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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契税问题?谁知道介绍下呗。本人在线等。谢谢哈!

135****8764 | 2018-11-02 16:59:14

已有4个回答

  • 136****3175

    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契税是小税种,而且不是针对什么房地产企业的。作为企业管理者要综合运用各种办法运作来考虑税负问题,不要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是家全国连锁专注于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的专业财税机构。常年顾问和单一项目顾问都收费不高,您可以了解一下。

    查看全文↓ 2018-11-02 17:02:05
  • 131****6240

    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以你首先要看取得用地省制定的《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确实该省的契税选用税率是多少,然后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成交价为多少,用取得土地的成交价乘上该省确定的适用税率,就是应该缴纳的契税。土地契税没有优惠税率,这和个人购房符合条件可享受优惠税率不一样。

    查看全文↓ 2018-11-02 17:00:04
  • 144****3226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拆迁户房屋,应当交纳契税。
    1、开发商拍地的契税:
    2、个人购房契税:以前的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减半也就是按1.5%优惠,90平方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按1%优惠。这个政策现在改变了,从2010.10.1开始,必须是家庭唯一住房才能优惠,负责无论是否普通房一律不优惠,也就是按3%。1)首套房,144平以下,1.5%;2)二套房,地方政策有差别,一般1.5-3%;3)144平以上,不管首套二套,一律是3%;4)商业地产,如商铺、写字楼等,税率5%;5)根据现在政策,住宅不满5年都有房产增值税商业地产房产增值税始终都有,和年限没关系;
    1、土地、房屋必须是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若未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以开发商为拆迁人,负责实施拆迁赔偿,其拆迁户重新购买房地产不属于契税免征范围。
    2、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3、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对拆迁居民采取货币补

    查看全文↓ 2018-11-02 16:59:52
  • 141****5624

    房地产开发方有关涉税税收政策:
    1.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被拆迁方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谓有偿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对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方式销售不动的行为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以拆迁还建的房产,作为房地产开发方,在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地还建。被拆迁方还建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方原有土地使用权一部分的。如:某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所开发的商品房的一楼门面房全部归被拆迁方所有,二楼以上为开发商所有。那么一楼门面房就应视同开发商销售给拆迁方的不动产,在核定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时,不应当按一楼门面房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作为计税营业额,因为公允价值中是包括一楼门面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而作为开发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并不存在:被拆迁方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拆迁方的这一过程,对被拆迁户还建的这一部分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其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户所有;也不应当按所还建的建筑物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因为其销售取得的经济利益并非是其建筑物。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为被拆迁方的房产,所以,应当按被拆迁方房产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其营业税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查看全文↓ 2018-11-02 16: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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