关的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二、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
    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应首先弄明白离婚后按揭房过户具体有哪些方面。具体来说,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1、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则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
    2、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但由于转按揭手续非常麻烦,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停办此项业务。为此,银行给出两种建议,其一即通过正常买卖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其二是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一般采纳第二种方式的居民较多。
    此外,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过户:
    (1)若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属和单方办理手续时,可以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及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单方办理归并手续;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及房屋产权处复印房证存根,才可办理单方房屋归并手续。
    3、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离婚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查看全文↓ 2018-10-23 21:23:22
  • 146****5905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传统的房屋卖买方式受到较大冲击而日趋缩萎,取而代之的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成为新的购房趋势,并日渐盛行。这对现代社会的消费及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与便利是不容抹杀,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主要的问题表现在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后又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并且这一问题出现比率程上升趋势。但由于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在婚姻及其相关规定的法条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该条件的法律条文,因此在出现较多的类似这类问题时,有很多的律师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是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按揭贷款购房中**款数额或是**款占总房款的比例较小,而共同还贷款的比例较大,并且是为夫妻以后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个人所有,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共同共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三个观点当中第三种观点占绝对主流。 首先,第一种观点,是绝对错误的,在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观点明显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因此是错误的。 第二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也是有问题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国民法理论上“共同共有”分为三类,一类是夫妻共同共有;二类是家庭共同共有;三类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种观点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现么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是一致的。其具体详论在下面的第三种观点的论述当中,在这里不再赘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现的问题,因为“一般共同共有”是与“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并列的一种共有方式,换句话说,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之间的关系上,无非只有两种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个人所有。因此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细推敲起来是大有问题的。第三种观点划分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点是婚姻成立时的节点。这种分法并没有错,但只是没有考虑到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而导致的。只是用婚姻成立时的节点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谓的共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如果所有权在没有转让、赠与、放弃、继承、国家强制变更、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分割或改变的。如不存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不能改变财产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第三种观点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本人认为,要想正确解决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后又离婚的产财分割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好如下几个法律关系,第一,夫妻财产关系;第二,买房时,买卖法律关系;第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借贷法律关系及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如要正确确认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主要的是解决第二第三种法律关系。先看买房时法律关系及其履行结果,在买房时买受人与出卖人往往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在付款方式上约定:买受人******,其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有些人就认为从合同签订或是**款交付时至到按揭贷款还清时,是房屋所有权形成过程,因此会出现所谓的“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论断。其实我们把《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又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分开来,一步步剖析就会一目了然。首先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买受人又与银行签订《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内容及履行大体过程是: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款以外的余款的贷款。银行核实通过后,将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额资金,直接给付给出卖人,并同时办理房产的抵押手续。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再看《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及履行大体过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约定:买受人******,其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因此在银行将按揭贷款额给付出卖人时,买受人的义务就履行完毕(即全额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已经确定,即是买受人所有。在此基础上,如果买受人是未婚即是个人财产,买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还毕,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就是债务法律关系。那么如果买受人结婚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在履行当中,那么就算是婚前债务婚后用共同产财偿还的情况,因此如果离婚的话,对于共同还债的部份,应补偿给婚姻另一方。
    麻烦采纳,谢谢!

    查看全文↓ 2018-10-23 21:23:14
  • 147****8012

    由于办理按揭贷款和取得房产证之间需要一段时间,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买房从签合同到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这使按揭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一人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经常成为财产争议的焦点。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如果只登记一方的名字,是不是个人财产?有这样一个案例:曹女士和刘先生2004年结婚。婚前刘先生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房款40万,个人**12万。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办下来的时候只登记了刘先生的名字。2006年,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关于如何分割房产两人产生了矛盾。刘先生认为,既然是自己同开发商签订合同,**也是用自己个人财产支付,特别是房产证上登记为自己的名字,该项房产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刘女士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登记是刘先生的名字,但是房产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才取得,自己也参与还贷,房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由于《婚姻法》和**高人民法院随后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按揭购房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地方法院有各自的处理原则,所以这个案例在不同的地域,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 如果是在广东或者上海,刘先生的主张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针对婚姻纠纷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至于另一方对取得房产做出的贡献,可以适当补偿。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解答观点同广东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的房产证并不是证明房产所有权的唯一依据,但若有证明在结婚前双方认可房屋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出资的证据,比如签有“约定房屋共有”的协议,虽然房产证上登记为一人,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在河南,刘先生若想赢得诉讼就没有那么轻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中指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偿还的,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曹女士胜诉的可能更大。 不过,并不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设刘先生在婚前已经支付全部40万房款,或者在结婚前已经偿还所有按揭款,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仅仅是为购房手续的完善,那么,依据河南高院的指导意见,该房产仍然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 房产所有权的划分直接牵涉到房屋增值部分利益的处理,实践中处理该问题的差异很大。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按揭房产的房产证上还是尽量登记夫妻双方名字为宜。

    查看全文↓ 2018-10-23 2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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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两种方式解决你的问题第一种是仅仅离婚,对双方的财产不作处理,也就是说继续在房屋居住,不分割。第二种是诉诸法院或者协商,要求进行分割,居住的权利一人一半显然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将居住权留给一个人,但是需要给另外一个人补偿去租房。——更多问题点击头像获取简介中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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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的法律就是《婚姻法》。你母亲若要起诉离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首先你母亲在诉讼书中需要阐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法律依据等。至于财产的分割与认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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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的方式,协商一致的,到民政办理登记,很简单。协商不成,得到法院起诉,是否判决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得看具体证据。如果到法院判决的话,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带小孩的一方。男方在婚后通过法定继承父亲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挣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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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房产证是谁的名字不重要,只要房子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除非一方能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外,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离婚时,夫妻财产都是平分,如果一方要房子,另一方就补钱。在离婚时,孩子是不能分得财产的,但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要求多分,并且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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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如果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⑴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⑵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⑷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⑸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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