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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住房政策是怎样的

154****8403 | 2018-11-09 00:19:51

已有3个回答

  • 158****2167

    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这是对军人住房货币待遇政策的充实完善,也是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的实际举措,能够确保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政策。

    这次出台的政策明确,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人员范围,包括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士官,与军人生活待遇保障范围和公积金贷款范围相一致,有利于保持军队现行政策之间相衔接。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挂账资金,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历年累计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当年新增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计息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国家政策规定完全一致,有利于保持军地政策之间的统一。计息施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对军人公积金账户累计挂账金额和当年新增归集金额计息。计息的截止时间,军队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停发工资当月;军队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支取住房公积金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当月。年度结息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年度结息后,应当将所计利息连同本金一并结转下年度。所计利息应当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挂账管理,待本人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连同利息一并结算。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军委后勤保障部要求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制度宣传,严格把握人员范围,认真核实账户信息,准确计算利息金额,确保官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查看全文↓ 2018-11-09 00:20:39
  • 142****2959

    可以买。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1、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2、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查看全文↓ 2018-11-09 00:20:32
  • 137****4974

    军人的住房补贴是什么?
    军队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及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一、下列人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其退出军队公寓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二、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地区住房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购买住房的地区,或离休、退休、转业、复员安置的地区,或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在支取住房补贴时,另给予相应的地区住房补贴。

    三、如何计算个人的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

    计算公式为:

    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地区补贴在购房时,或转业、复员时,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不含地区补贴),工作35年的正军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24.5万元,退休前每月还有480元的补贴;工作30年的正师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6万元,月补贴约400元;工作25年的正团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0万元,月补贴约300元。

    四、住房补贴来源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党委按有关规定解决。

    五、住房补贴对象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六、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人员,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其他人员不得发放住房补贴。已购住房应计发货币补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个别批准转业未离队需要继续安排转业的干部、士官,确因组织原因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并分别报大单位政治部、司令部批准后,按其实际离队时间核定住房补贴;其他原因的,以首次批准的转业时间为准核定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住房补贴申请
    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并附个人住房档案及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资料和转业、复员命令,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营房部门会同军务、干部部门审定后,报上一级单位审批。

    九、住房补贴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住房补贴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公积金支取,从2001年起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渠道;地区补贴按照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当年公布的地区住房补贴系数计算,未列入公布范围的城市和地区不计算地区补贴,对在批准转业、复员以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购房地安置条件的,可按购房地计算地区补贴。

    十、配偶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查看全文↓ 2018-11-09 00:20:22

相关问题

  • 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经济适用房;二、廉租房;三、公共租赁房。  一、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目前在中国还存在很多争论。焦点之一在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重心到底是放在“保障性”——定向供应困难对象的福利品,还是“经济性”——低价微利的商品,仍然没有得到很明确的解决。住房保障需要经济廉价的住房,但廉价住房不代表就是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因限价而“人为廉价”的住房很容易成为寻租腐败和投机暴利的温床,有关经济适用房分配中的丑闻近年来屡见报端。可惜政策实施者往往只关注经济性,因为容易测度和表象化,却忽视了是否真正达到住房保障的本来目标——是否把住房给了**需要的人。此外,经济适用房很多时候也不“经济”。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价没有统一标准,交给各个城市负责,不少地方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不比商品住宅低多少,甚至一些地方在本世纪早期还略高。  二、廉租房   廉租房是是专门面对城市特困家庭的住房保障措施。与经济适用房相比,廉租房只租不售,房源来源多样化,往往是老公房为主,在实际运作中还分为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形式,很多时候只收象征性租金。以廉租房实行情况较好的上海为例,截至2009年底,上海廉租房的受益家庭累计达6.6万户,其中2009年新增1.9万户,政策覆盖面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展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目前准入线是人均月收入960元和财产低于12万元。实物配租情况下,所资助承租家庭支付市场租金的5-10%,其余由政府补贴给出租人。但目前上海实物配租仅占12%,政府宣称在两三年内提高至25%。 三、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房相说来还是新生事物,但近年来发展迅速。深圳率先在2007年就开始为外来人口尝试公共租赁房,此后北京、天津、常州、青岛、厦门、广州等都出台了公共租赁房建设方案与管理办法,重庆更是在近期大张旗鼓地声称要打造以公共租赁房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有关部门宣布,未来若干年,重庆市将建设公租房4000万平方米,从今年起的三年内每年建设1000万平方米,今后视社会需求再建1000万平方米或更多面积的公租房。上海迟至今年6月上旬才开始对公共租赁房方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9月才公布正式的实施意见。但上海之前已经通过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形式积累了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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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影响。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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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与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的房屋普通使用权有着以下不同的区别。第一,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存续具有永续性。公有住房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租期届满后自然续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还可以申请继续承租公有住房。这样,承租人对公有住房就获得了永久性的占有和使用权,这与一般的私有房屋租赁是明显不同的。第二,公有住房使用权因其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价值性。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政府统一规定,公有住房人缴纳的公有住房租金基本只用于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房管部门并不从公有住房租金中经营获利。这与一般的私有住房租赁存在本质不同。第三,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支付对价,遇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公有住房虽然租金低,但其**初取得使用权却需要支付其他对价,初始投入成本巨大。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或是因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实物工资的一部分分配给承租人,或是公有住房政策改革后,由承租人通过市场置换(使用权有偿转让)等途径从前手承租人处出资购得。公有住房虽名义上属于公有,但其绝大部分价值构成却应归承租人享有。当公有住房遇征收时,按照有关征收政策,被征收公有住房补偿金额的大部分应给予公有住房承租人。第四,公有住房使用权可转化为完全所有权。按照现行公有住房政策,直管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只需支付很小的价款,即可购得公有住房所有权。该购房资格只有承租人才具有,非承租人不能以如此低廉的价格购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权。第五,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实质上的可处分性。按照现行的公有住房政策,承租人在向房管部门备案后不仅可以将公有住房以市场价格对外转租,而且承租人还可以通过置换的方式以市场价格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上述区别说明,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迥异于一般私有房屋租赁使用权的性质,其所具有的永续性、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于物权而非债权。虽然公有住房使用权实质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但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受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将公有住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难以获得法理上的有力支撑。鉴于此,应将公有住房使用权界定为一种高度物权化了的特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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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开发商的“大产权”。开发商在取得大产权证后,才能办理买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通常,购房者在办理“小产权”时,开发商应履行协助的义务,告知购房者应准备哪些申请的材料,购房者亦可以在当地的官方网站上查询申领房屋所有权所需的材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因此,购房者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30日内就可以申领到房屋的权属证书,即上面所述的“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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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能用公积金再贷款买二套房,契税一定是按二套房交。贷款情况比较复杂,使用公积金买房的一套房和二套房区分在于,是否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比例为30%,;若是二次使用,**比例为50%。这只使用于纯公积金贷款。假如贷款金额比较大,为组合贷款(公积金和商业组合),那就直接参照商业贷款政策,按二套房的**比例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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